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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集对《东莞松山湖高新区关于鼓励青年人才创业的实施办法》的意见

发表于:2021-04-22 关注 

关于征集对《东莞松山湖高新区关于鼓励青年人才创业的实施办法》的意见


松山湖各单位、企业及社会人士:

  为鼓励支持海内外优秀青年人才在松山湖开展创新创业,促进园区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文件精神以及《松山湖关于推动人才优先发展打造国际创新人才集聚地的实施意见》,我分局草拟了《东莞松山湖高新区关于鼓励青年人才创业的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为最大限度汇集民智、反映民意,现面向松山湖各界征集意见建议,真诚欢迎大家提出宝贵意见,并及时反馈。本征集期限为7个工作日,从2021年4月22日至2021年4月30日止。所有意见建议请签名或盖公章发至邮箱:rlzy@ssl.dg.gov.cn,联系电话:0769-22891900。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松山湖分局

  2021年4月22日


东莞松山湖高新区关于鼓励青年人才创业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支持海内外优秀青年人才在松山湖开展创新创业,促进园区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文件精神以及《松山湖关于推动人才优先发展打造国际创新人才集聚地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需资金由松山湖高新区财政扶持专项资金安排,纳入园区财政预算管理,由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松山湖分局(以下简称“松山湖人社分局”)每年编制财政预算计划,从人才发展资金中列支。


第二章 适用范围与条件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创业企业应同时符合如下条件:

  (一)注册地属于松山湖高新区和松山湖科学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地、经营地、纳税地均在松山湖;

  (二)企业主营业务属于松山湖主导产业领域(包括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装备、生物产业、新材料及生产性服务业等)及松山湖扶持的其他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和急需配套产业领域。

  (三)创业人才不超过45周岁(年龄计算以首次申报该政策当年12月31日为限),须为创办企业的第一大股东,且以自然人身份持有股份,在企业的注册登记中所占股份(含技术入股)比例不低于30%;

  (四)在园区成立时间为2018年1月1日以后;

  (五)提交政策申报之日前2年内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第四条 本办法第三条所指的创业人才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出国留学人员。指在国(境)外学习并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留学生,以及在国内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到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工作、学习1年以上,取得一定学术成果的访问学者和进修人员;

  (二)具有硕士或以上学位的外籍人才;

  (三)博士等高层次人才。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取得市级及以上人才称号的人才。


第三章 项目入驻备案


  第五条 创业项目应在落地后60日内(2018年1月1日至本办法出台前已注册的企业,应在本办法发布后60日内),向松山湖人社分局备案,需提交的资料如下:

  (一)项目信息表;

  (二)创业人才的身份证件、学历、学位、职称证明(如具备)和进修或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等复印件;

  (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四章 资助内容与标准


  第六条 项目落地奖励及场地租金补贴。对企业创业项目的团队构成、产品创新、研发实力、市场前景、预期收益等情况进行评估,通过专家评审组评审每年筛选出不超过30个发展潜力较大的创业项目,每个项目给予一次性落地奖励20万元。自评审结果公布的下月起,对每个项目给予实际租赁面积最高100平方米、单位面积租金价格不超过45元/平方米/月的场地租金补贴,补贴期限为2年。

  第七条 快速成长奖励。创业企业正常运营满3年,可申报主管部门组织的企业成长性测评。根据测评结果,对达到优秀、良好两个级别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 发展成效奖励。创业企业正常运营满5年,或获得快速成长奖励后满2年,可申报主管部门组织的企业发展成效测评。对达到优秀、良好两个级别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企业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可再奖励50万元。

  第九条 配套资助。获得“中国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启动支持计划”等国家级留学人员创业项目资助的创业项目,园区原则上按人才获得国家资助额的1:1比例给予配套资助。配套资助对象应为园区推荐上报并获批的国家级留学人员创业项目项目,且获得国家财政资助的经费已拨付到账。


第五章 项目评审及资金申请


  第十条 松山湖人社分局每年通过园区官网或其它公众传播媒介,向社会发布申报指南,明确受理流程、时限和材料要求。

  第十一条 松山湖人社分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评审,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后报管委会审定,经管委会同意后按程序拨付资金。

第六章 罚则


  第十二条 创业企业应如实提供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如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经查实后,取消申请资格,并追缴已拨付的财政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同一项目在享受本办法资助期间,如无特殊说明,已享受过园区其他专项资金同类资助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资助。同一创业人才、同一项目或同一企业原则上只能享受一次本办法有关支持政策。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止,在此期间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完善。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松山湖人社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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