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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石碣镇重点企业规模与效益倍增扶持办法》的通知

发表于:2017-03-24 关注 

关于印发《石碣镇重点企业规模与效益倍增扶持办法》的通知


各村(社区)、各部门单位:

       《石碣镇重点企业规模与效益倍增扶持办法》业经镇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东莞市石碣镇人民政府

                            2017年2月28日


石碣镇重点企业规模与效益倍增扶持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重点企业规模与效益倍增计划全面提升产业集约发展水平的意见》(东府〔2017〕1号)、《实施重点企业规模与效益倍增计划行动方案》(东府办〔2017〕11号)、《关于推进我镇重点企业规模与效益倍增计划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倍增计划”)等文件精神,促进我镇产业转型、结构调整、动能转换,实现我镇重点企业规模与效益倍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遵循“选好选优、培优培强”工作原则,在全镇范围内选取重点企业作为试点(以下简称“试点企业”),力争用3至5年时间,推动试点企业实现规模与效益的倍增。探索建立“30+N”的试点企业架构。“N”为名誉试点企业,指规模大(年营业收入达10亿元及以上)、符合我镇产业发展导向、对我镇经济发展影响重大、带动性强、具备较强倍增能力及意愿的企业,经研究可直接纳入,享受试点企业同等待遇。


       第二条 按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已上市或已挂牌“新三板”企业、高成长性高新技术企业四个类别,通过整合土地、资金、能源等资源,从科技创新、发展总部经济、兼并重组、产业链整合、资本营运等方面制定本办法,扶持培育试点企业以“倍增计划”中的各种集约化发展路径来提升企业综合竞争力,力促这些企业在约定年限内实现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至少翻一倍,支撑主营业务收入增长对应的税收效益等数据相应增长,并带动面上存量企业的倍增,走上高效集约发展道路。


       第三条 围绕“倍增”发展总目标,在发展环境营造、科技创新、资金保障、人才支撑、招大引强、项目和载体建设等方面,聚焦政策强力推进。2017-2021年,由镇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用于“倍增计划”发展专项资金。


       第四条 “倍增计划”企业选取主要遵循四大原则:一是具有倍增的可行性,具有良好基础及运营团队;二是具有创新性,能通过科技创新、发展总部经济等七大要素实现倍增;三是具有示范性,能形成可复制经验加以推广;四是具有全面性,能扶持部分对我镇产业链薄弱环节有重要完善意义的企业,从而在我镇形成更完整的产业链条。

       (一)企业申报条件

       1.企业在石碣注册,在石碣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依法经营,诚实守信,申报资金前一年内,没有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等重大违法记录;企业为我市重点用能单位的,其年度节能考核不能为“未完成等级”;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等级不能为红牌。

       3.原则上,2016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营业收入增长不低于10%、利润总额为正数(对于高新技术企业、新设并已投产同时具有较好成长性的企业,上述条件可适当放宽)。

       4.具有良好发展基础,所在产业发展前景好,拥有优秀的管理团队和技术团队,有明确的倍增方案,具有强烈倍增意愿。

       5.具备科技创新、总部经济、兼并重组、服务型制造、产业链整合、资本运营、创新招商等七大成长驱动因素的一项或多项。其中:科技创新驱动,侧重选取研发投入较大、拥有较多专利、知识产权及技改投入较大的企业;总部经济驱动,侧重选取已在我镇建立总部以及正在启动总部建设的大型企业;兼并重组驱动,侧重选取有兼并重组计划的大型企业;服务型制造驱动,侧重选中小型新型业态、定制化生产的企业;产业链整合驱动,侧重选取先进制造业中的龙头制造企业和具有整合上下游产供销环节的企业;资本运营驱动,侧重选取上市后备企业及上市梯度企业库中,上市条件较为成熟的企业;创新招商驱动,侧重利用新的招商手段和方式,在基本不增加使用土地资源条件下招引投资强度大、单位产值高、要素需求少的高端新产业。

       6. 纳入市“倍增计划”试点企业、市“倍增计划”后备库企业的,直接纳入我镇“倍增计划”并获得相应扶持政策。

       (二)申报资料

       1.《石碣镇重点企业规模与效益“倍增计划”申请表》;

       2.营业执照(非三证合一企业需同时提供机构代码证及税务登记证)、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上两年度财务报表、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4.企业倍增方案(如企业选择三年倍增,提供三年期方案;如选择五年倍增,提供五年期方案);

       5.驱动要素佐证材料(分为科技创新、总部经济、兼并重组、服务型制造、产业链整合、资本运营、创新招商七类。根据选择的驱动要素,结合企业实际,提供佐证资料。如企业选择科技创新,提供研发投入情况,创新产业化情况等;选择兼并重组,提供兼并重组计划及目前进展情况等;选择资本运营,提供上市计划及目前的进度情况等)。

       (三)选取程序

       1.企业申报。印发“倍增计划”申报通知,企业提交申报材料。

       2.部门形式审核。部门对企业的填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核,确保填写完整及规范。

