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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东莞滨海湾新区促进生产性服务业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的公告

发表于:2021-07-21 关注 

关于公开征求《东莞滨海湾新区促进生产性服务业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的公告


  为进一步增强新区规范性文件管理透明度,提高制度建设质量,促进科学民主决策,现将新区管委会制定的《东莞滨海湾新区促进生产性服务业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公开征求意见。

  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填写《东莞滨海湾新区管理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公众意见反馈表》(附件2),于2021年7月30日前向东莞滨海湾新区管委会政策法规局提交。具体提交方式如下:

  1.东莞滨海湾新区湾区大道1号湾区1号(邮政编码:523000);

  2.电话:李声泽,0769-26889953;

  3.电子邮箱:lishengze@dg.gov.cn。

  提交意见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作进一步联系。


  附件1:东莞滨海湾新区促进生产性服务业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附件2、 东莞滨海湾新区管理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公众意见反馈表


东莞滨海湾新区促进生产性服务业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动东莞滨海湾新区(以下简称“新区”)生产性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东莞滨海湾新区促进生产性服务业发展扶持办法》(滨海湾〔2020〕83号),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符合东莞滨海湾新区(以下简称“新区”)产业发展导向,在新区完成工商注册登记、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及健全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在《办法》有效期内(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新落户新区,且已在新区开展业务并缴纳主要税源,申请扶持年度的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法人机构。企业落户新区日期以工商登记日期为准。企业在新区缴纳主要税源是指近12个月在新区缴纳税收占比50%(含)以上,如在新区注册未满12个月的以实际时间计算。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对新区地方财力贡献是指企业在会计年度内在新区税务机关缴纳的实际入库税收收入(不含免抵退税额,进口环节关税及增值税、集成电路、软件增值税等退税以及规费),不含市财政返还部分,且扣除按相关政策属于省、市、其他镇街分享而新区不参与分享部分后的金额。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主营业务收入是指申报企业独立法人在新区纳统的主营业务收入。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企业增加值是指企业全部生产活动的总成果扣除在生产过程中消耗或转移的物质产品和劳务价值后的余额,是企业生产过程中新增加的价值,由固定资产折旧、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值、营业盈余四部分构成。

  第六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企业董事长、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监事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设计师、技术研发总监、研发部总经理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以及金融机构副职以上(含视同副职管理)的管理人员。其中,金融机构、创业投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额应在50万元以上,其他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额应在30万元以上,或通过技术转让、许可或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等方式取得的年度技术成果转化收入达到30万元。申请财政奖励或扶持政策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还须在相关企业连续工作12个月以上,申请时须仍在该企业工作。其中,二类以上特色人才、我市引进的省、市创新创业领军人才以及获得省、市创新科研团队项目资助的项目带头人、核心成员和项目负责人须在相关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达 9 个月以上。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七条 一般企业扶持适用范围

  (一)符合新区生产性服务业发展方向

  在《办法》有效期内新落户新区,符合国家《生产性服务业统计分类(2019)》(国统字〔2019〕43号)和《国家科技服务业统计分类(2018)》(国统字〔2018〕215号)中重点支持的以下四个领域(上述政策如有修订,以最新公布修订版本为准):

  1.金融服务业。主要包括货币金融服务、资本市场服务、生产性保险服务以及其他生产性金融服务等。

  2.科技服务业。主要包括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服务、专业化技术服务、科技推广及相关服务、科技信息服务、科技普及和宣传教育服务、综合科技服务等。

  3.信息服务业。主要包括信息传输服务、信息技术服务、电子商务支持服务等。

  4.专业服务业。主要包括法律服务,会计、审计和簿记服务,教育培训服务,建筑设计服务,广告设计,城市规划和风景园林设计服务,管理咨询服务等。

  (二)符合相关经营要求

  申请本实施细则扶持政策的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经营要求:

  1.按要求配合做好统计调查工作,及时上报企业经营统计数据;

  2.不产生严重环境污染,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3.符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要求;

  4.符合新区管委会规定的其他经营要求。

  (三)符合相关评价指标要求

  本实施细则扶持的生产性服务业四大细分领域企业,须符合以下评价指标要求:

