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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松山湖产业云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表于:2021-07-05 关注 

关于印发《松山湖产业云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

松产业[2021]6号


松山湖功能区各相关单位:

  为大力发展工业互联网,促进数字化转型升级,实现松山湖产业高质量发展,管委会于2019年11月启动松山湖产业云项目。结合试行情况,根据管委会的工作指示精神,我局修订形成了《松山湖产业云项目实施细则》,现正式印发,请相关单位遵照执行。


  东莞松山湖高新区管委会产业发展局

  2021年7月5日


  (产业发展局联系人:刘美林,电话:22892868;

  华为联系人:万先生、陈女士,电话:13825261757、13929226299)

  

松山湖产业云项目实施细则


  为加快推动松山湖功能区企业“上云上平台”,加速由“制造”向“智造”转变,根据《关于实施松山湖产业云项目有关问题的复函》(松山湖办复〔2019〕77号),我局特修改制定松山湖产业云项目实施细则。


  一、扶持对象

  松山湖功能区“一园九镇”(注:大朗、大岭山、寮步、茶山、石龙、石排、企石、横沥、东坑合称“九镇”)内,经营发展稳健、财务状况良好的优质企业。若存在以下情况的企业,不予扶持:

  1、环境信用评价等级为黄牌或红牌,以及重点用能单位年度考核为“未完成等级”的企业;

  2、存在《关于东莞市科技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具体范围的补充通知》(东财〔2018〕265号)及相关文件规定不予资助情况的企业。


  二、扶持方式

  本项目实施期为三年,由管委会采购现金券给予企业使用。在实施期的每个合同年内,企业可根据自身需求与华为公司议定云服务包(注:不包含硬件设施,下同)的具体内容,填报云服务资源申请单,将相关申请材料交松山湖产业发展局受理(管委会授权产业发展局审核),企业通过审核后即正式成为本项目的扶持对象,获取相应配额的现金券。

  1、现金券类型、限额及申请条件

  (1)标杆型(第一年最高300万元;第二年最高240万元,同时不超出申请金额的80%;第三年最高150万元,同时不超出申请金额的50%),原则上面向松山湖高新区倍增计划名誉试点企业申请。

  (2)普惠I型(第一年最高45万元;第二年最高36万元,同时不超出申请金额的80%;第三年最高22.5万元,同时不超出申请金额的50%),面向松山湖功能区内的规上企业且高新技术企业申请(同时满足两条件)。

  (3)普惠II型(第一年最高30万元;第二年最高24万元,同时不超出申请金额的80%;第三年最高15万元,同时不超出申请金额的50%),面向松山湖功能区内规上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满足其中条件之一)。

  除满足以上限额外,给予的现金券配额同时不得高于该企业上一年度税收(以实际缴纳为准,不考虑退税,下同)的一半。核定后,当给予的配额少于5万元时,可按5万元给予配额。

  不论标杆型还是普惠型,若企业议定的云服务包超过当年度最高配额的,则超出部分的费用由企业自行支付。

  2、申请企业的数量配额

  (1)申请企业的总数量限制:实施三年期内,标杆型企业数量的核定不多于6家;普惠型企业数量的核定不设限,直至当年采购的现金券全部发放完毕。

  (2)功能区九镇申请企业的数量限制:实施三年期内,每年给予各镇的企业配额数量为1家。

  3、现金券发放方式

  企业使用华为公司提供的云服务,须先在其官方网站注册用户账号。当企业通过本项目申请后,通过账号领取现金券后,才能开通本项目相关的云服务包。


  三、云服务包项目内容

  参阅产业云服务清单(附件1),各项云服务价格以其官方网站公开的定价为准。


  四、审核机制

  由产业发展局受理申请并每月汇总一批企业开展一次审核工作。由产业发展局、华为公司、第三方财务机构组成审核工作组,形成综合意见,同时征求市场监管、税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消防等部门意见(对功能区九镇的企业,由所在镇工信部门提供意见),在公示无异议情况下最后确定申请企业的现金券配额。标杆型的审核增加专家评审程序,从市工信局信息技术专家库抽调不少于3位信息技术专家参与评审;普惠型(包括I或II型)的审核,无需专家评审。


  五、其他事项

  1、企业申请时间

  本项目自2019年11月1日实施之日起,常年接受企业申请,至2022年10月31日17时整停止接受申请。若管委会采购的现金券该合同年额度已发放完毕,则不再接受申请。

  2、申请材料

  申请企业须提交以下材料:

  (1)产业云服务资源申请单(见附件2,加盖公章)一份;

  (2)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一份;

  (3)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本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加盖公章)一份;

  (4)上一年度或本年度的完税证明资料一份。

  3、有关说明

  本实施细则由园区产业发展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关于印发<松山湖产业云项目操作规程>的通知》(松产业〔2020〕2号)同时废止。


  附件:

  1.松产业〔2021〕6号(关于印发《松山湖产业云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

  2.附件1 产业云服务清单

  3.附件2 华为云产业云服务资源申请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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