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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东莞滨海湾新区促进资本招商扶持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增强新区规范性文件管理透明度,提高制度建设质量,促进科学民主决策,现将新区管委会制定的《东莞滨海湾新区促进资本招商扶持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公开征求意见。
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填写《东莞滨海湾新区管理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公众意见反馈表》(附件2),于2021年7月30日前向东莞滨海湾新区管委会经济发展促进中心提交。具体提交方式如下:
1.东莞滨海湾新区湾区大道1号湾区1号(邮政编码:523000);
2.电话:陈达伟,0769-26889989;
3.电子邮箱:376547401@qq.com。
提交意见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作进一步联系。
附件1、东莞滨海湾新区促进资本招商扶持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附件2、 东莞滨海湾新区管理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公众意见反馈表
东莞滨海湾新区促进资本招商扶持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金融资本积极参与东莞滨海湾新区(以下简称“新区”)招商引资,提升金融服务实体产业水平,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东莞滨海湾新区促进资本招商扶持办法》(滨海湾〔2020〕83号)(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具有健全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无违法违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金融企业,具体包括如下:
(一)股权投资企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登记的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本细则所称股权投资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设立,对非公开交易的企业股权进行投资并提供增值服务的非证券类投资企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是指受股权投资基金委托,以股权投资管理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
(二)其他金融企业。经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核准牌照的银行、保险、证券、期货、公募基金、信托、金融租赁等法人金融机构及其专业子公司或分支机构。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企业新注册或新迁入新区是指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在新区完成工商注册登记、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及健全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且已在新区开展业务并缴纳主要税源的企业法人机构。企业新注册或新迁入新区日期以工商登记日期为准。企业在新区缴纳主要税源是指近12个月在新区缴纳税收占比50%(含)以上,如在新区注册未满12个月的以实际时间计算。
新区地方财力贡献是指企业在会计年度内在新区税务机关缴纳的实际入库税收收入(不含免抵退税额,进口环节关税及增值税、集成电路、软件增值税等退税以及规费),不含市财政返还部分,且扣除按相关政策属于省、市、其他镇街(园区)分享而新区不参与分享部分后的金额。
种子期科技企业是指成立时间不超过3年、职工人数不超过50人,且资产总额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年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
初创期科技企业是指职工人数不超过200人,且资产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年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的。
实际投资额是指股权投资企业为获取被投资企业股权,依据投资协议对被投资企业的实际出资金额。
市重特大项目是指经东莞市招商引资创新工作领导小组按东莞市招商引资重特大项目认定管理办法认定的项目。
第二章 申报条件、申报材料和奖励标准
第四条 项目招商奖励
(一)申报条件
1.股权投资企业满足以下条件:
股权投资企业所投资的项目达到新区经济效益等要求并经新区管委会审核同意落户新区。
2.其他金融企业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已被列入新区招商合作机构名单;
(2)成功引进约定目标项目落户新区。
(二)申报材料
1.股权投资企业申报材料:
(1)滨海湾新区资本招商项目招商奖励申请表(附件1);
(2)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和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3)引进项目企业变更前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股权投资企业与引进项目的股权比例的佐证材料;
(5)引进项目与新区签订的投资协议复印件;
(6)投资款的银行转账凭证复印件;
(7)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项目验资报告;
(8)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2.其他金融企业申报材料:
(1)滨海湾新区资本招商项目招商奖励申请表(附件1);
(2)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和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3)引进项目企业变更前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引进项目与新区签订的投资协议复印件;
(5)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项目验资报告;
(6)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奖励标准
1.新区股权投资企业按其实际投资额5%的奖励,每引进1家企业最高给予200万元奖励,每家股权投资企业每年累计最高奖励不超过2000万元;
2.区外股权投资企业按其实际投资额3%的奖励,每引进1家企业最高给予150万元奖励,每家股权投资企业每年累计最高奖励不超过1500万元;
