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东莞松山湖高新区知识产权资助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东莞松山湖高新区知识产权资助办法》的通知
松山湖发〔2020〕31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东莞松山湖高新区知识产权资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东莞松山湖高新区管委会
2020年12月4日
(联系人:唐国梅;联系电话:22892683)
东莞松山湖高新区知识产极资助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提升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园区)自主创新能力和科技研发水平,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在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中的作用,着力提高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管理、保护和服务水平,进一步推动松山湖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区、松山湖粤港澳大湾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建设,现结合园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需资金纳入园区财政预算管理。
第三条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松山湖分局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工作,其他相关业务部门依据部门职责和园区管委会相关规定,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资助的项目范围包括:境外商标注册资助项目,专利奖、商标奖奖励项目,知识产权强企培育项目,专利代理机构办公场地租金资助项目,专利代理机构代理奖励项目,知识产权服务资助项目,专利保险资助项目,知识产权保护资助项目。
第二章 资助对象
第五条 本办法资助对象及条件本办法资助对象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登记注册地在园区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二)具有松山湖户籍或者持有有效的松山湖居住证的个人;
(三)园区全日制中小学和高等院校在校学生;
(四)非园区户籍居民的个人,至申请本项目资助时在园区工作且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含1年)。
其中专利、商标的申请、授权地址必须是园区地址7资助所涉专利需通过电子申请,申请资助时的专利状态为有效9且资助对象为专利第一申请人。
本办法资助对象取得资助的项目起始时间为2020年1月1日。
第三章 资助标准
第六条 境外商标注册
(一)通过马德里体系取得注册的,在获取《商标注册证》并通过各指定国核准注册后一次性申领资助,每件资助商标注册官费的30%(按成功注册国家计算),但最高不超过25000元。
(二)在欧盟或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取得注册的,每件资助5,000元。
(三)在单一国家,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取得注册的,每件资助1000元。
上述三项资助项目,同一件商标资助总额不得超过5万元。
第七条 专利奖、商标奖奖励项目
(一)对获得国家专利金奖(含外观设计金奖)、专利银奖(含外观设计银奖)和专利优秀奖(含外观设计优秀奖)的项目,分别奖励100万元、15万元和5万元;对获得省专利金奖、专利银奖、专利优秀奖和杰出发明人奖的项目,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和5万元。
(二)获评中国商标金奖的,对中国商标金奖中的商标创新奖、商标运用奖、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特别奖的获得者资助100万元;商标保护奖获得单位资助50万元,若获得者为个人资助10万元。
第八条 知识产权强企培育项目
(一)对首次符合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资助条件的企业、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和高校院所,每家一次性资助5万元。
(二)对获批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的,分别一次性给予每家15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获批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一次性给予每家10万元的奖励。对首次获批东莞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每家一次性资助5万元。同一年度获多项奖励的,以单项最高金额给予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九条 专利代理机构办公场地租金
对园区新入驻的取得国家备案资格的专利代理机构(含分支机构),按实际缴纳办公场地租金的一半给予资助,每月最高资助6000元。租金资助实行先交费后申请资助的形式。起始时间以营业执照登记时间为准。
第十条 专利代理机构代理奖励项目
对园区专利代理机构代理以松山湖地址申请,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奖励1000元,每家机构年度累计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一条 知识产权服务资助项目
对知识产权服务机构通过创造、转让、实施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促进园区专利资产交易转化,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万元的,按其当年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园区留成比例给予资助,资助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二条 专利保险资助项目
对购买专利保险的企业或专利代理机构,按其购买专利保险实际支出保费的40%给予补贴,同一单位每年专利保险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专利保险保费补贴的险种包括专利执行险、专利侵权责任险、境外参展专利侵权责任险、专利代理责任险、专利质押融资保证保险等险种。
第十三条 知识产权保护项目
对园区企业为维护自身专利权益,主动提起或被动应对的国内外专利、商标诉讼,并获得胜诉,国内胜诉每件给予资助不超过2万,每个单位每年资助不超过20万元;国外胜诉每件给予资助不超过5万,每个单位每年资助不超过50万元。
第四章 资助申请与流程
第十四条 每年在园区管委会官网(http://ssl.dg.gov.cn/)上向社会发布申报指南,受理资助项目申报。申报和审批流程如下:
(一)申请单位或个人根据申报通知(申报指南),通过园区在线申报系统提交申请材料。
(二)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松山湖分局组织进行形式审查。
(三)形式审查合格的,由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松山湖分局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在园区管委会官网向社会集中公示,公示期为7天。
(四)公示期满后,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松山湖分局将拟资助奖励项目按相关程序报批,并由园区财政分局做好资金拨付工作。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
(一)有专利(商标)侵权和非正常专利、商标申请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近三年存在不良行为记录的企业和服务机构。
(二)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
(三)在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四)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为零的(按市统计局口径)。
第十六条 资金使用
获得本办法资助资金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资金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市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原则上严格按照当年的资金预算使用,如果当年申请资助超出预算,超出部分将在下一年度补发资助。
第五章 罚则
第十七条 申请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经查实,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松山湖分局通知财政分局停止拨付资助奖励资金,并追缴已拨付资金,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2011年修订),对申请对象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取消申请对象3年内申报园区财政扶持资金的资格,并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资料和凭证骗取财政资金的。
(二)将与实际支出内容不相符的票据入账骗取财政资金的。
(三)重复申请资助项目,将同一笔经费支出多头记账,在不同的项目重复列支骗取财政扶持资金的。
第十八条 参与本办法项目审查、评审、验收、绩效评价的第二方中介机构和有关专家发生重大过错和违法违规行为时,按以下方式处置:
(一)在评估过程中弄虚作假、衔私舞弊或提出的评估意见存在重大问题或明显漏洞、严重失实的,可视情节轻重,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二)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与园区此前制定的相关规范性文件有冲突,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相关条文内容如与园区现行的其它政策有重叠,实行从高不重复原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松山湖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