  1.金融服务业。年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1亿元,对新区地方年财力贡献不低于300万元。

  2.科技服务业。年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3000万元,对新区地方财力贡献不低于150万元。

  3.信息服务业。年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3000万元,对新区地方财力贡献不低于150万元。

  4.专业服务业。年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对新区地方财力贡献不低于100万元。

  第八条 行业协会扶持适用范围

  (一)服务新区生产性服务业发展

  在《扶持办法》有效期内新落户新区,登记证书中住所地址在新区,服务新区金融服务业、科技服务业、信息服务业、专业服务业四个领域企业的行业协会。

  (二)符合相关资质要求

  经市级以上相关政府业务主管单位批准成立的国家级、省级、市级行业协会或国家级、省级行业协会在新区的分会。

  (三)符合新区管委会相关经营要求。

  第九条 人才扶持适用范围

  (一)在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的新区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工作;

  (二)在新区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中担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三)近三年无违法和不良记录及其他失信行为;

  (四)符合新区管委会其他相关规定。

  

第三章 申报条件、申报材料和奖励标准


  第十条 落户奖励

  (一)申报条件

  在《办法》有效期内新落户新区,在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

  (二)申报材料

  企业在申请落户奖励时均须提交以下申报资料(具体以当年的扶持政策申报指南或申报通知为准):

  1.企业法人代表签署的《东莞滨海湾新区促进生产性服务业发展扶持政策申请表(企业落户奖励)》(附件1-1);

  2.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护照、回乡证、台胞证等,下同)复印件(原件查验);

  3.企业基本情况说明;

  4.经审计的企业上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复印件(原件查验);

  5.企业上年度税收完税凭证复印件(原件查验)。

  (三)奖励标准

  1.根据行业类别和企业规模、年度经济效益等经济指标,按下表不同档次,给予A类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给予B类企业一次性奖励40万元;给予C类企业一次性奖励60万元;给予D类企业一次性奖励80万元;给予E类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企业类别A类B类C类D类E类

  金融服务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且对新区地方财力贡献不低于300万元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2亿元,且对新区地方财力贡献不低于400万元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3亿元,且对新区地方财力贡献不低于600万元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4亿元,且对新区地方财力贡献不低于800万元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5亿元,且对新区地方财力贡献不低于1000万元

  科技服务业企业、信息服务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3000万元,且对新区地方财力贡献不低于150万元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元,且对新区地方财力贡献不低于200万元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8000万元,且对新区地方财力贡献不低于250万元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0000万元,且对新区地方财力贡献不低于300万元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2000万元,且对新区地方财力贡献不低于350万元

  专业服务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且对新区地方财力贡献不低于100万元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3000万元,且对新区地方财力贡献不低于120万元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元且对新区地方财力贡献不低于150万元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8000万元,且对新区地方财力贡献不低于180万元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0000万元,且对新区地方财力贡献不低于200万元

  2.在本实施细则有效期内,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和对新区地方财力贡献增加后达到下一更高档次的,可以再次申请落户奖励,给予差额奖励,即公式为:当年奖励金额=当次符合档次的奖励金额—往次已获得的奖励金额。

  第十一条 经营贡献奖励

  (一)申报条件

  在《办法》有效期内新落户新区,在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根据其经营贡献情况予以奖励。

  (二)申报材料

  企业在申请经营贡献奖励时均须提交以下申报资料(具体以当年的扶持政策申报指南或申报通知为准):

  1.企业法人代表签署的《东莞滨海湾新区促进生产性服务业发展扶持政策申请表(企业经营贡献奖励)》(附件1-2);

  2.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原件查验);

  3.企业上年度税收完税凭证材料复印件(原件查验)。

  (三)奖励标准

  自企业在新落户新区之日后第二个会计年度起,连续3年按不高于企业当年纳入统计增加值的0.5%给予奖励,每年最高奖励1000万元。

  第十二条 办公用房补贴

  (一)申报条件

  在《办法》有效期内新落户新区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在新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根据企业对新区地方财力贡献给予办公用房租金补贴。

