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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莞松山湖促进源头创新实施办法》等七份科技政策的通知

发表于:2021-06-30 关注 

关于印发《东莞松山湖促进源头创新实施办法》等七份科技政策的通知

松山湖发〔2021〕13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东莞松山湖促进源头创新实施办法》《东莞松山湖支持技术研发实施办法》《东莞松山湖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实施办法》《东莞松山湖科技企业培育实施办法》《东莞松山湖营造创新环境实施办法》《东莞松山湖支持企业融资发展实施办法》《东莞松山湖鼓励企业上市挂牌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1年6月15日


东莞松山湖促进源头创新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东莞松山湖高新区关于加快松山湖科学城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松山湖发〔2021〕1号),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松山湖的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大幅提升源头创新能力,支撑大湾区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先行启动区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需资金由东莞松山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中的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安排,纳入松山湖高新区财政预算管理。

  第三条  松山湖科技教育局是具体执行本办法的业务主管部门,松山湖财政分局是本办法财政资金的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松山湖的区域范围包括松山湖高新区和松山湖科学城。

  

第二章 支持对象


  第五条  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申报对象按申报通知要求执行。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面向法人单位组织申报,申报对象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松山湖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税收纳入松山湖财政的高校、科研机构(含“新型研发机构” )和企业,以下统称为“松山湖单位”。

  (二)按要求完成火炬统计等各项科技统计工作,近两年没有拒报情况,且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

  1. 提供虚假申报材料。

  2.近三年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违反有关财经、税务、市场监管、自然资源、环保、节能、社保、安全生产、住房公积金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被相关部门给予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罚没产品。其中,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单次处罚中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没产品价值金额合计10万元及以上。

  3.近三年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累计受到3次及以上行政处罚(不含单次1000元及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4.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 经松山湖管委会研究认为不应予以资助。

  

第三章 支持措施


  第六条  省市区联动支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

  每年安排1500万元,依托“广东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东莞市联合基金”,联合省科技厅、市科技局共同支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具体委托广东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七条 大科学装置开放课题计划

  每年安排500万元设立开放课题,依托散裂中子源等国家重大科学装置,开展多学科交叉研究与应用、大科学装置相关技术研发与实验方法开发。具体委托大科学装置运营单位组织实施。

  第八条 国际重大科技项目配套支持

  鼓励松山湖单位组织或参与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重大国际科技合作项目,开展高水平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经评审符合要求的,按松山湖单位所获立项单位分配金额的1:1最高给予1000万元配套支持。

  第九条  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项目奖励

  支持松山湖单位及其科研人员承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和广东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项目,按照所获立项单位资助金额的10%,在项目验收通过后最高给予300万元奖励。

  第十条 支持企业开展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

  支持企业独立、联合或委托国内外高校与科研机构开展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每年评选择优补助不多于10家企业,按企业实际投入的20%,给予每家企业最高200万元补助。

  第十一条 奖励国际高水平源头创新成果

  支持松山湖单位在《Science》《Nature》《Cell》发表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论文,对松山湖单位为第一署名单位的论文,给予松山湖单位的第一作者与通讯作者每篇合计10万元奖励;对松山湖单位为第二或之后署名单位的论文,给予松山湖单位的第一作者与通讯作者每篇合计5万元奖励。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二条 申报组织

  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申报程序按组织实施单位的申报通知要求执行。

  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全年受理申报、每半年组织审批。申报通知通过松山湖管委会官网向社会公开发布,申报单位应按要求提供申报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三条 受理审核

  松山湖科技教育局负责受理和审核申报材料。申报材料不完整或不符合报送规范要求的,由松山湖科技教育局通知申报单位进行补充和更正,申报单位应按通知要求补充、更正并重新提交申报材料。

  松山湖科技教育局可根据实际需要,联合相关部门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审核或评定,形成拟资助项目清单。

  第十四条 征求意见及社会公示

  松山湖科技教育局将拟资助项目清单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并进行社会公示,社会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拟资助项目有异议的,由松山湖科技教育局进行处理及答复。

  第十五条 报批审定

  松山湖科技教育局结合部门意见及社会公示情况,将拟资助项目报请松山湖管委会审定。

  第十六条 资金拨付

  松山湖科技教育局根据松山湖管委会审批结果,向松山湖财政分局提交资助资金拨付资料,松山湖财政分局按程序及时拨付资助资金。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第六条资助项目的监督管理,执行“广东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东莞市联合基金”有关要求。第十八条 本办法第七条资助项目的监督管理,按照大科学装置运营单位发布的有关要求实施。

  第十九条本办法第九条奖励资金拨付至松山湖单位,由单位自行制定奖励资金分配使用办法,其中不少于70%应分配给项目负责人。

  第二十条获得本办法资助的单位,应按照有关会计法规制度做好财政资助资金的账务处理,对受资助项目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建立辅助明细台账,按要求规范财政资助资金使用管理,配合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获本办法资助的单位或个人存在以下行为的,一经查实,将停止拨付财政资助资金,并追缴已拨付的或违规使用的财政资助资金,同时取消其3年内申报松山湖财政资助资金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申报资料骗取财政资助;

  (二)截留、挤占或挪用财政资助资金;

  (三)资助项目涉及剿窃或侵夺他人科研成果或知识产权;

  (四)同一项目重复申领松山湖同类资助,或同一经费支出多头记账骗取财政资助资金。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相关条款如与现行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有冲突,以上位法和制定主体层级较高的文件内容为准。本办法与松山湖管委会出台的其他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同一项目“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二十三条  松山湖科技教育局会同松山湖财政分局做好本办法的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本办法修订或延续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松山湖科技教育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自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符合本办法的项目纳入本办法资助范围。

  

东莞松山湖支持技术研发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东莞松山湖高新区关于加快松山湖科学城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松山湖发〔2021〕1号),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高松山湖技术研发水平,支撑大湾区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先行启动区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需资金由东莞松山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中的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安排,纳入松山湖高新区财政预算管理。

  第三条  松山湖科技教育局是具体执行本办法的业务主管部门,松山湖财政分局是本办法财政资金的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松山湖的区域范围包括松山湖高新区和松山湖科学城。

  

第二章 支持对象


  第五条  本办法面向法人单位组织申报,申报对象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松山湖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税收纳入松山湖财政的高校、科研机构(含“新型研发机构” )和企业,以下统称为“松山湖单位”。

