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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办法及实施细则的通知
武经开规〔2019〕2号
各园区管理办公室,各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研究,现将《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关于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办法》《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关于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武汉开发区管委会 汉南区人民政府
2019年8月12日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关于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以下简称“本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综合能力,发挥知识产权支撑作用,推动本区产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专利申请相关政策专项督查的通知》(国知办发管字〔2018〕27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武政办〔2018〕154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遵循以下原则:
(一)对企业的支持要与企业的贡献相一致原则。
(二)就高不重复原则。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省、市、区出台更优惠政策和条件的,按照就高原则不重复执行。对通过本区“一事一议”享受的同类事项不重复享受。
(三)诚信守诺原则。若被支持企业违反承诺,将视情节轻重,追回已经发放的支持资金或扣除其他应发放资金,并纳入失信名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单位”包括企业、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中小学等各类机构。企业是指在本区工商注册、税务登记且专利申请地址在本区范围内的企业;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中小学等是指在本区工商注册且专利申请地址在本区范围内的事业单位和民办机构。
第四条 激励知识产权创造
(一)对上年获得中国(含港、澳、台地区)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的单位,分别给予5000元/件、2000元/件、1000元/件的资助。
(二)对上年以PCT(专利合作条约)形式提出的国际专利申请并获得外国发明专利授权的单位,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元/件的资助,且不超过单位实际支付的官费和代理费之和,同一发明创造最多资助不超过10个国家。
(三)对上年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银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中国专利优秀奖”、“湖北省专利金奖”、“湖北省外观设计金奖”、“湖北省专利优秀奖”的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项、20万元/项、20万元/项、10万元/项、16万元/项、10万元/项、6万元/项的奖励。获得奖励的单位可适当对以上获奖专利的主要发明人给予奖励。
(四)对上年获得国家主管部门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单位,一次性给予30万元/件的奖励。
第五条 促进知识产权运用和加强知识产权管理
(一)对上年获得国家、省、市立项资助(奖励)的知识产权项目和知识产权奖励,且明确要求配套的,按照要求比例配套,没有明确比例的,经认定后分别按照其资助(奖励)金额的40%、30%、20%给予资金配套奖励,最高分别不超过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
(二)企业以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质押贷款或以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和其他资产组合质押贷款,组合质押贷款明确知识产权质押所占的贷款额度,并按期(在上年)偿还贷款利息的,按照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30%给予贷款贴息奖励,单个企业的年度贴息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三)对上年新获批的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试点)企业、贯标达标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20万元奖励。
(四)对上年已开展专利信息利用(含专利导航、专利预警、专利布局分析)的企业,按照实际支付给服务机构费用的50%给予补贴,每个项目最多不超过20万元,同一企业一年只能享受一次。
第六条 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和人才培养
(一)对在本区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的具有专利代理资质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或其分支机构(分公司),其代理本区内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在上年获得授权的,分别给予2000元/件、1000元/件和500元/件的奖励。
(二)对上年企业培养或引进专利代理师(人)、专利管理高级工程师,分别给予企业5000元/人奖励。
(三)对上年企业培养或引进国家级知识产权领军人才、全国专利信息领军人才和师资人才的分别给予企业5万元/人、3万元/人、1万元/人的奖励。
(四)对上年获得国家知识产权教育示范、试点的学校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五)对上年单位入选湖北省知识产权双创服务基地的给予5万元/家的奖励。
第七条 强化知识产权保护
(一)对上年企业海外知识产权(专利、商标)维权胜诉的,给予30万元奖励。
(二)对上年企业入选湖北省企业知识产权海外护航工程的,按照70%给予配套,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八条 申请本办法资金的单位5年内不得迁离注册地址、不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不变更统计关系。