3.其他金融企业每引进1家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每家金融企业每年累计最高奖励不超过300万元。
第五条 评估服务奖励
(一)申报条件
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有为企业提供IPO、企业资产评估、企业兼并重组等相关服务业务经历的股权投资企业或其他金融企业;
2.为新区拟引进项目提供全流程评估、论证服务;
3.所服务项目成功落户新区并被认定为市重特大项目。
(二)申报材料
1.滨海湾新区资本招商评估服务奖励申请表(附件2);
2.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和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3.所服务项目经市重特大项目认定文件复印件;
4.项目引进投资协议复印件;
5.所服务项目的评估报告;
6.为其他企业提供IPO、企业资产评估、企业兼并重组等相关服务业务的佐证材料;
7.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奖励标准
每服务1家企业给予15万元评估奖励,每家金融企业每年累计最高奖励不超过150万元。
第六条 股权投资基金落户奖励
(一)申报条件
1.以公司制形式设立的新区股权投资基金,剔除国有基金和财政出资部分后实际管理资金的规模(以实收资本计,实缴资金出资形式仅限货币出资)超过人民币1亿元,且已获得东莞市股权投资基金落户奖励;
2.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新区股权投资基金,剔除国有基金和财政出资部分后实际管理资金的规模(以实收资本计,实缴资金出资形式仅限货币出资)超过人民币2亿元的,且已获得东莞市股权投资基金落户奖励。
(二)申报材料
1.滨海湾新区资本招商基金落户奖励申请表(附件3);
2.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和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3.股权投资基金落户新区的佐证材料;
4.股权投资基金财务审计报告;
5.年度纳税清单或清缴证明复印件;
6.获得东莞市股权投资基金落户奖励的佐证材料;
7.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奖励标准
在享受东莞市股权投资基金落户奖励的的基础上,按照1:0.5比例给予股权投资基金配套奖励,最高奖励500万元。
在《办法》实施前,已在新区设立的公司制或合伙制的股权投资基金,在《办法》有效期内增加注册资本达到上述申报条件且完成实缴的,参照新设立股权投资基金给予落户奖励。财政资金参与出资的股权投资基金,计算其实际管理资金的总规模时应扣除财政出资部分,但对合作协议中规定财政出资部分要进行收益让渡的基金,不给予落户奖励。对于投向上市企业、房地产以及以明股实债的部分,不计入股权投资企业的总规模。
第七条 项目培育风险补偿
(一)申报条件
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新区股权投资企业与新区种子期、初创期科技企业签订投资协议的签署日期在《办法》有效期内;
2.新区股权投资企业对种子期、初创期科技企业的实际投资时间满24个月以上,且因投资退出发生实际亏损。
(二)申报材料
1.滨海湾新区资本招商项目培育风险补偿申请表(附件4);
2.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和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3.投资期间股权投资企业年度审计报告;
4.新区股权投资企业与投资企业签订的投资协议复印件;
5.投资款的银行转账凭证复印件;
6.由第三方有资质机构出具的退出或清算报告;
7.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奖励标准
按照实际亏损金额15%给予补偿,每亏损1家企业补偿不超过50万元,每家股权投资企业每年补偿不超过200万元。
第八条 企业上市奖励
(一)申报条件
股权投资企业所投资引进的企业在新区注册登记并在规定时间内上市:
1.五年内所投资引进企业获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或香港联合交易所(仅限于H股)完成辅导上市的;
2.三年内所投资引进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成功挂牌的。
(二)申报材料
1.滨海湾新区资本招商企业上市奖励申请表(附件5);
2.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和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3.投资期间股权投资企业年度审计报告;
4.股权投资企业投资该项目的投资协议复印件;
5.投资款的银行转账凭证复印件;
6.所引进企业获得证券主管部门有关批准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批复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7.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奖励标准
1.三年内完成上市,按照企业上市前股权投资企业股权占比给予奖励,每占比1%给予20万元奖励,每家股权投资企业单次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2.五年内完成上市,按照企业上市前股权投资企业股权占比给予奖励,每占比1%给予10万元奖励,每家股权投资企业单次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3.三年内成功挂牌新三板,按照企业挂牌前股权投资企业股权占比给予奖励,每占比1%给予1万元奖励,每家股权投资企业单次奖励不超过20万元。
由股权投资企业投资引进的企业成功挂牌“新三板”后,按规定时间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或香港联合交易所(仅限于H股)上市的,根据就高补差原则给予股权投资企业奖励。
第九条 并购重组服务奖励
(一)申报条件
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新区其他金融企业为新区企业开展并购重组业务提供股权和债权融资服务且投贷总额超过1亿元;
2.并购重组标的企业税务登记迁入新区。
(二)申报材料
1.滨海湾新区资本招商并购重组服务奖励申请表(附件6);
2.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和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其他金融企业与新区企业投贷协议的复印件;
4.新区被投贷企业银行流水凭证;
5.新区企业开展并购重组业务的佐证材料;
6.并购重组标的企业税务征缴关系迁移的佐证材料;
7.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补助标准
按并购重组企业年度贷款余额的1%给予奖励,每家其他金融企业每年累计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新区其他金融企业不得在投贷融资期间退出。年度贷款余额开始计算日期为并购重组标的企业税务登记迁入新区当年年底。
第十条 经营贡献奖励
(一)申报条件