  (二)按要求完成火炬统计等各项科技统计工作,近两年没有拒报情况,且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

  1.提供虚假申报材料。

  2.近三年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违反有关财经、税务、市场监管、自然资源、环保、节能、社保、安全生产、住房公积金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被相关部门给予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罚没产品。其中,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单次处罚中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没产品价值金额合计10万元及以上。

  3.近三年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累计受到3次及以上行政处罚(不含单次1000元及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4.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 经松山湖管委会研究认为不应予以资助。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研发机构,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固定研发场所;

  (二)有自有研发设备;

  (三)有专门研发队伍;

  (四)有持续研发投入;

  (五)有具体研发项目。

  

第三章 支持措施


  第七条  企业研发投入补助

  支持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规上企业、评价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年度符合税法规定可税前加计扣除研发费用金额超过50万元的企业,按企业年度可税前加计扣除研发费用金额不高于5%的标准,每年最高给予每家企业100万元补助。

  第八条  科技项目奖励支持松山湖单位承担国家或省科技主管部门立项项目,按照所获立项单位资助金额的10%,在项目验收通过后最高给予300万元奖励。

  第九条  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补助对在松山湖注册设立的国家级或省级技术创新中心,分别给予5000万元和1000万元的建设经费补助,按40%、30%、30%的比例分三年拨付。

  对经国家或省科技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在松山湖设立国家级或省级技术创新中心的分中心,按该分中心设立后年度研发投入的50%,连续三年给予运营补助,总补助金额分别不超过1000万元和300万元。

  第十条  企业研发机构建设资助支持规上企业建立研发机构,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每家企业奖励一次。

  支持企业在国内双一流高校建立研发机构,或联合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在松山湖合作共建研发机构,按企业对该研发机构投入总额的20%最高给予100万元建设经费补助。

  支持东莞市外的规上企业在松山湖新注册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机构,对设立后首两年年均研发投入超过500万元的研发机构,按首两年年均研发投入金额的10%,最高给予500万元奖励。

  支持规上企业自建或与境外机构合作共建境外研发机构,对经商务部门备案的境外研发机构,按每家5万元标准奖励所属企业,每家企业最高奖励20万元。

  第十一条  研发机构认定奖励支持企业和新型研发机构提升研发水平,对其新认定的国家级或省级重点实验室,分别奖励500万元和100万元;对其新认定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奖励30万元;对其新认定的市级重点实验室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奖励10万元。

  第十二条 港澳相关研发机构资助

  支持松山湖单位与港澳高校、科研机构设立联合实验室,对经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粤港澳联合实验室,按照市级资助金额的1:1最高给予500万元配套经费支持。

  支持港澳高校、科研机构在松山湖设立独立法人研发机构,按该研发机构建设技入的50%,连续三年给予建设经费补助,总补助金额最高500万元。

  支持港澳地区的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在松山湖注册设立分支机构,按该分支机构设立后年度研发投入的50%,连续三年给予运营补助,总补助金额最高1000万元。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三条  申报组织

  本办法第七条每年集中申报及审批一次,其他条款全年受理申报、每半年组织审批。申报通知通过松山湖管委会官网向社会公开发布,申报单位应按要求提供申报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四条  受理审核松山湖科技教育局负责受理和审核申报材料。申报材料不完整或不符合报送规范要求的,由松山湖科技教育局通知申报对象进行补充和更正,申报单位应按通知要求补充、更正并重新提交申报材料。

  松山湖科技教育局可根据实际需要,联合相关部门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审核或评定,开展现场考察或组织答辩,形成拟资助项目清单。

  第十五条  征求意见及社会公示

  松山湖科技教育局将拟资助项目清单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并进行社会公示,社会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拟资助项目有异议的,由松山湖科技教育局进行处理及答复。

  第十六条  报批审定

  松山湖科技教育局结合部门意见及社会公示情况,将拟资助项目报请松山湖管委会审定。

  第十七条  资金拨付

  松山湖科技教育局根据松山湖管委会审批结果,向松山湖财政分局提交资助资金拨付资料,松山湖财政分局按程序及时拨付资助资金。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获得本办法资助的单位,应按照有关会计法规制度做好财政资助资金的账务处理,对受资助项目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建立辅助明细台账,按要求规范财政资助资金使用管理,配合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获本办法资助的单位存在以下行为的,一经查实,将停止拨付财政资助资金,并追缴已拨付的或违规使用的财政资助资金,同时取消其3年内申报松山湖财政资助资金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申报资料骗取财政资助;

  (二)截留、挤占或挪用财政资助资金;

  (三)资助项目涉及剌窃或侵夺他人科研成果或知识产权;

  (四)同一项目重复申领松山湖同类资助,或同一经费支出多头记账骗取财政资助资金。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同一技术创新中心(或分中心)从省级升级至国家级,同一研发机构先后获得市级、省级和国家级认定,依据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有关标准,按照“就高补差”方式给予资助。

  第二十一条  《东莞松山湖高新区奖励国家、省、市科技项目暂行办法》(松山湖发〔2018〕14号)实施期间获得立项但未开展验收的项目,在本办法实施期间验收通过的,参照原办法标准给予奖励。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相关条款如与现行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有冲突,以上位法和制定主体层级较高的文件内容为准。本办法与松山湖管委会出台的其他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同一项目“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二十三条  松山湖科技教育局会同松山湖财政分局做好本办法的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本办法修订或延续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松山湖科技教育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自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符合本办法的项目纳入本办法资助范围。

  

东莞松山湖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广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71号公告)、《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118号)、《东莞市关于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战略全面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实施意见》(东府〔2019〕24号)、《东莞松山湖高新区关于加快松山湖科学城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松山湖发〔2021〕1号),鼓励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等创新主体及科技人员转移转化科技成果,推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支撑大湾区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先行启动区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需资金由东莞松山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中的科技发展资金安排,纳入松山湖高新区财政预算管理。

  第三条  松山湖科技教育局是具体执行本办法的业务主管部门,松山湖财政分局是本办法财政资金的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松山湖的区域范围包括松山湖高新区和松山湖科学城。

  