第九条 本办法由区产业政策兑现工作专班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9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本区原有知识产权政策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关于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关于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以下简称“本区”)知识产权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遵循对企业的支持要与企业的贡献相一致原则。原则上当年对企业各项政策支持累计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与该企业当年的区级财政贡献两项之和。重大战略项目、新投产企业、新建孵化器等事项,经研究后可适当放宽区级贡献要求。
第三条 相关要求
(一)本细则所述的专利授权要求在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外国专利局提交专利申请文件时,所留申请地址在本区范围内。
(二)对获得中国(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授权,是指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专利管理部门)颁发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证书,资助对象以证书上第一权利人为准。
(三)对获得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是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PCT(国际专利)申请并获得外国发明专利证书的单位,资助对象以证书上第一权利人为准。
(四)对企业获得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试点)企业认定文件、贯标达标企业证书,采用后补助的方式一次性分别给予奖励。
(五)对已开展专利信息利用(含专利导航、专利预警、专利布局分析)的企业给予补贴,是指对企业委托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展专利信息利用项目,并形成相关研究报告,且支付了服务机构相关费用的给予补贴。
(六)对企业海外知识产权(专利、商标)维权胜诉的给予奖励,是指对企业在外国法院判决的有关知识产权纠纷(专利、商标)案件中获得胜诉的给予奖励。
第四条 申报材料
(一)主体资格证明,企业或机构需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
(二)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申报书、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三)相关申报书。
(四)承诺书(申报情况属实、且本单位5年内不搬离本区)。
(五)单位申报《办法》中国内和国外专利授权资助的,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申报国内专利授权资助的,需提供申报书(纸件以及电子档)和专利证书首页。
2.申报国外专利授权资助的,需提供申报书、国内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或国内专利证书首页或国家知识产权局PCT受理通知书全文)、缴纳给相关国家的官方费用和专利代理费等费用的发票(国外没有提供发票的,需提供收据)、各级政府部门已资助该外国专利相关文件或申报单位该外国专利未有获得过国家、省、市有关外国专利资助(奖励)的证明并加盖公章。
(六)单位申报《办法》中国家、省专利奖奖励的,还需提供国家、省有关部门评选(认定)为专利奖的相关文件或证明文件。
(七)单位申报《办法》中中国驰名商标奖励的,还需提供国家主管部门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证明文件。
(八)企业申报《办法》中国家、省、市配套扶持的,还需提供国家、省、市相关立项或奖励(支持)文件等证明材料。
(九)企业申报《办法》中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贴息的,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贷款合同、贷款资金拨付凭证及付息凭证或还款凭证等银行贷款相关证明材料。
2.相关专利证书或商标证书、专利或商标价值评估报告。
(十)企业申报《办法》中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优势(试点)及知识产权贯标达标奖励的,还需提供国家有关部门评选(认定)文件或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
(十一)企业申报《办法》中专利信息利用补贴的,还需提供企业上年度已支付给服务机构相关委托费用的发票、与服务机构签署的合同及相关研究报告。
(十二)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或其分支机构(分公司)申报《办法》中代理专利授权奖励的,还需提供上年度所代理的本区单位授权专利证书首页、专利代理机构资质证明。
(十三)企业申报《办法》中知识产权人才奖励的,还需提供国家、省、市有关部门相关文件或证书以及单位与该员工签订的有效用工合同、单位为其缴纳的社保满三个月的相关证明。
(十四)中、小学申报《办法》中国家知识产权教育示范、试点的,还需提供国家有关部门相关文件。
(十五)单位申报《办法》中湖北省知识产权双创服务基地奖励的,还需提供省有关部门相关文件。
(十六)企业申报《办法》中海外知识产权(专利)维权胜诉奖励的,还需提供外国法院判决书及中文翻译(由具有翻译资质的中方服务机构盖章)以及缴纳的各项费用。
以上申报材料中的主体资格证明、身份证明、各类证书、文件、发票、收据等(除申报书、承诺书外)均只需提供复印件,同时,各申报单位需提供原件当场备查。
第五条 申报程序及要求
(一)具体申报时间、相关流程由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产业政策兑现工作专班办公室统筹安排,有关要求将另行通知。
(二)申报单位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证明文书,一经发现有弄虚作假、恶意骗取奖励资金的情节,收回全部奖励资金或扣除其他应发放资金,取消申报资格并在五年内不予受理知识产权相关奖励申报,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并纳入失信名单。
(三)申报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相应处理。
(四)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同一事项或同一项目,省、市、区出台更优惠政策和条件的,按照就高原则不重复执行,对通过本区“一事一议”享受的同类事项不重复享受。
(五)本细则实施过程中,因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相关规定调整而产生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为准。
第六条 申报本区知识产权政策的单位,视同同意本细则各项条款内容。
第七条 本细则由区产业政策兑现工作专班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细则自2019年9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本区原有知识产权政策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