3       .企业选取。由镇经信局、商务局对照七大成长驱动要素以及企业所属产业发展前景和企业经营现状、财务指标等,结合倍增的可行性、创新性、示范性三大原则选取出 “倍增计划”企业及后备企业。

       4.公示纳入“倍增计划”企业名单。

       5.企业划入部门跟进。根据企业的发展需求及经营特点,分别划入镇经信局、商务局两个部门具体跟进扶持服务。


       第五条 扶持措施

       “倍增计划”企业为分3年期内倍增和5年期内倍增,3年内实现倍增企业,要求每年营收增长率高于30%;5年内实现倍增企业,要求每年营收增长率高于15%,对于当年未能实现对应规模增长的企业,将不获得相应的扶持奖励。对于提前实现倍增目标并仍然有倍增意愿的企业,可继续纳入“倍增计划”并重新享受相应年限的扶持政策。具体政策扶持措施如下:

       (一)资金奖励。在实施“倍增计划”期间内,纳入“倍增计划”试点企业,选择3年内倍增的,每年按以下标准进行奖励:

       以企业申报纳入“倍增计划”的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为基准,营业收入2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下的,奖励5万元;营业收入5000万元(含)—1亿元以下的,奖励10万元;营业收入1亿元(含)—10亿元以下的,奖励20万元;营业收入10亿元(含)—50亿元以下的,奖励30万元;营业收入50亿元以上(含)的,奖励50万元。对于提前实现倍增目标的企业,一次性获得倍增期内的累计奖励资金。

       在实施“倍增计划”期间内,纳入“倍增计划”试点企业,选择5年内倍增的,每年按以下标准进行奖励:

       以企业申报“倍增计划”的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为基准,营业收入2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下的,奖励3万元;营业收入5000万元(含)—1亿元以下的,奖励6万元;营业收入1亿元(含)—10亿元以下的,奖励10万元;营业收入10亿元(含)—50亿元以下的,奖励15万元;营业收入50亿元以上(含)的,奖励30万元。对于提前实现倍增目标的企业,一次性获得倍增期内的累计奖励资金。

       (二)科技创新项目补助。按照《石碣镇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标准,对企业科技孵化载体项目的建设和认定、科技项目的认定、“机器换人”应用项目、企业研发(R&D)经费投入、重大科技专项等奖励按比例上浮,3年内倍增的上浮50%,5年内倍增的上浮30%。对于提前实现倍增目标的企业,且倍增期内营业收入保持正增长的,可继续享受该项扶持措施。

       (三)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奖励。按照《石碣镇鼓励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奖励办法》标准,对经市政府认定的上市后备企业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成功挂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俗称“新三板”)的奖励按比例上浮,3年内倍增的上浮50%,5年内倍增的上浮30%。对于提前实现倍增目标的企业,且倍增期内营业收入保持正增长的,可继续享受该项扶持措施。

       (四)引进优质人才奖励。试点企业新引进人才属初级职称或本科的,按市上一年度平均工资标准的30%进行一次性补贴;属中级职称或硕士的,按市上一年度平均工资标准的40%进行一次性补贴;属高级职称或博士的,按市上一年度平均工资标准的50%进行一次性补贴。3年内实现倍增企业,实施期内每年每家企业给予2个名额指标;5年内实现倍增企业,实施期内每年每家企业给予1个名额指标。(要求员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劳务关系实际发生一年或以上,且承诺在企业工作时间不少于2年。企业在新员工入职满一年后即可提出申请,针对同一人才不进行重复补贴)。对于提前实现倍增目标的企业,一次性获得倍增期内的累计奖励指标。

       (五)骨干人才租房补贴。对试点企业技术骨干及中高层管理人员租房进行补贴,每人每月可获最高1000元的租房补贴(不高于实际租金发生额),3年内实现倍增企业,实施期内每年每家企业给予2个名额指标;5年内实现倍增企业,实施期内每年每家企业给予1个名额指标(要求试点企业技术骨干及中高层管理人员与企业劳务关系实际发生1年或以上)。对于提前实现倍增目标的企业,一次性获得倍增期内的累计奖励指标。

       (六)企业人才子女入学奖励。选择3年内倍增的试点企业,每年获得2个义务教育入学指标(含起始年级和非起始年级),累计入学指标不超过6个;选择5年内倍增的试点企业,每年获得1个义务教育入学指标(含起始年级和非起始年级),累计入学指标不超过5个。由镇教育部门每年按分配指标数安排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享受本镇户籍学生同等待遇。指标名额原则上只用于安排在本企业缴纳社保2年(含)以上的企业高管和技术骨干子女入学。试点企业已享有其他政策奖励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指标的,可累计享有本办法的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指标。

       (七)建立“线上线下”服务平台。完善“千干扶千企”平台中“倍增计划”相关服务,线上建立试点企业问题池,24小时接收企业诉求,以信息化手段优化“发现问题、反馈问题、跟踪问题、解决问题”的服务流程,形成高效政企纽带。线下由镇领导班子按照企业规模,实施“一对一”挂点服务,其中,主营业务收入10亿元以上的试点企业由镇主要领导挂点;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至10亿元企业由镇领导班子成员挂点;每个季度深入一线协调解决试点企业生产经营难题;对于试点企业发展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和共性问题,将不定期报请镇政府召开专题会议研究。