第二章 支持对象


  第五条  共性技术是指介于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之间,在多个领域内已经或未来有可能被广泛采用、对多个产业发展能起到根基作用的基础技术。本办法所称共性技术平台主要任务是围绕松山湖及东莞市重点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共性技术研究和前沿技术研究,为科技型企业提供产品研发设计、检验测试等公共化、专业化和社会化服务,聚集和培养优秀人才,促进产学研结合,增强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能力,引导新技术的应用和成果转化。

  第六条  中试是指科技成果从试验原型到产品批量生产(技术批量应用)之间的工程化试验阶段。本办法所称中试验证基地是指具备固定场地、技术设备条件、中试服务能力,围绕前沿产品创制、概念产品试制、产学研联合攻关等中试需求,对科技成果熟化、二次开发、工程化、工艺化等提供中试服务的产业化开放型载体。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创新工场是指具备固定场地、专职团队和设备条件,面向创业团队、创客、初创型企业等创业者及科技型中小企业需求,提供产品设计、技术研发、样品试制、创业辅导等服务的创新创业开放型载体。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是指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目的,为促成他人技术交易而从事的居间、经纪或代理活动取得合理佣金,依法成立的独立法人机构或高校、科研机构内设技术转移专门机构。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交易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主要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实施许可、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五类合同。

  第十条  本办法面向单位及个人组织申报,申报对象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报本办法的法人单位应为在松山湖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税收纳入松山湖财政的高校、科研机构(含“新型研发机构”)、企业和科技服务机构,以及经主管部门批复同意在松山湖设立的高校分校区,以下统称为“松山湖单位”。

  申报本办法的个人应为在松山湖单位任职,或在松山湖开展创新创业、成果转化活动的个人。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

  1. 提供虚假申报材料。

  2.近三年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违反有关财经、税务、市场监管、自然资源、环保、节能、社保、安全生产、住房公积金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被相关部门给予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罚没产品。其中,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单次处罚中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没产品价值金额合计10万元及以上。

  3.近三年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累计受到3次及以上行政处罚(不含单次1000元及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4.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 经松山湖管委会研究认为不应予以资助。

  

第三章 支持措施


  第十一条  支持科技成果落地转化

  (一)支持科技成果在松山湖落地转化,产业化投资额超过3000万元(剔除土地投入和各级财政补贴)的,按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最高500万元资助。

  (二)支持新型研发机构依托高校及科研机构创新资源在松山湖开展成果落地转化工作,项目产业化投资额超过500万元(剔除土地投入和各级财政补贴)的,对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对成功引进上述项目的新型研发机构,每项给予10万元奖励,每家机构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

  (三)支持企业承接境内外高校和科研机构等单位科技成果并在松山湖实施转化,对产业化效果明显的项目,签订技术转让、实施许可合同的技术交易额20万元及以上的,按不超过技术交易额的5%给予技术转让、实施许可合同购买方奖励。每家单位每年最高奖励200万元。

  (四)鼓励松山湖高校、科研机构、企业与东莞市内企业开展成果转移转化的协同创新,对于产业化效果明显的项目,签订技术开发合同的技术交易额20万元及以上的,按不超过技术交易额的2%给予技术开发合同受托方奖励,每家单位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

  (五)符合本条款的同一单位按“就高不重复”原则奖励。

  第十二条  建设共性技术平台和中试验证基地

  支持高校、科研机构、龙头企业牵头,联合产业链上下游各类创新资源组建创新联合体,围绕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新能源、生物医药及高端医疗器械、半导体及集成电路产业等领域,在松山湖建设科技成果转化共性技术平台和中试验证基地,开展实验室成果开发和优化、投产前试验或者试生产服务,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入的5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总资助金额最高5000万元。

  第十三条  支持开放前沿技术应用场景

  在智能交通、智慧医疗、在线教育、智慧城市、产业数字化转型、政务服务、无人驾驶、无人机测试、医药及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等领域,面向松山湖单位开放一批公共应用场景。鼓励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等面向松山湖中小企业开放生产或试验场景,对承担前沿技术应用场景项目建设的牵头单位,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入的5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总资助金额最高200万元。

  第十四条  引育技术转移服务机构

  (一)支持引进和培育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对松山湖单位被科技部认定为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且经科技部考核评价为优秀的,给予50万元奖励;评价为良好的,给予15万元奖励。每家机构仅奖励一次。

  (二)实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服务奖励制度,对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服务机构,按技术合同认定额万分之一的比例给予奖励,每家机构每年最高奖励50万元。

  (三)支持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经松山湖科技教育局备案)促成松山湖单位发生技术交易,按照技术转移服务费的50%给予奖励,每家机构每年最高奖励50万元。

  第十五条  支持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和实践

  (一)支持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广东)建设,壮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队伍。被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

(广东)培养的中级技术经纪人、高级技术经理人和国际注册技术转移经理人(RTTP),获得证书后在松山湖连续从事技术转移转化工作满1年,并促成技术交易的,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和2万元奖励。

  (二)实施科技特派员制度,促进科技成果加速转移转化。每年资助一批科技特派员,驻点松山湖功能区的企业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给予每个科技特派员项目10万元资助。

  第十六条  支持开放共享科研仪器设备支持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开放共享科研仪器设备。对已

  在东莞市共享服务平台上注册备案的单位,根据仪器设备的对外服务次数、机时数、样品数、用户满意度以及服务收入等参数进行考评,对于年度考评优秀的单位给予20万元奖励。

  第十七条  支持创新创业社区建设

  落实《松山湖国际创新创业社区项目入驻管理及扶持暂行办法》,支持松山湖国际创新创业社区高质量建设。鼓励入驻松山湖国际创新创业社区的新型研发机构、企业围绕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制造、新材料、新能源、生物医药等产业方向建设创新工场。对承担创新工场建设项目的单位,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入的50o/o给予资助,单个项目总资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八条  申报组织

  本办法全年受理申报、每半年组织审批。申报通知通过松山湖管委会官网向社会公开发布,申报对象应按要求提供申报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九条  受理审核

  松山湖科技教育局负责受理和审核申报材料。申报材料不完整或不符合报送规范要求的,由松山湖科技教育局通知申报对象进行补充和更正,申报单位应按通知要求补充、更正并重新提交申报材料。

  松山湖科技教育局可根据实际需要,联合相关部门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审核或评定,开展现场考察或组织答辩,形成拟资助项目清单。

