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培养对象: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在我市参加社会保险的技能岗位人员(不含劳务派遣员工),具体由企业结合生产实际自主确定。 二、培养期限:1-2年,特殊情况可延长到3年。 三、评价方式:由企业、培训机构参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学徒培养方案确定考核内容,结合岗位生产实际开展评价。具体可采取以下方式: 1.组织学徒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合格者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 2.组织学徒参加结业(毕业)考核,取得培训合格证书或毕业证书。采取此种考核评价方式的,应在培训备案时提供备案等级及以下的分层次培训计划及评价标准,原则上认定的考核等级不高于中级工(与学历挂钩的毕业证书除外)。 3.按规定实施技能人才自主评价的企业考核评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