  (二)申报材料

  企业在申请办公用房补贴时均须提交以下申报资料(具体以当年的扶持政策申报指南或申报通知为准):

  1.企业法人代表签署的《东莞滨海湾新区促进生产性服务业发展扶持政策申请表(企业办公用房租金补贴)》(附件1-3);

  2.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原件查验);

  3.经审计的上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复印件;

  4.企业税收完税凭证复印件(原件查验);

  5.经新区房管部门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原件查验);

  6.支付租金的发票复印件;

  7.租用办公用房自用证明材料,包括地点、自用办公用房面积、办公用途。

  (三)奖励标准

  1.对下表不同档次企业,按不高于企业实际支付房租50%的比例进行奖励,最高50元/平方米/月,连续补助时间最长3年。A档每家企业每年补贴最高50万元,B档每家企业每年补贴最高80万元,C档每家企业每年补贴最高100万元。

  企业类别A档B档C档

  金融服务业企业申报年度新区地方财力贡献为300至400万元(不含)申报年度新区地方财力贡献为400至600万元(不含)申报年度新区地方财力贡献为600万元以上

  科技服务业企业、信息服务业企业申报年度新区地方财力贡献为150至200万元(不含)申报年度新区地方财力贡献为200至300万元(不含)申报年度新区地方财力贡献为300万元以上

  专业服务业企业申报年度新区地方财力贡献为100至150万元(不含)申报年度新区地方财力贡献为150至200万元(不含)申报年度新区地方财力贡献为200万元以上

  2.有关事项说明

  (1)租赁办公用房面积是指生产性服务业企业租赁的实际自身使用的用于办公的建筑面积,不包括附属及配套用房,不包括附属食堂、车库、仓库、生产车间等,具体面积以房产证测绘面积为准。(2)企业享受办公用房租金补贴期间,办公场所不得对外转租、分租,不得擅自转变办公场地用途。(3)办公用房租金补贴采取“先缴后补”方式,房租滞纳金、水电煤气费和物业管理费不纳入补贴范围内。企业连续一个月无人办公的,当年不给予办公用房租金补贴;企业在租赁合同生效期间连续两个月不向业主缴纳租金的,当年不给予办公用房租金补贴。(4)办公用房租金补贴期限为连续3年,从企业首次满足本实施细则上述新区地方财力贡献要求的年度算起。首次满足要求年度后第二、三个会计年度,如不满足新区地方财力贡献要求,则只享受首个年度办公用房租金补贴,以后年度不再享受。

  第十三条 行业协会奖励

  (一)申报条件

  在《办法》有效期内新落户新区,服务于金融服务业、科技服务业、信息服务业、专业服务业四个领域的行业协会,包括国家级、省级、东莞市级等三级的行业协会总会,国家级行业协会的广东省一级分会及东莞市一级分会,省级行业协会东莞市一级分会。

  (二)申报材料

  行业协会在申请奖励时均须提交以下申报资料(具体以当年的扶持政策申报指南或申报通知为准):

  1.行业协会法人代表签署的《东莞滨海湾新区促进生产性服务业发展扶持政策申请表(行业协会奖励)》(附件1-4);

  2.业务主管单位批准成立的文件;

  3.行业协会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原件查验);

  4.上年度工作总结及下年度工作计划等材料;

  5.与行业协会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情况介绍;

  6.办公场所情况介绍;

  7.经审计的上年度经费使用报告。

  (三)奖励标准

  (1)对于国家级行业协会总会,每年奖励200万元,连续奖励3年;(2)对于省级行业协会总会、国家级行业协会广东省分会,每年奖励100万元,连续奖励3年;(3)对于东莞市级行业协会总会、国家级和省级行业协会东莞市分会,每年奖励50万元,连续奖励3年。(4)以上年度补贴金额均不超过行业协会年度经费使用总额。

  第十四条 高管人才租房补助

  (一)申报条件

  1.企业在《办法》有效期内新落户新区;

  2.企业高管人员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东莞市内无自有住房(含人才房、人才公寓);