  第二十条  征求意见及社会公示

  松山湖科技教育局将拟资助项目清单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并进行社会公示,社会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拟资助项目有异议的,由松山湖科技教育局进行处理及答复。

  第二十一条  报批审定

  松山湖科技教育局结合部门意见及社会公示情况,将拟资助项目报请松山湖管委会审定。第二十二条 资金拨付

  松山湖科技教育局根据松山湖管委会审批结果,向松山湖财政分局提交资助资金拨付资料,松山湖财政分局按程序及时拨付资助资金。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获得本办法资助的单位,应按照有关会计法规制度做好财政资助资金的账务处理,对受资助项目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建立辅助明细台账,按要求规范财政资助资金使用管理,配合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获本办法资助的单位或个人存在以下行为的,一经查实,将停止拨付财政资助资金,并追缴已拨付的或违规使用的财政资助资金,同时取消其3年内申报松山湖财政资助资金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申报资料骗取财政资助的;

  (二)截留、挤占或挪用财政资助资金的;

  (三)资助项目涉及剌窃或侵夺他人科研成果或知识产权的;

  (四)同一项目重复申领松山湖同类资助,或同一经费支出多头记账骗取财政资助资金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相关条款如与现行其他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有冲突,以上位法和制定主体层级较高的文件内容为准。本办法与松山湖管委会出台的其他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同一项目“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二十六条  松山湖科技教育局会同松山湖财政分局做好本办法的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本办法修订或延续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松山湖科技教育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自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符合本办法的项目纳入本办法支持范围。

  

东莞松山湖科技企业培育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东莞松山湖高新区关于加快松山湖科学城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松山湖发〔2021〕1号),进一步完善科技企业培育体系,构建“高企一瞪辫企业一百强企业一双三企业一双五企业”的创新型企业梯队,推动松山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树标提质,形成经济发展新动能,支撑大湾区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先行启动区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需资金由东莞松山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中的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安排,纳入松山湖高新区财政预算管理。

  第三条  松山湖科技教育局是具体执行本办法的业务主管部门,松山湖财政分局是本办法财政资金的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松山湖的区域范围包括松山湖高新区和松山湖科学城。

  

第二章 支持对象


  第五条  本办法面向法人单位组织申报,申报对象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孵化器、科研载体和科技服务机构。其中,企业、孵化器和科研载体(以下统称“松山湖单位”)需在松山湖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税收纳入松山湖财政。

  (二)按要求完成火炬统计等各项科技统计工作,近两年没有拒报情况,且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

  1. 提供虚假申报材料。

  2.近三年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违反有关财经、税务、市场监管、自然资源、环保、节能、社保、安全生产、住房公积金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被相关部门给予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罚没产品。其中,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单次处罚中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没产品价值金额合计10万元及以上。

  3.近三年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累计受到3次及以上行政处罚(不含单次1000元及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4.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 经松山湖管委会研究认为不应予以资助。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高企”),是指符合国家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要求,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本办法所称市瞪类企业和市百强企业,是指经东莞市科学技术局按《东莞市培育创新型企业实施办法》(东科〔2020〕40号)认定的瞪类企业、百强企业。

  本办法所称双三企业是指同一会计年度营业收入达到3亿元,且研发经费支出占营业收入达到3%的高企。

  本办法所称双五企业是指同一会计年度营业收入达到5亿元,且研发经费支出占营业收入达到5o/o的高企。

  本办法所称科研载体,是在松山湖注册的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新型研发机构、大学科技园。

  第七条  本办法第八条奖励对象为当年认定或落户的高企以及瞪舟、百强、双三、双五高企;第九条奖励对象为经认定的市级及以上孵化器;第十条奖励对象为当年孵化培育及引进高企的科研载体;第十一条奖励对象为辅导松山湖内注册企业通过高企认定的科技服务机构。

  

第三章 支持措施


  第八条 创新型企业扶持奖励

  (一)高企扶持奖励

  1.高企认定奖励。对当年首次通过认定的高企一次性奖励

  10万元,当年重新通过认定的高企一次性奖励5万元。

  2.高企落户奖励。对原注册地址在东莞市以外地区且仍在认定有效期内的高企,其注册地址及实际办公地址均于当年变更至东莞松山湖,给予一次性20万元落户奖励。

  (二)瞪玲企业奖励。对通过认定的瞪辫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三)百强企业奖励。对通过认定的百强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四)双三企业扶持奖励。对经审核符合双三企业标准的高企,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五)双五企业扶持奖励。对经审核符合双五企业标准的高企,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同一家企业申领双三、双五企业奖励累计不超过300万元。

  第九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奖励

  (一)科技企业孵化器奖励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孵化器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同一家孵化器累计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二)优秀科技企业孵化器评选奖励。对市级及以上孵化器进行评比,对总评分排名前三的孵化器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

  第十条  科研载体培育高企奖励

  (一)对于在科研载体注册并在松山湖纳税的企业,当年首次被认定为高企的,每认定一家,给予科研载体运营单位2万元奖励。

  (二)对于在科研载体注册并在松山湖纳税的企业,当年重新被认定为高企的,每认定一家,给予科研载体运营单位1万元奖励。

  (三)对于科研载体当年引进的原注册地址在东莞市以外地区且仍在认定有效期内的高企,同时科研载体注册并在松山湖纳税的,每引进一家,给予科研载体运营单位2万元奖励。

  第十一条  科技服务机构辅导高企奖励支持各类科技服务机构为松山湖内注册的企业提供高企申报辅导服务,对当年辅导通过高企首次认定数量大于或等于3家(重新认定高企2家计1家)的科技服务机构,按新认定高企2万元/家、重新认定高企1万元/家的标准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科技型企业家培育计划

  实施科技型企业家培育计划,培养一批具有创新思维能力的科技型企业家,具体方案由松山湖科技教育局另行制定。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三条  申报组织

  本办法全年受理申报、每半年组织审批。申报通知通过松山湖管委会官网向社会公开发布,申报单位应按要求提供申报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四条  受理审核松山湖科技教育局负责受理和审核申报材料。申报材料不完整或不符合报送规范要求的,由松山湖科技教育局通知申报对象进行补充和更正,申报单位应按通知要求补充、更正并重新提交申报材料。