       (八)优先保障建设用地。优先统筹试点企业发展的建设用地,镇国土部门在每年新增的建设用地指标配置时优先支持解决试点企业增资扩产的用地需求。对试点企业发展规划中的后续用地,国土、规划等部门优先统筹安排。镇相关职能部门通过创新工作思路及措施,采取集中处理协调、简化办事流程、适当放宽条件等方式协助试点企业在不增加用地的情况下,采取“工改工”措施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鼓励试点企业通过收购、兼并等方式盘活现有存量工业用地,积极配合市有关工作,加快协助试点企业完善相关用地手续。对于提前实现倍增目标的试点企业,且倍增期内营业收入保持正增长的,可继续享受该项扶持措施。

       (九)促进产融对接。积极引导镇内金融机构与试点企业有效对接,每年为试点企业举办不少于一场银企对接会;组织协调金融机构为试点企业量身订制金融产品;优先把有融资需求的试点企业推荐给镇内各银行,协调解决试点企业融资需求。促进试点企业与前海股权交易(东莞)中心对接,以东莞科创板为契机,在顶级智库支持、多层次融资(债券融资、股权融资)、360全维度服务等方面为试点企业提供帮助。对于提前实现倍增目标的试点企业,且倍增期内营业收入保持正增长的,可继续享受该项扶持措施。


       第六条 组织领导及监督管理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石碣镇“倍增计划”工作领导小组,由镇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镇经信局、商务局、党政人大办、组织人事办、宣教文体局、财政分局、住建局、国土分局、规划所、人力资源分局、社保分局、环保分局、工商分局、国税分局、地税分局、教育办、统计办、质监站、招商办、重大办、“三旧”办、发展总公司等部门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经信局,负责协调和推进“倍增计划”各项工作,各部门要按照“倍增”要求,各司其职,强化协作,合力推进。

       (二)实施动态管理。试点企业应每半年向镇“倍增计划”工作领导小组提供本单位的基础数据、财务信息、生产经营状况等信息,不配合提供相关信息的,不再纳入试点企业名单,不享受相关扶持待遇。对试点企业每年集中测评一次,根据发展情况对名单进行适时调整。3年内实现倍增企业,每年营收增长率应高于30%;5年内实现倍增企业,每年营收增长率应高于15%。对于当年未能实现对应收入增长的企业,报镇“倍增计划”工作领导小组评估,对于“倍增计划”实施期内仍具备最终倍增可行性的,可继续保留一年试点企业待遇,下一年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是否淘汰替换;发现试点企业存在明显失信行为或评估已不具备倍增可行性的,报镇“倍增计划”领导工作小组予以剔除,同时从备选企业中选取合适企业作补充。

       (三)建立线上线下宣传活动机制。提高社会对“倍增计划”的认知度和政策的关注度。一是积极利用线上宣传渠道,灵活运用线上媒体平台进行有效推广,充分利用互联网规模辐射效应,主动在各级官方媒体推送信息,为企业规模与效益“倍增计划”积极宣传造势。二是落实线下推广活动,根据实施情况适时召开“倍增计划”工作现场会和联席会议,向社会、向政府部门间通报工作实施进度,宣传典型案例,推广先进经验。


       第七条 职责与分工

       镇“倍增计划”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推进“倍增计划”和本办法,协调解决政策落实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统筹安排资金使用,倍增办承担具体日常工作。具体分工为:

       (一)镇经信局作为领导小组办公室所在单位,负责“倍增计划”的牵头工作和整体实施,统筹相关工作;同时负责“倍增计划”企业中民营制造企业、高成长性高新技术企业、已上市或已挂牌“新三板”及上市后备企业的具体服务与扶持。

       (二)镇商务局负责“倍增计划”企业中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具体服务与扶持,主动配合牵头部门有关工作,全力贯彻落实本方案中的各项工作。

       (三)各相关职能部门及各村(社区)配合有关工作,协助解决办法中提出的各项财政要素支持、空间要素支持、资本要素支持、人才要素支持、市场要素支持、文化要素支持和环境要素支持等系列具体问题。

       (四)镇国税分局、地税分局、统计办负责配合镇经信局、商务局核实企业信息,并根据实际工作需求,协助提供企业相关数据,保障企业选取、退出、后补工作的顺利推进。


       第八条 附则

       (一)镇经信局制定和发布年度试点企业“倍增”扶持奖励申请受理通知,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有关要求准备相关材料,内资企业报镇经信局审核,外资企业报镇商务局审核,由镇经信局汇总并征求镇“倍增计划”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意见后,报镇政府审批。

       (二)试点企业“倍增”专项资金奖励项目须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经调查属实的,由镇“倍增计划”工作领导小组重新进行调整。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报镇政府按要求实施奖励。

       (三)本办法如与国家、省、市法律法规或政策文件精神相冲突的,按国家、省、市法律法规或政策文件执行。

       (四)本办法由镇“倍增计划”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至2021年12月31日止。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