  3.在东莞市内租房居住。

  (二)申报材料

  企业在申请高管人才租房补助时均须提交以下申报资料(具体以当年的扶持政策申报指南或申报通知为准):

  1.企业法人代表签署的《东莞滨海湾新区促进生产性服务业发展扶持政策申请表(高管人才补助)》(附件1-5);

  2.高管人才工作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原件查验);

  3.高级管理人员证明材料包括:(1)高级管理人员范围确认文件(如公司章程等);(2)工资薪金及薪金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凭证》(电子税票)或通过技术转让、许可或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等方式取得的年度技术成果转化收入及完税证明材料;(3)与新区生产性服务业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4)在东莞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缴纳凭证;

  4.高级管理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原件查验);

  5.相关部门核查高级管理人员在东莞市内无自有住房的证明材料;

  6.高级管理人员工作企业同意其申报租房补助的函;

  7.在东莞市内租房的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原件查验);

  8.房租缴费凭证。

  (三)补助标准

  1.按下表所列的企业档次,A档企业补助的高管人才最高5人,B档企业补助的高管人才最高8人,C档企业补助的高管人才最高10人;

  2.高管人才租房补助最高1500元/人/月,累计补助不超过3年;

  3.实际获得东莞市、新区两级租房补助总额不超过其实际租房支出。

  企业类别A档B档C档

  金融服务业企业申报年度新区地方财力贡献为300至400万元(不含)申报年度新区地方财力贡献为400至600万元(不含)申报年度新区地方财力贡献为600万元以上

  科技服务业企业、信息服务业企业申报年度新区地方财力贡献为150至200万元(不含)申报年度新区地方财力贡献为200至300万元(不含)申报年度新区地方财力贡献为300万元以上

  专业服务业企业申报年度新区地方财力贡献为100至150万元(不含)申报年度新区地方财力贡献为150至200万元(不含)申报年度新区地方财力贡献为200万元以上

  第十五条 高管人才交通补助

  (一)申报条件

  1.企业在《扶持办法》有效期内新落户新区;

  2.企业高管人员居住地址不在新区。

  (二)申报材料

  企业在申请高管人才交通补助时均须提交以下申报资料(具体以当年的扶持政策申报指南或申报通知为准):

  1.企业法人代表签署的《东莞滨海湾新区促进生产性服务业发展扶持政策申请表(高管人才补助)》(附件1-5);

  2.高管人才所属工作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原件查验);

  3.高管人才证明材料:(1)高级管理人员范围确认文件(如公司章程等);(2)工资薪金及薪金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凭证》(电子税票)或通过技术转让、许可或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等方式取得的年度技术成果转化收入及完税证明材料;(3)与新区总部业签订的劳动合同;(4)在东莞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缴纳凭证;

  4.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原件查验);

  5.不在新区居住的承诺书;

  6.在东莞市外居住的证明材料;

  7.所属企业同意其申报交通补助的函。

  (三)补助标准

  1.下表所列的企业档次,A档企业补助的高管人数不超过5人,B档企业补助的高管人数不超过8人,C档企业补助的高管人数不超过10人;

  2.居住地在东莞市内的最高1200元/人/月,居住地在东莞市外的最高1600元/人/月,每人累计补助不超过3年。

  企业类别A档B档C档

  金融服务业企业申报年度新区地方财力贡献为300至400万元(不含)申报年度新区地方财力贡献为400至600万元(不含)申报年度新区地方财力贡献为600万元以上

  科技服务业企业、信息服务业企业申报年度新区地方财力贡献为150至200万元(不含)申报年度新区地方财力贡献为200至300万元(不含)申报年度新区地方财力贡献为300万元以上

  专业服务业企业申报年度新区地方财力贡献为100至150万元(不含)申报年度新区地方财力贡献为150至200万元(不含)申报年度新区地方财力贡献为200万元以上

  第十六条 高管人才补助事项说明

  (一)租房补助和交通补助由其工作所在生产性服务业企业统一申请;

  (二)租房补助采取“先缴后补”方式,房租滞纳金、水电煤气费和物业管理费不纳入补助范围内;