  松山湖科技教育局可根据实际需要,联合相关部门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审核或评定,开展现场考察或组织答辩,形成拟资助项目清单。

  第十五条  征求意见及社会公示

  松山湖科技教育局将拟资助项目清单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并进行社会公示,社会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拟资助项目有异议的,由松山湖科技教育局进行处理及答复。

  第十六条  报批审定

  松山湖科技教育局结合部门意见及社会公示情况,将拟资助项目报请松山湖管委会审定。

  第十七条  资金拨付

  松山湖科技教育局根据松山湖管委会审批结果,向松山湖财政分局提交资助资金拨付资料,松山湖财政分局按程序及时拨付资助资金。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松山湖科技教育局会同松山湖财政分局做好资金的绩效管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本办法调整资金支持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获得本办法资助的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资金管理规定和会计规范做好财政资助资金的管理,规范使用资金。

  第二十条  获本办法资助的单位或个人存在以下行为的,一经查实,将停止拨付财政资助资金,并追缴已拨付的或违规使用的财政资助资金,同时取消其3年内申报松山湖财政资助资金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申报资料骗取财政资助的;

  (二)截留、挤占或挪用财政资助资金的;

  (三)资助项目涉及剿窃或侵夺他人科研成果或知识产权的;

  (四)同一项目重复申领园区同类资助,或同一经费支出多头记账骗取财政资助资金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相关条款如与现行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有冲突,以上位法和制定主体层级较高的文件内容为准。本办法与松山湖管委会出台的其他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同一项目“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松山湖科技教育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自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符合本办法的项目纳入本办法资助范围。



东莞松山湖营造创新环境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东莞松山湖高新区关于加快松山湖科学城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松山湖发〔2021〕1号),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激发松山湖科技创新活力,营造浓郁创新环境,支撑大湾区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先行启动区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需资金由东莞松山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中的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安排,纳入松山湖高新区财政预算管理。

  第三条  松山湖科技教育局是具体执行本办法的业务主管部门,松山湖财政分局是本办法财政资金的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松山湖的区域范围包括松山湖高新区和松山湖科学城。

  

第二章 支持对象


  第五条 本办法面向单位及个人组织申报,申报对象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申报对象为在境内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校、科研机构(含“新型研发机构”)、企业和科技社团,以下统称为“境内单位

  (二)本办法第八条申报对象为在松山湖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税收纳入松山湖财政的高校、科研机构(含“新型研发机构” ),以及经主管部门批复同意在松山湖设立的高校分校区。

  (三)本办法第九条申报对象为在松山湖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税收纳入松山湖财政的高校、科研机构(含“新型研发机构”)、企业和科技社团,以下统称为“松山湖单位

  (四)本办法第十条申报对象为松山湖所辖中小学。

  (五)本办法第十一条申报对象包括单位和个人,其中,单位应为松山湖单位,个人应在松山湖单位工作,且单位或个人获得奖项的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是松山湖单位。

  (六)申报本办法支持的松山湖单位,应按要求完成火炬统计等各项科技统计工作,近两年没有拒报情况,且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

  1. 提供虚假申报材料。

  2.申报本办法的松山湖单位近三年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违反有关财经、税务、市场监管、自然资源、环保、节能、社保、安全生产、住房公积金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被相关部门给予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罚没产品。其中,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单次处罚中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没产品价值金额合计10万元及以上。

  3.申报本办法的松山湖单位近三年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累计受到3次及以上行政处罚(不含单次1000元及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4.被松山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 经松山湖管委会研究认为不应予以资助。

  

第三章 支持措施


  第六条   支持境内外单位在松山湖举办各类高水平科技交流活动。对事前报松山湖管委会科技部门备案的科技交流活动,经评审,最高按活动费用的50%,给予单个活动最高30万元补贴,同一单位每年最高补贴100万元。

  境外单位须联动境内单位开展科技交流活动,并依托境内单位申请支持。

  第七条  鼓励境内外单位在松山湖举办创新创业活动。对在松山湖国际创新创业社区举办的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创业论坛、创业训练营等活动,且事前报松山湖管委会科技部门备案的,经评审,最高按活动费用的50%,给予单个活动最高10万元补贴,同一单位每年最高补贴30万元。

  境外单位须联动境内单位举办创新创业活动,并依托境内单位申请支持。

  第八条  鼓励松山湖高校、科研机构派员参加境外高水平国际学术会议,对会议注册费用给予全额补贴,同一单位同一活动最高补贴5万元。

  第九条  支持各类科技教育基地建设。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普教育基地认定,且认定前在科技部门或科协系统备案的松山湖单位,按等次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对获得广东省青少年科技教育基地、广东省中小学生研学实践教育基地、东莞市创客培育中心等认定,且认定前在科技部门或科协系统备案的松山湖单位,按省级、市级等次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同一单位同一项目同时获得以上认定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奖励。

  第十条  鼓励松山湖中小学聘请高层次科技人才担任科技副校长,对聘请科技副校长的学校,每年给予5万元补贴。

  高层次科技人才受聘为科技副校长前应在松山湖全职或兼职开展科技工作1年以上。

  第十一条  对获得国家或广东省科学技术奖的单位和个人,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一)对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的个人给予500万元奖励。

  (二)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和国家技术发明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第一完成人按获奖等次分别给予4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奖励。

  (三)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单位按获奖等次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第一完成单位全额奖励、第二至第五完成单位减半奖励、第六及以后完成单位不予奖励)。

  (四)对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单位或个人给予50万元奖励。

  (五)对获得广东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的个人给予100万元奖励。

  (六)对获得广东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第一完成人,按获奖等次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

  (七)对获得广东省科技进步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单位按获奖等次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第一完成单位全额奖励、第二、三完成单位减半奖励、第四及以后完成单位不予奖励)。

  (八)对获得广东省科技合作奖的单位或个人给予20万元奖励。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二条  申报组织

  本办法全年受理申报、每半年组织审批。申报通知通过松山湖管委会官网向社会公开发布,申报单位应按要求提供申报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三条  受理审核

  松山湖科技教育局负责受理和审核申报材料。申报材料不完整或不符合报送规范要求的,由松山湖科技教育局通知申报对象进行补充和更正,申报单位应按通知要求补充、更正并重新提交申报材料。

  松山湖科技教育局可根据实际需要,联合相关部门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审核或评定,开展现场考察或组织答辩,形成拟资助项目清单。

