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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长安镇电子商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发表于:2020-02-28 关注 

长安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安镇电子商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镇机关各部门,各社区、单位,集团公司:

  《长安镇电子商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稿)》业经镇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安镇人民政府

  2020年1月8日


长安镇电子商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东莞市创建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实施方案》(东府办〔2015〕42号)、《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关于进一步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东府〔2017〕2号)的精神,为引导长安镇电子商务集聚发展,完善电子商务产业链,优化电子商务发展环境,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商务企业主要包括电子商务销售企业、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和电子商务创新型企业。

  电子商务销售企业是指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计算机网络(包括互联网、移动网络或其他信息网络)直接从事电子商务销售,独立核算和依法纳税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组织,包括自建电子商务销售平台(官网、网上商城)和利用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平台(网店)等进行销售的企业。

  电子商务服务企业是指为电子商务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独立核算和依法纳税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组织,包括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大宗商品电子商务平台、第三方支付平台、电子商务供应链综合服务企业、电子商务代运营服务、电子商务策划设计和咨询服务、电子商务培训服务、电子商务安全服务、电子商务认证和信用服务等企业。

  电子商务创新型企业是指面向企业、个人经营者或消费者提供互联网金融、远程教育、医疗、交通、家政、娱乐等服务的创新型电子商务企业。

  第三条 专项资金是指由镇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扶持电子商务发展的专项资金。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公平竞争,公开透明。专项资金使用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公开透明,广泛接受监督。

  扶强扶优,鼓励规范。专项资金优先扶持效益好、产出高、税源多的重点项目,当年度申请数量和金额超过财政安排的资金预算额度时,将进行择优分配。

  创新机制,高效科学。专项资金使用必须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基本导向,增强资金分配使用的绩效观念,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对纳入市“一事一议”的重大项目、龙头企业总部引进、电子商务投资项目等列入长安镇“一事一议”事项,经镇委、镇政府研究批准后另行安排专项资金支持。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分工


  第四条 长安镇推进电子商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统筹长安镇电子商务发展有关工作,并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镇商务局。

  第五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有关园区和企业的认定,专项资金受理申请、初审、提出审核意见等具体实施工作。


第三章 项目认定基本条件及企业义务


  第六条 申请本办法奖励项目,企业应符合以下资格条件:

  (一)申请企业须在长安镇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电子商务或电子商务相关活动;

  (二)申请企业必须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三)申请企业近3年来无违法违规纪录以及无涉及重大法律纠纷;

  (四)申请企业需提交由法人代表签名的材料真实性承诺函,对弄虚作假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申请企业需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第七条 企业所需承担义务:

  (一)获得专项资金资助的企业(机构)要严格落实专账管理制度,收到资助或奖励资金后,按照各自适用的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和账目处理,对资助或奖励资金的支出建立辅助明细台账,单独核算,确保接受财务检查时能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会计资料。

  (二)获得专项资金资助的企业(机构)须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电子商务统计工作,定时报送有关统计资料。

  (三)获得专项资金资助的企业须对专项资金支出的绩效和预定目标的实现情况进行绩效评价,于资金下达次年的9月3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镇商务局提交绩效评价报告。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申请企业再次申请扶持的重要评审依据。


第四章 奖励对象和额度


  第八条 本办法的奖励对象为经领导小组认定的长安镇电子商务园区及运营机构,以及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从事电子商务相关企业或个人。

  第九条 本办法奖励分为五类: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奖励、电子商务企业奖励、电子商务人才奖励、电商行业协会及机构资助、跨境电商奖励。

  第十条 电子商务产业园区类奖励:

  (一)电子商务园区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具备统一物业管理、运营机构、电子商务企业运营所需的配套服务设施,园区吸纳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企业(含第三方服务企业)超过30家,电子商务企业入驻面积占出租面积60%(含)以上的电子商务园区的经营主办机构,经审核评定的,以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按入驻电子商务企业实际租用面积计算,给予园区主办方一次性最高50万元的奖励。该类目年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二)大型专业市场设置2000平方米以上场地作为电商企业和配套服务专用场地,统一物业管理,具备电子商务企业运营所需的配套服务设施,场内注册电子商务企业超过20家,经审核评定的,以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按入驻电子商务企业实际租用面积计算,给予园区主办方一次性最高20万元的奖励。该类目年奖励金额不超过40万元。