  (三)获批租房补助和交通补助申请后,期间离职的,从离职当月停止发放后续租房补助和交通补助;

  (四)每家企业高管人才租房补助和交通补助最大可申报人数,根据该企业在《扶持办法》有效期内年度新区地方财力贡献最高值对应的最大可申报人数确定。

  

第四章 申报与审批流程


  第十七条 申报时间及申报周期。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应当在有关工作完成后一年内向新区发展和改革局提交申请材料,超过时限的视为自愿放弃,不再受理申请。

  新区原则上于每年组织一次政策申报及材料评审。每次申报受理起始日前7个工作日,新区将通过官网及其他公众传播媒介向社会发布本批次政策申报通知和申报指南,具体的信息公示渠道以正式的申报通知和申报指南为准。

  第十八条 申报材料。企业应对照本实施细则要求准备申报材料(纸质版和电子版),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两份,由新区政务服务大厅统一接收。申报过程中,如需企业提交相关补充证明材料,企业应积极配合提交。

  第十九条 审批流程。新区政务服务大厅接收申报材料后,转交新区发展和改革局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无异议后,由发展和改革局报新区管委会审定。

  第二十条 公示认定。企业有关申请通过新区管委会审定后,面向社会公示7天。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形式向新区发展和改革局反映。发展和改革局收到反馈意见后将组织调查并出具调查意见。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发展和改革局提请管委会批复确认。

  第二十一条 奖励兑现。新区财政分局负责根据新区管委会的批复,依照专项资金拨付程序落实资金拨付。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扶持:

  1.项目与政府签订协议后不履约、履约不符合或者违反协议约定,经限期整改后,仍无法达到要求的;

  2.经项目引进部门和国土部门核查,存在明显违约情形的;

  3.擅自改变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的;

  4.将已获得国家、省、市有关部门立项资助且获得滨海湾新区财政配套资助的项目,再次申请滨海湾新区立项资助的;

  5.存在东莞市科技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具体范围的若干规定及相关文件规定不予资助情况的。

  第二十三条 企业享受本实施细则扶持,应承诺10年内不迁出新区、不改变在新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统计关系不迁离新区,且主要业务和主要经营环节不从新区剥离,不改变与新区约定的其他经济效益,若违反承诺,应退回已获得的扶持资金。

  第二十四条 建立政策申报复核制度,原则上每年复核一次。受奖励对象申请奖励时存在弄虚作假、欺诈等行为的,一经查实,立即追缴已发放的奖励资金或停止未发放的奖励资金,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取消该企业今后享受新区各类政府补贴的资格,并依法计入企业诚信系统。受奖励对象在奖励期内有任何违法违规行为,立即停发未发放的奖励资金并依法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企业投产(运营)后第三个完整会计年度起在新区累计获得的扶持金额不得超过该企业累计对新区地方财力贡献。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规定所有扶持政策须在《办法》有效期内提出申请,企业同一事项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同时符合新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新区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政策待遇,重复部分予以核减,另有规定的除外。获得扶持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

  第二十七条 在符合新区产业扶持方向的基础上,对于新区亟需引进但不属于本实施细则扶持四类生产性服务业范围的个别企业,可按“一事一议”方式报请管委会研究审议,审议通过后参照相应类别的生产性服务业予以同等奖励。同时,对引进的特别重大或有突出贡献的企业,也可按“一事一议”方式(附件1-6)报请新区管委会研究给予特别扶持。

  第二十八条 为保证资金使用绩效,新区可根据每年预算规模和申报数量,在实施细则规定限额内,以合理的方式确定受扶持企业数量以及最终扶持金额。其中合理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在年度预算内专项资金按申请顺序用完即止;如因预算不足未能在当年度获得资助的项目,新区可在下一年度预算资金中安排资助。

  (二)根据预算规模和项目申报数量情况,在不超过资助对象可享受的最高资助标准内,适当下调资助比例和金额。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1年X月X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有效期满或有关法律法规、上级政策依据变化时,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本实施细则由东莞滨海湾新区管理委员会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