  第十四条  征求意见及社会公示

  松山湖科技教育局将拟资助项目清单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并进行社会公示,社会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拟资助项目有异议的,由松山湖科技教育局进行处理及答复。

  第十五条  报批审定

  松山湖科技教育局结合部门意见及社会公示情况,将拟资助项目报请松山湖管委会审定。

  第十六条  资金拨付

  松山湖科技教育局根据松山湖管委会审批结果,向松山湖财政分局提交资助资金拨付资料,松山湖财政分局按程序及时拨付资助资金。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获得本办法资助的单位,应按照有关会计法规制度做好财政资助资金的账务处理,对受资助项目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建立辅助明细台账,按要求规范财政资助资金使用管理,配合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获本办法资助的单位或个人存在以下行为的,一经查实,将停止拨付财政资助资金,并追缴已拨付的或违规使用的财政资助资金,同时取消其3年内申报松山湖财政资助资金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申报资料骗取财政资助;

  (二)截留、挤占或挪用财政资助资金;

  (三)资助项目涉及剌窃或侵夺他人科研成果或知识产权;

  (四)同一项目重复申领松山湖同类资助,或同一经费支出多头记账骗取财政资助资金。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相关条款如与现行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有冲突,以上位法和制定主体层级较高的文件内容为准。本办法与松山湖管委会出台的其他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同一项目“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二十条  松山湖科技教育局会同松山湖财政分局做好本办法的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本办法修订或延续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松山湖科技教育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自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符合本办法的项目纳入本办法资助范围。


东莞松山湖支持企业融资发展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粤府〔2019〕1号)、《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战略全面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实施意见》 (东府〔2019〕24号)和《东莞市深入推动科技金融发展的实施意见》 (东科〔2020〕25号)等文件精神,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激励作用,鼓励和引导各类金融资本为企业提质增效赋能,解决企业发展中的融资难和融资贵问题,深入推进松山湖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需资金由东莞松山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中的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安排,纳入松山湖高新区财政预算管理。

  第三条  松山湖科技教育局是具体执行本办法的业务主管部门,松山湖财政分局是本办法财政资金的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章 适用范围、条件与标准


  第四条  本办法中的信用贷款是指企业通过银行获得的非实物抵押类贷款、非存单质押类贷款、非担保公司担保类贷款等;融资担保贷款是指企业通过融资担保的方式在银行获得的贷款。本办法中的专利是指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本办法中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符合国家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要求,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符合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要求,经广东省科技厅审核公告当年入库的企业。纳入本办法支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市科技局发文推荐的名单为准。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

  (一)注册地在松山湖的科技型企业、传统优势企业或倍增企业。科技型企业、传统优势企业的适用范围具体指注册地在东莞松山湖,有一定技术含量及竞争力,能不断推出适销对路的新产品,符合松山湖产业发展方向(信息技术、智能装备、生物技术、新材料和生产性服务业等领域)的企业。倍增企业的适用范围具体指注册地在东莞松山湖,获东莞市或松山湖评定的倍增企业。

  (二)与松山湖管委会签订合作协议的融资担保公司、银行。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

  1.提供虚假申报材料。

  2.近三年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违反有关财经、税务、市场监管、自然资源、环保、节能、社保、安全生产、住房公积金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被相关部门给予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罚没产品。其中,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单次处罚中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没产品价值金额合计10万元及以上。

  3.近三年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累计受到3次及以上行政处罚(不含单次1000元及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4.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 经松山湖管委会研究认为不应予以资助。第六条 融资担保贷款补贴

  (一)申请条件

  1.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成立,且注册地在松山湖的科技型企业、传统优势企业或倍增企业;

  2.通过与松山湖管委会合作的融资担保公司以融资担保方式获得贷款,且放款机构为松山湖管委会的合作银行;

  3. 获得的贷款资金,只能用于技术研发、技术改造、设备购置、流动资金周转等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从事股本权益项投资、购置车辆与房地产项目等其他用途;

  4.融资担保公司申请融资担保费补贴,还应满足以下条件:融资担保公司为被担保企业融资(限定于银行贷款)提供的担保,费率不得超过1.5%,且不得收取保证金、担保手续费、评审费等由被担保企业支付的其他费用。

  (二)补贴标准

  1. 融资担保公司为被担保企业提供费率不超过 1.5%的融资担保,按担保额度给予1.5%担保费补贴,同一项目担保费补贴时间不超过3年,每家融资担保公司每年最高补贴150万元;

  2.对获得融资担保贷款的企业,按其贷款实际支付的担保费,给予90%补贴,同一项目担保费补贴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30万元,倍增企业每家每年最高补贴50万元;

  3.对获得融资担保贷款的企业,按其贷款实际支付利息的40%给予贴息,同一项目贴息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每家企业

  每年最高贴息50万元,倍增企业每家每年最高贴息100万元。第七条 信用贷款贴息

  (一)申请条件

  1.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成立,且注册地在松山湖的科技型企业、传统优势企业或倍增企业;

  2. 通过松山湖管委会合作的银行取得企业信用类贷款;

  3.获得的贷款资金,只能用于技术研发、技术改造、设备购置、流动资金周转等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购置车辆与房地产项目等其他用途。

  (二)贴息标准

  对获得信用贷款的企业,按其贷款实际支付利息的40%给予贴息,同一项目贴息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贴息50万元,倍增企业每家每年最高贴息100万元。

  根据《东莞松山湖高新区支持企业共克时艰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有关金融扶持措施的操作细则》(松山湖发〔2020〕8号)的有关规定,如个别企业涉及到相关的信用贷款贴息未及时在有效期内处理,可延续至本政策有效期内申报,信用贷款贴息标准按本政策第七条第(二)点执行。

  第八条  专利权质押贷款补贴

  (一)申请条件

  1.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成立,且注册地在松山湖的科技型企业、传统优势企业或倍增企业,企业以专利权出质获得银行贷款,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了专利权质押登记;2. 以质押融资为目的进行专利价值评估,并已通过《东莞市专利促进项目实施办法》(东府办〔2019〕60号)获得东莞市财政的评估费资助。

  (二)补贴标准

  1.对获得专利权质押贷款的企业,按其贷款实际支付利息的20%给予贴息,同一项目贴息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贴息50万元,倍增企业每家每年最高贴息100万元;

