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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表于:2021-06-15 关注 

关于印发《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东工信[2021] 14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管理办法(试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1年6月15日

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升我市工业设计创新能力,进一步完善我市工业设计创新发展支撑体系,发挥工业设计在打造战略性产业集群的支撑引领作用,根据《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产业〔2012〕422号)、《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管理办法》(粤工信规字〔2020〕6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培育的东莞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以下简称市级工业设计中心)。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业设计是一种将策略性解决问题的过程应用于产品、系统、服务及体验的设计创新活动,通过技术、用户、商业、文化等整合优化,旨在提升产品价值、创造品牌效应、增强企业和产业竞争力,进而驱动高质量发展、创造美好生活。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分为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企业及工业设计基地三类,是指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认定,工业设计创新能力较强、特色鲜明、管理规范、业绩显著、发展水平居全市先进地位,示范带动作用明显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企业及工业设计基地。

  第五条 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遵循企业自愿、择优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六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各镇(街)、园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推荐申报工作,协助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七条 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每年认定一次。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八条 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即已成立工业设计部门的工业企业,申请企业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履行社会责任,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规范。

  (二)主营业务符合我市战略性产业集群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在行业内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三)重视工业设计工作,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发设计投入,知识产权应用及保护制度健全,拥有一定数量的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工业设计专项研发经费年支出额不低于300万元。

  (四)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已设立独立的工业设计部门两年以上,有固定的工作场所,有较好的工业设计研究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具备独立承担相关领域工业设计任务、提供工业设计服务和教育培训专业人员的能力。

  (五)中心组织体系完善,机制健全,管理科学,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

  (六)中心拥有设计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设计领军人物,以及一定规模和素质的工业设计人才队伍,设计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工业设计从业人员20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比例不少于50%。

  (七)中心创新能力强,业绩突出,设计产品已取得显著经济效益。近两年获得国内外授权设计类专利、版权等6项以上或获得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省长杯”工业设计大赛、DiD Award(东莞杯)国际工业设计大赛以及国内外知名工业设计大赛奖项3项以上。

  (八)两年内(截止申请日期)未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生产事故,没有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第九条 工业设计企业(服务机构)申请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履行社会责任,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规范。

  (二)符合我市战略性产业集群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在行业内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三)成立两年以上,以工业设计服务为主营业务,有较好的工业设计研究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具备独立承担相关行业领域工业设计任务、提供工业设计服务以及系统设计咨询服务的能力。

  (四)拥有设计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设计领军人物,以及一定规模和素质的工业设计人才队伍,工业设计从业人员20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比例不少于50%。

  (五)工业设计服务水平在全市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业绩突出,经营稳定。近两年,工业设计服务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00万元,占企业总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0%。

  (六)工业设计企业近两年内获得国内外授权设计类专利、版权等6项以上,或获得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省长杯”工业设计大赛、DiD Award(东莞杯)国际工业设计大赛以及国内外知名工业设计大赛奖项3项以上。

  (七)两年内(截止申请日期)未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生产事故,没有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第十条 工业设计基地(园区)申请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设立的管理机构。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履行社会责任,积极为地区经济和相关产业提供工业设计服务。

  (三)须以我市现有产业集群特别是战略性支柱产业集群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为依托,空间布局合理,产业特色明晰,配套功能完善,有统一的管理机构,应用工业设计服务程度较高,在全市行业内有较强影响力。

  (四)组织体系完善,机制健全,管理科学,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

  (五)已建成并投入运营1年以上,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入驻工业设计企业或企业设计中心10家以上,专职从事工业设计人员70人以上。

  (六)工业设计基地内工业设计企业和企业设计中心近两年内获得授权设计类专利、版权50项以上,或获得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省长杯”工业设计大赛、DiD Award(东莞杯)国际工业设计大赛以及国内外知名工业设计大赛奖项15项以上。工业设计基地设计服务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

  (七)两年内(截止申请日期)未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没有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申报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单位根据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每年发布的认定通知要求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申请表及材料;

  (二)近两年工业设计中心建设及运行情况或近1年工业设计基地(园区)运行情况;

  (三)专项审计报告(含上年度企业研发支出和工业设计中心投入,相关仪器设备软硬件原值,工业设计中心从业人员社保缴纳情况等);

  (四)工业设计成果转化及产业应用、设计项目清单、获奖情况等。

  第十二条 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工作采取材料评审与现场考察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主要包括以下程序:

  (一)申请。申报单位如实填写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申请表,并按申报材料清单要求,向所在镇(街)、园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推荐。各镇(街)、园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申报单位进行审核推荐,提出推荐意见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三)评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评审专家进行集中评审(含现场考察评估),确定拟认定名单。

  (四)公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评审结果,对拟认定名单进行公示。

  (五)公布。公示无异议的,以通告形式公布认定名单。

  第十三条 对于已获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的东莞市企业,直接授予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

  

第四章 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已认定的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实施动态管理,每三年进行复核。

  第十五条 复核程序如下:

  (一)自查。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按照复核工作的要求,对照本管理办法,进行自查,报送有关复核材料至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二)审核。各镇(街)、园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本管理办法进行审核,填写复核推荐意见后,上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三)复核。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相关行业组织进行复核,以通告形式发布复核结果。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

  (一)未按规定参加复核的;

  (二)复核结果为不合格的;

  (三)所在单位自行要求撤销的;

  (四)所在单位被依法终止的;

  (五)伪造资料、弄虚作假的;

  (六)其他不符合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标准的。

  第十七条 因第十六条第(一)、(二)、(三)项原因被撤销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的,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

  因第十六条第(五)项原因被撤销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的,四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

  第十八条 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所在单位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通过原推荐单位报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十九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将通过工业设计类赛事、展览、培训、交流合作等方式,支持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建设和发展。

  第二十条 对于同时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的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执行上级部门对工业设计中心的动态管理规定,不执行本办法的动态管理规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本规范性文件已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同意发布,编号为DGSGYHXXHJ-2021-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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