  (三)电商园区引进或新建电商运营服务中心、电商产品体验中心、网络电商孵化中心、电商品牌孵化中心、智能仓储物流中心和综合配套服务中心等功能配套中心,符合条件的,给予投资运营方补贴,补贴标准为投资建设费用的50%,每个功能中心最高补贴10万元。该类目年补贴金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一条  电子商务企业奖励:

  (一)传统制造企业自建电子商务平台,组建电子商务业务部门、团队进行电子商务活动,开展产品网上销售,上线后正常运营满1年,年应税营业收入达1000万元及以上,线上销售占比20%及以上,经领导小组评定予以平台一次性不高于30万元奖励。该类目年奖励金额不超过90万元。

  (二)入驻经认定的电子商务园区,正常运营满1年或以上的,管理规范,财务健全,年应税营业收入不少于60万元的电子商务运营企业、专业配套服务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和相关行业组织可以享受如下运营租金补贴,该类目年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对入驻经认定的电子商务园区的电子商务运营企业及专业配套服务企业,给予500平方米以内办公用房第一年房租最高50%、第二年房租最高40%、第三年房租最高30%的租金补贴。补贴计核的房租标准不高于企业所在区域租金的市场价格。

  (三)获得国家、广东省、东莞市电子商务示范基地或示范企业称号的电子商务园区或电子商务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一园区或企业进档升级的,给予两档之间的差额奖励。

  第十二条  电子商务人才奖励:

  (一)扶持经认可的电子商务人才培训机构为长安镇电商人才技能提升、人才输送、创业培训提供良好的服务平台。经培训的电子商务人才(培训课程经电子商务协会认可且培训课时在42小时以上)获得结业证书的,给予培训机构500元/人的一次性培训奖励。

  经培训的电子商务人才输送到镇内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培训机构1000元/人的一次性奖励。经培训的电子商务人才6个月内成功入驻镇内创业孵化基

地或电商园区创业的给予培训机构2000元/人的一次性培训奖励。单个培训机构获得奖励不超过30万元。该类目年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二)鼓励企业引进电子商务高端人才,对长安镇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有特殊贡献的企业人才,符合条件的可参照《长安镇“优才卡”制度实施方案(2017年修订)》中享受相关政策优待。

  第十三条 电商行业协会及机构资助:

  (一)每年对长安电子商务协会资助80万元,主要用于协会开展各类免费电子商务知识培训、业务技能培训;组织策划电子商务业务技能大赛;开展电子商务项目宣传策划推广活动;组织开展电子商务行业经验交流、论坛、沙龙、业务拓展服务对接等活动,特别是与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如阿里巴巴、中国制造、大龙网、敦煌网、环球资源等)进行电子商务业务活动对接工作。该协会每年年初需向领导小组提交当年的活动计划,经审核评定后实施。

  (二)对入驻经认定的电子商务园区的电子商务相关行业组织,前三年给予每年100平方米以内最高50%的租金补贴。补贴计核的房租标准不高于所在区域租金的市场价格。

  (三)对在商务部门备案的电子商务行业协会(商会),在镇内举办已报备手续的电子商务系列活动,按项目实际支出的场地及设备租赁费、专家劳务费(含交通费和住宿费)等费用的50%予以资助,每个项目最高资助5万元;每个电子商务行业协会(商会)每年累计最高资助20万元。

  (四)对在长安镇承办“长安好产品”跨境电商产品洽谈会的企业或机构,经领导小组审核,按活动实际策划推广组织费用进行资助。该类目年资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

  (五)会议、活动补贴。在长安镇举办全国性或区域性电商会议、沙龙、展会或论坛的企业或机构,提供有关部门批准文书及活动方案的,按举办活动经费的50%对承办企业或机构给予补贴,该类目年补贴金额不超过30万元。

