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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科技企业孵化载体认定管理办法

发表于:2021-08-23 关注 

东莞市科技企业孵化载体认定管理办法

东科〔2021〕5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引导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向国际化、专业化、链条化、生态化方向发展,持续优化创新创业生态,推动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支撑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管理办法〉的通知》(粤科高字〔2020〕114号)、《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战略全面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实施意见》(东府〔2019〕24号)等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建设是满足创业企业和团队不同成长阶段需求,提供“众创空间一科技企业孵化器一科技企业加速器”一体化科技企业孵化链条服务,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推动新旧动能转化的重要举措。

  (一)众创空间是以创业者、创业团队、初创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为其提供低成本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以及孵化服务的创新创业平台。

  (二)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科技创业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通过提供物理空间和创业辅导、资源对接等孵化服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提升企业存活率和成长性的科技创新创业载体。

  (三)科技企业加速器(以下简称“加速器”)是以高成长科技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通过提供专业技术平台、资本对接、市场拓展等深层次孵化服务,满足企业加速成长需求的高成长科技企业集群空间载体。

  第三条  科技企业孵化载体认定管理工作遵循自愿参与、公开透明、客观公正、严格标准、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四条  同一运营主体同时申请认定众创空间、孵化器和加速器的,应符合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功能定位,原则上须具有不同的对外品牌、孵化场地、服务对象和差异化管理制度。科技企业孵化载体须遵守土地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要求。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局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和实施,负责对全市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的管理。各镇街(园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建设的发展和管理。

  

第二章  市级众创空间认定条件


  第六条  申请认定为市级众创空间的单位须符合以下“八有”条件:

  (一)有主体资格。应为东莞市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实际注册并运营时间满1年,已进行登记备案。

  (二)有服务场地。拥有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属租赁场地的,应保证自申请之日起3年以上的有效租期),提供不少于20个创业工位,具备公共服务场地和设施。创业团队和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不得低于孵化场地面积的60%。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科技企业孵化载体提供给入驻企业(团队)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接待区、展示区、会议室、休闲活动区、专业设备区等配套服务场地。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免费或低成本的互联网接入、公共软件、共享办公设施等基础办公条件。

  (三)有运营能力。配有专职的运营管理团队,至少聘任1名专职的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1名创业导师。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是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知识产权运营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载体专职工作人员;创业导师是指接受科技部门、行业协会或孵化载体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等。

  (四)有投资案例。通过自设、合作共设、引入落户等方式设立专门的孵化资金,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创业技资的创业团队和企业数量不少于3个。

  (五)有线上平台。通过自建、合作共建、引进等方式设立线上服务平台,为创业团队和企业提供融资对接、技术咨询等多元线上服务,签约科技服务机构不少于3家。

  (六)有知识产权。已申请或拥有知识产权的创业团队(企业)数量占创业团队(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20%。

  (七)有孵化项目。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数量不少于10家

  (入驻时限一般不超过36个月),创业团队新注册为企业(注册场地不限)的数量不少于3家。

  (八)有创业活动。每年开展创业沙龙、项目路演、创业大赛、创业培训等创业活动不少于8场次。

  第七条  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创业团队和企业占创业团队和企业总数的75%以上,且依托具有产业链和创新链的龙头骨干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建设主体成立的众创空间,具有专业化的研发设计、检验检测、中试生产等技术平台的可按专业众创空间进行认定管理。

  

第三章 市级孵化器认定条件


  第八条  申请认定为市级孵化器的单位须符合以下“八有”条件:

  (一)有主体资格。应为东莞市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实际注册且运营时间满1年,已进行登记备案。

  (二)有孵化场地。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属租赁场地的,应保证自申请之日起5年以上有效租期),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场地)不低于总面积的60%。

  (三)有技资案例。孵化器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并有不少于1个资金使用案例。

  (四)有管理团队。配有专职的运营管理团队,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占机构总人数的60%以上,并至少聘任2名创业导师。

  (五)有服务平台。建有开放式的线上服务平台,能够提供技术转移、科技金融、创业辅导、资源链接、国际合作等方面的创业服务,签约科技服务机构不低于3家。

  (六)有知识产权。在孵企业中已申请知识产权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3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20%。

  (七)有在孵企业。在孵企业数量不少于10家。

  (八)有毕业企业。累计毕业企业应达到3家(含)以上。第九条 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在孵企业占在孵