  2. 对企业按其实际支付的专利评估费用的4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30万元,倍增企业每家每年最高补贴50万元。

  第九条  科技保险补贴

  (一)申请条件

  1. 注册地在松山湖的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

  2. 已获得当年市科技局科技保险补贴;

  3.科技保险承保机构为市科技局通过公开招标选定的保险机构。

  (二)补贴标准

  对投保重点引导类险种的企业,按其实际支付保费的30%给予补贴;对投保一般引导类险种的企业,按其实际支付保费的2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20万元,倍增企业每家每年最高补贴30万元。


第三章 资金申请、审批与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中科技保险补贴每年度申报一次,申报时间为每年1月份(即1月1日至31日);其他资助项目每年度分两次申报,申报时间为每年1月份(即1月1日至31日)和7月份(即7月1日至31日),具体要求如下:

  (一)融资担保贷款补贴

  1.企业担保费补贴及贷款贴息:企业通过融资担保公司获得贷款满一年(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提前还款的,原则上贷款期限不得少于300天)并正常还款后,委托该融资担保公司向松山湖科技教育局申报。

  2.融资担保公司担保费补贴:企业通过融资担保公司获得贷款满一年(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提前还款的,原则上贷款期限不得少于300天)并正常还款后,由融资担保公司向松山湖科技教育局申报。

  (二)信用贷款贴息

  企业在获得银行信用贷款满一年(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提前还款的,原则上贷款期限不得少于300天)并按期还款后,委托放款银行向松山湖科技教育局申报。

  (三)专利权质押贷款补贴

  企业在获得银行专利权质押贷款满一年(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提前还款的,原则上贷款期限不得少于300天)并按期还款,并在通过《东莞市专利促进项目实施办法》(东府办〔2019〕60号)获得东莞市财政的评估费资助及贷款利息补贴后,向松山湖科技教育局申报。

  (四)科技保险补贴

  企业在获得市科技局保险补贴后,于指定日期向松山湖科技教育局申报。

  松山湖科技教育局于上述各专项资金申报受理起始日前10个工作日,通过松山湖管委会官网向社会发布资金申报通知和指南。具体信息以正式申报通知和指南为准。

  第十一条  参与资金申报的单位应按如下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一)申报融资担保费补贴,须提交如下材料(复印件一式两份,核对原件):

  1. 松山湖支持企业融资发展补贴申请表;

  2. 被担保企业正常还款凭证;

  3. 融资担保费缴交凭证。

  (二)申报融资担保贷款贴息,须提交如下材料(复印件一式两份,核对原件):

  1. 松山湖支持企业融资发展补贴申请表;

  2.企业与银行、融资担保公司签订的贷款业务合同和放款凭证;

  3. 企业正常归还本息的凭证资料;

  4. 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申报信用贷款贴息,须提交如下材料(复印件一式两份,核对原件):

  1. 松山湖支持企业融资发展补贴申请表;

  2. 企业与银行签订的信用贷款业务合同和放款凭证;

  3. 企业正常归还本息的凭证资料;

  4.银行如采取网贷的形式向企业发放贷款,需提供相关合同或协议、企业使用资金及本金归还情况等证明材料;

  5. 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四)申报专利权质押贷款补贴,须提交如下材料(复印件一式两份,核对原件):

  1. 松山湖支持企业融资发展补贴申请表;

  2. 拟出质的专利证书;

  3.证明专利权有效的专利登记簿副本,以实用新型专利权出质的,还需提供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或专利权评价报告;

  4. 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通知书;

  5. 与银行签订的系列贷款合同和放款凭证;

  6. 借款借据;

  7. 评估合同;

  8.评估费用发票和转账凭证,以及东莞市财政给予评估费补助的转账凭证;

  9.企业正常归还本息的凭证资料,以及东莞市财政给予贷款利息补贴的凭证;

  10. 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五)申报科技保险补贴,须提交如下材料(复印件一式两份,核对原件):

  1. 松山湖支持企业融资发展补贴申请表;

  2. 企业获得市科技局保险补贴的凭证;

  3. 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4. 科技保险合同、保单及保费缴交凭证;

  5.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或科技型中小企业凭证。

  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应按有关规定送达全部申报材料至松山湖科技教育局,对于申报材料不完整、不符合报送规范要求的,松山湖科技教育局应通知申报单位进行补充和更正。申报单位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补充、更正并重新提交申报材料,逾期未对申报材料进行补充、更正的,该申报单位本批次申报资格自动取消。对于申报材料符合申报要求的,松山湖科技教育局对其进行审查,核定补贴额度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三条  通过审查的申报单位,由松山湖科技教育局按受理批次在松山湖管委会官网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任何组织和个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或认为申请企业存在违法违规情况,不宜进行资助的,可向松山湖科技教育局反映或投诉,松山湖科技教育局应在接到反映或投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和处理,并将核实结果和处理情况公开反馈给反映方或投诉方。

  第十四条  公示期满后,松山湖科技教育局集中报批,经审批同意后,将批复意见下达给申报单位。

  第十五条  申报单位根据下达的批复意见申请资助资金核拨,对资金使用情况需作进一步核实的资助对象,松山湖科技教育局可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核实,对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报告研究后再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章 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本办法绩效考核由松山湖科技教育局牵头组织,按有关制度和要求做好对专项资金使用的全过程绩效管理,并按有关规定做好对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松山湖财政分局负责专项资金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获本办法资助的单位存在以下行为的,一经查实,将停止拨付财政资助资金,并追缴已拨付的财政资助资金,同时取消其3年内申报松山湖财政资助资金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申报资料骗取财政资助的;

  (二)同一项目重复申领松山湖同类资助,或同一经费支出多头记账骗取财政资助资金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相关条文如与现行的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有冲突,如无特别说明,应以上位法和制定主体层级较高的文件内容为准,如与松山湖此前制定的相关规范性文件有冲突,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松山湖科技教育局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自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符合本办法的项目纳入本办法资助范围。


东莞松山湖鼓励企业上市挂牌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科技、金融、产业深度融合,加快科技金融创新发展,鼓励企业上市挂牌,扩大直接融资规模,发挥财政资金对企业上市挂牌融资的扶持作用,依据国家、省、市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需资金由东莞松山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中的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安排,纳入松山湖高新区财政预算管理。