  (六)对在长安镇举办跨境电子商务创业大赛的企业或机构,能为长安镇培养电子商务技能型人才起到积极推动作用的,经领导小组审核,按活动实际策划推广组织费用进行资助,该类目年资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七)对策划承办推广“长安饰品”、“长安3C电子”、“长安机械模具”等三大“长安电子商务优势产业带”或“长安特色馆”的企业或组织机构,经领导小组评定的,按项目实际策划、推广等费用进行资助,每年对“产业带”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120万元。

  (八)由镇商务局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举办的各类交流会、洽谈会、对接会、宣讲会,按照实际费用予以全额资金支持,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相关协会组织的经商务部门备案的电子商务类境内外参展,符合企业参加境内外展览会支持政策的,按相关规定予以资金资助。该类目年资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十四条  跨境电商奖励

  (一)长安镇制造企业入驻亚马逊、阿里巴巴国际站及速卖通、网易考拉海购、京东全球购、苏宁海外购、dhgate、Wish、eBay、Lazada、Newegg、jollychic等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上线后正常运营满1年,年应税营业收入达300万元或以上,且支付给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服务费(含平台会员费、平台租用费、技术服务年费、交易佣金、广告推广费)合计超过3000元(含)以上的,经领导小组评定予以服务费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多享受3家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年度服务费补贴,补贴比例不超过其实际缴纳年度服务费总额的50%,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5万元。该类目年补贴金额不超过50万元。

  (二)企业自建“海外仓”、境外体验店、O2O境外展示厅和境外配送网店且运营时间满一年以上的,总营业面积超过100平方米,给予电子商务企业实际支出租金的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总营业面积超过200平方米的,给予电子商务企业实际支出租金的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总营业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的,给予电子商务企业实际支出租金的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该类目年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

  (三)对搭建跨境商品展示交易平台,集中展示本镇跨境电子商务企业产品,整合重点跨境产业数据包的企业或机构予以最高50万元的资助。该类目年资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四)出口产品在境外注册自有品牌商标,对其相关商标注册服务费予以不高于5000元的一次性资助,同一申请人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1万元,该类目年补贴金额不超过20万元。


第五章 申请与审批


  第十五条 本专项资金每年定期组织申报和受理,具体的受理与申报截止时间以当年受理申报通知为准。受理申报通知以正式行文及网上公告等形式发布,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均可申报。同一企业每年只限申请同一类别中的一项资助奖励或补贴,符合要求的企业按申请时间的先后顺序资助。

  第十六条 申请专项资金奖励或补贴的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基本情况资料

  企业的营业执照或民间组织登记证复印件,若平台类企业还需提供网站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ICP备案证复印件;如文件内容为外文,必须后附中文翻译件。

  (二)当年度申报通知要求提供的材料。

  上述申报材料能提供原件的必须提供原件,所交复印件需与原件核对无异,无法提供原件的必须在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七条 申请专项资金奖励或补贴的程序:

  (一)申请企业根据当年申报通知要求,认真填报申报材料。

  (二)申请企业将书面材料加盖单位公章后统一用A4纸一式二份装订成册,连同电子数据报送长安镇商务局电子商务股,经初审后,报领导小组审批。

  (三)评审通过后,由长安镇商务局拟定奖励计划并进行社会公示。

  (四)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下达奖励补贴通知,长安财政分局按奖励补贴计划拨付奖励资金或补贴。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八条 申请企业应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项目检查和审计监督,定期提供有关企业统计数据,发现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的,除追回项目资金外,还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第十九条 违反规定骗取专项资金的企业,取消其三年内申报镇级财政专项资金的资格,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使用必须坚持严格审批,严格管理,获得专项资金的对象要严格落实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确保会计资料的真实、合法和完整。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使用的专项资金,长安财政分局按财政预算资金拨付程序办理拨款手续,并定期会同领导小组组织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由长安财政分局实行总量把关,具体项目资金可根据实际需要,经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进行适当调配,并报长安财政分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工作人员在项目评审认定和奖励资金管理监督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长安镇人民政府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有效期满后,在有效期内获审批通过的奖励对象,在资格存续期间和奖励期限内继续给予奖励。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原《长安镇电子商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长府〔2018〕23号)同时废止。实施期间,东莞市长安镇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办法进行修订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