  企业总数的75%以上,且提供细分产业的精准孵化服务,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的可按专业孵化器进行认定管理。

  第十条  本办法中的在孵企业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一)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应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要求。

  (二)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载体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

  (三)孵化时限一般不超过48个月。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

  第十一条 本办法中的毕业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中的至少一条:

  (一)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纳入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

  (三)经国家备案通过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四)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100万元。

  (五)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300万元。

  (六)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第四章 市级加速器认定条件


  第十二条  申请认定为市级加速器的单位须符合以下“八有”条件:

  (一)有主体资格。应为东莞市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实际注册运营时间满1年,已进行登记备案。

  (二)有加速场地。拥有可支配场地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上(属租赁场地的,应保证自申请之日起5年以上有效租期),其中用于加速企业使用的场地不少于总面积的60%。

  (三)有技资案例。配备自有或合作设立支撑产业发展的加速孵化资金,资金规模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至少有1家加速企业获得投融资。投融资包括天使投资、风险投资、银行贷款、股票筹资、债券融资、融资租赁等多种形式。

  (四)有管理团队。配有专职的经营管理团队,其中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占机构总人数的60%以上。

  (五)有服务平台。产业服务功能完善,能够为高成长科技企业提供发展空间和公共服务平台、公共技术平台、技融资平台等深层次专业化服务,签约科技服务机构不低于5家。

  (六)有知识产权。加速企业中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加速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50%。

  (七)有加速企业。入驻的加速企业数量不少于5家,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加速企业占加速企业总数的40%以上。

  (八)有加速机制。建立高成长科技企业(加速企业)的准入和淘汰管理机制,探索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孵化链条对接机制,优选加速企业入驻。

  第十三条   加速器应建立企业准入机制,优选加速企业入驻,入驻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载体场地内,主要产品(服务)应属于国家重点支持高新技术领域范围。加速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中的至少两条:

  (一)入驻场地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

  (二)连续两年营业收入累计达到600万元以上。

  (三)近三年营业收入增长率达到10%或利润增长率达到5%。

  (四)上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

  (五)拥有至少1项有效I类知识产权。

  (六)累计获得天使技资或风险技资超过100万元。

  第十四条  加速器建立企业定向退出机制,对成长较快、加

  速器空间不能满足其发展需求的入驻企业,加速器运营管理机构负责协助其进入专业园区或产业基地;对科技含量较低、成长性较差的企业,取消入驻资格,引导其离开加速器。

  第十五条  加速器、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还应具备面向国外、港澳台创业团队和科技成果转化的专业孵化服务能力;与国外及港澳台的大学、科研机构、商会、协会或企业等机构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已申请知识产权的国外、港澳台在孵企业(团队)总数不少于5个;获得投融资的国外、港澳台在膊企业(团队)数量不少于1个;举办面向国外、港澳台创新创业人员的交流活动一年不少于2场次等条件的可按照国际化、港澳台科技企业加速器、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进行认定管理。国外、港澳台在孵企业(团队)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带头人须为国外、港澳台创业者。

  

第五章 申报和管理


  第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开展市级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的认定工作,负责科技企业创业导师发展的指导工作,通过委托第三方机构等对符合条件的创业导师进行备案管理。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申报单位向所属镇街(园区)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镇街(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并实地核查,审核通过后推荐至市科学技术局。市科学技术局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公布认定结果。

  第十七条  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面积不能重复计算。科技企业孵化载体须按统计相关要求,填报统计数据,不定期进行数据更新。

  第十八条  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发生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载体名称、运营主体、面积范围、场地位置、载体类别(专业类、国际类、港澳台类)等,需在条件发生变化日起3个月内向所在镇街(园区)科技主管部门报告。镇街(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并实地核查确认后,向市科学技术局提出变更申请,经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其认定资格继续有效;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自条件变化之日起取消其认定资格。

  第十九条  省级以下科技企业孵化载体(仅获得市级认定的)应按规定参加市科学技术局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组织专家开展的运营评价;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应按照国家、省科技主管部门要求参加相应的运营、考核、评价等工作。对于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市级科技企业孵化载体认定资格。若上年度参与省级以上科技管理部门运营评价不合格或者限期整改的,市科学技术局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要求参与省级以下科技企业孵化载体运营评价。

  第二十条  在申报过程中存在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等失信行为的,根据国家、省、市关于科研信用管理规定,进行相关信用记录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东莞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20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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