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股权投资企业落户新区之日起5年内,对新区财力贡献
不少于500万元/年;
2.股权投资基金的实缴资金规模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且
出资仅限货币形式。或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的实收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受托管理且注册在新区的股权投资基金总实收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二)申报资料
1.滨海湾新区资本招商经营贡献奖励申请表(附件7);
2.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和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3.股权投资企业经营期间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4.股权投资企业经营期间年度纳税凭证;
5.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奖励标准
前2年按企业年度新区地方财力贡献的50%给予奖励,每家股权投资企业每年奖励不超过500万元。
后3年按企业年度新区地方财力贡献的30%给予奖励,每家股权投资企业每年奖励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一条 活动支持
(一)申报条件
新区股权投资企业或其他金融企业举办经新区管委会备案的招商推介、投资推广及其他交流活动。
(二)申报材料
1.滨海湾新区资本招商活动备案登记表(附件8);
2.滨海湾新区资本招商活动支持申请表(附件9);
3.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和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4.活动行动方案及活动费用明细凭证、活动承办合同复印件;
5.有效发票以及支付凭证复印件;
6.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补助标准
按不高于经核定的活动费用50%给予承办企业支持,单次活动支持最高不超过20万元,每家承办企业每年支持不超过100万元。
第三章 申报和审批流程
第十二条 申报时间及申报周期。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应当在有关工作完成后一年内向新区经发中心提交申请材料,超过时限的视为自愿放弃,不再受理申请。
新区原则上于每年组织一次政策申报及材料评审。每次申报受理起始日前7个工作日,新区将通过官网及其他公众传播媒介向社会发布本批次政策申报通知和申报指南,具体的信息公示渠道以正式的申报通知和申报指南为准。
第十三条 申报材料。企业应对照本细则要求准备申报材料(纸质版和电子版,纸质版均需加盖企业公章),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两份,由新区政务服务大厅统一接收。申报过程中,如需企业提交相关补充证明材料,企业应积极配合提交。
第十四条 审批流程。新区政务服务大厅接收申报材料后,转交新区经发中心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无异议后,由新区经发中心报新区管委会审定。
第十五条 公示认定。企业有关申请通过新区管委会审定后,面向社会公示7天。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形式向新区经发中心反映。新区经发中心收到反馈意见后将组织调查并出具调查意见。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新区经发中心提请新区管委会批复确认。
第十六条 奖励兑现。新区财政分局负责根据新区管委会的批复,依照专项资金拨付程序落实资金拨付。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扶持:
1.引进项目与政府签订协议后不履约、履约不符合或者违反协议约定,经限期整改后,仍无法达到要求的;
2.经项目引进部门和国土部门核查,存在明显违约情形的;
3.引进项目擅自改变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的;
4.将已获得国家、省、市有关部门立项资助且获得滨海湾新区财政配套资助的项目,再次申请滨海湾新区立项资助的;
5.存在东莞市科技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具体范围的若干规定及相关文件规定不予资助情况的。
第十八条 企业享受本实施细则扶持,应承诺10年内不迁出新区、不改变在新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统计关系不迁离新区,且主要业务和主要经营环节不从新区剥离,不改变与新区约定的其他经济效益,若违反承诺,应退回已获得的扶持资金。
第十九条 建立政策申报复核制度,原则上每年复核一次。受奖励对象申请奖励时存在弄虚作假、欺诈等行为的,一经查实,立即追缴已发放的奖励资金或停止未发放的奖励资金,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取消该企业今后享受新区各类政府补贴的资格,并依法计入企业诚信系统。受奖励对象在奖励期内有任何违法违规行为,立即停发未发放的奖励资金并依法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企业投产(运营)后第三个完整会计年度起在新区累计获得的扶持金额不得超过该企业累计对新区地方财力贡献。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规定所有扶持政策须在《办法》有效期内提出申请,企业同一事项符合本细则规定同时符合新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新区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政策待遇,重复部分予以核减,另有规定的除外。获得扶持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 为保证资金使用绩效,新区可根据每年预算规模和申报数量,在实施细则规定限额内,以合理的方式确定受扶持企业数量以及最终扶持金额。其中合理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在年度预算内专项资金按申请顺序用完即止;如因预算不足未能在当年度获得资助的项目,新区可在下一年度预算资金中安排资助。
(二)根据预算规模和项目申报数量情况,在不超过资助对象可享受的最高资助标准内,适当下调资助比例和金额。
对引进的特别重大或有突出贡献的企业,可按“一事一议”方式由新区管委会研究给予特别扶持。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2021年X月X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有效期满或有关法律法规、上级政策依据变化时,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本细则由东莞滨海湾新区经济发展促进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