  第三条  松山湖科技教育局是具体执行本办法的业务主管部门,松山湖财政分局是本办法财政资金的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章 适用范围、条件与标准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松山湖商事主体注册并缴纳主要税源,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提供虚假申报材料。

  (二)近三年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违反有关财经、税务、市场监管、自然资源、环保、节能、社保、安全生产、住房公积金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被相关部门给予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罚没产品。其中,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单次处罚中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没产品价值金额合计10万元及以上。

  (三)近三年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累计受到3次及以上行政处罚(不含单次1000元及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五)经松山湖管委会研究认为不应予以资助。

  第五条 东莞市上市后备企业认定奖励分两个阶段进行奖励:

  第一阶段,经东莞市人民政府认定为东莞市上市后备企业的,奖励10万元;

  第二阶段,申请在境内资本市场上市或在香港主板资本市场(仅限于H股)上市并经法定机构正式受理资料的,奖励190万元,红筹企业除外。法定机构包括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等。其中,主板上市法定机构为中国证监会;创业板上市法定机构为深圳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法定机构为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主板上市法定机构为香港联合交易所;红筹企业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8〕21号)中的定义,红筹企业是指注册地在境外、主要经营活动在境内的企业。

  第六条  广东股权交易中心科技创新专板融资奖励

  对在广东股权交易中心科技创新专板首次挂牌的企业,在专板内首次股权融资100万元至50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首次股权融资500万元以上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第七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精选层融资奖励成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融资并于精选层挂牌的企业(含已在精选层挂牌后迁入的企业),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融资募集资金总额的1%给予融资奖励,最高不超过600万元。

  第八条  境内上市融资奖励

  成功在境内资本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融资募集资金总额的1%给予融资奖励,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奖励主体不包括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精选层转板到境内资本市场上市的企业。

  第九条  境内上市企业迁入奖励

  东莞市外境内上市企业迁入松山湖,上市企业在松山湖落户满一年后可提出奖励申请,按迁入松山湖当年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前20个交易日日均市值的0.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

  第十条  境内上市企业或上市潜力企业引进奖励推荐单位引进东莞市外境内上市企业或东莞市外上市潜力企业后,需要于被引进企业到松山湖注册之日起半年内在松山湖管委会登记备案(备案表见附件2)。

  迁入企业为东莞市外境内上市公司的,奖励引进单位200万元;迁入企业从到松山湖注册之日起三年内成功上市的,奖励引进单位200万元;迁入企业从到松山湖注册之日起三年至五年成功上市的,奖励引进单位100万元。

  上市潜力企业指迁入松山湖后五年内在境内成功上市的企业;推荐单位指注册登记地在松山湖的单位,个人申请除外。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境内上市奖励已上市公司(以下简称母公司)分拆的所属子公司在松山

  湖商事主体注册并缴纳主要税源,且在境内成功上市的,除可申请本办法中上市或融资等相应的奖励外,母公司可根据所属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融资募集资金总额的1%申请培育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上市公司分拆是指上市公司将部分业务或资产,以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子公司(简称所属子公司)的形式,在境内证券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或实现重组上市的行为。

  第十二条  企业获得本办法单项奖励50万元以上的,除本办法第十条所述的推荐单位外,应向松山湖管委会递交5年内不得将注册地迁离松山湖的书面承诺。该书面承诺与该企业和松山湖管委会签订的入园投资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章 资金申请与审批


  第十三条  松山湖科技教育局为业务主管和受理部门,按年度接受企业申请并受理。

  第十四条  企业申请东莞市上市后备企业认定奖励、境内上市融资奖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精选层融资奖励、上市公司迁入奖励、上市企业或上市潜力企业引进奖励、广东股权交易中心科技创新专板融资奖励、上市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境内上市奖励,在符合申请条件后1年内提出,按《松山湖企业上市挂牌奖励申请书》(见附件1)有关要求向松山湖科技教育局提出申请,逾期申请将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  对于申请材料不完整、不符合报送规范要求的,松山湖科技教育局应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单位进行补充和更正。申请单位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补充、更正并重新提交申请材料,逾期未对申请材料进行补充、更正的,视为该申请单位主动撤回本次申请。

  第十六条  通过审查的申请单位,由松山湖科技教育局按批次在松山湖管委会官网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任何组织和个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或认为申请企业存在违法违规情况,不宜进行奖励的,可向松山湖科技教育局反映或投诉,松山湖科技教育局应在接到反映或投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报松山湖管委会决定是否给予奖励,并将核实结果和处理情况答复或反映投诉方。

  第十七条  对于公示无异议的申请单位,由松山湖科技教育局报松山湖管委会审批。

  

第四章 资金执行与管理


  第十八条  获审批通过的申请项目,由申请单位根据下达的批复意见申请资助资金,向松山湖科技教育局提交《东莞松山湖资金拨款申请表》等相关资料,由松山湖科技教育局按流程申请资金拨付。

  第十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松山湖科技教育局有权联合相关部门对本办法各类奖励资金的相关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评价,及时掌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分析评价政策执行效果。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条  获本办法资助的单位存在以下行为,一经查实,将停止拨付财政资助资金,并追缴已拨付的财政资助资金,同时取消其3年内申报松山湖财政资助资金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申报资料骗取财政资助;

  (二)同一项目重复申领园区同类资助,或同一经费支出多头记账骗取财政资助资金。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对于在2021年1月1日之前,已认定为东莞市上市后备企业,但未获得过松山湖管委会给予的上市后备企业相关奖励的企业,可在申请资本市场上市并经法定机构正式受理资料时,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一并申请东莞市上市后备企业认定奖励的两个阶段奖励。

  第二十二条  除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况外,不追溯受理在2021年1月1日之前的奖励申请。

  第二十三条  申请企业在本办法颁布之前已获得过松山湖管委会在资本市场方面相关奖励或资助的,在本办法规定相关奖励金额中作相应扣减。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相关条文如与现行的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有冲突,如无特别说明,应以上位法和制定主体层级较高的文件内容为准,如与松山湖此前制定的相关规范性文件有冲突,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相关条文的奖励内容如与松山湖现行的其他政策有重叠,实行“从高不重复”原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松山湖科技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自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符合本办法的上市挂牌奖励相关行为均纳入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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