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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技能人才引进培养资助办法》的通知

发表于:2020-05-22 关注 

关于印发《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技能人才引进培养资助办法》的通知

东人社发〔2020〕3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市有关单位: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技能人才引进培养资助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5月19日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技能人才引进培养资助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实施百万劳动力素质提升工程 打造“技能人才之都”的意见》(东府〔2018〕104号)文件精神,以我市产业发展需求为导向,弘扬新时代工匠精神,支持我市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大力引进培养紧缺急需技能人才,增加高技能人才有效供给,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具体措施


第二条 支持高层次技能人才能力提升。每年资助一批“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广东省技术能手”、东莞市“首席技师”(在享受政府津贴期内的“首席技师”除外)、“莞邑工匠”(在享受政府资助和奖励期内的“莞邑工匠”除外)、“东莞市技术能手”、高级技师或与高级技师相当层次的高层次技能人才赴国内外参加与个人专业密切相关的技术技能研修培训、交流学习、职业技能竞赛等活动,由市财政按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人标准进行资助。该项目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三条  大力引进紧缺急需高技能人才。对2018年1月1日之后(含2018年1月1日,下同)新引进且引进前已取得《东莞市企业紧缺急需职业(工种)目录》中所列职业(工种)二级(技师)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人才,按一级(高级技师)10000元/人,二级(技师)5000元/人的标准给予紧缺急需高技能人才引进综合补贴。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和申请人工作单位所在镇街(园区)财政按5:5的比例分担。


第四条  加大培养紧缺急需高技能人才力度。符合条件的技能人才通过参加培训或自学提升职业技能,获得我省核发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等符合规定的证书,可按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申领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43号)规定申请职业技能提升补贴,补贴资金优先从 “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项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其中对取得《东莞市企业紧缺急需职业(工种)目录》中所列职业(工种)三级(高级工)及以上资格证书的技能人才,可在规定标准基础上提高30%,具体申报条件和办理流程按劳动力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和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申领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提升高技能人才待遇。推动高技能人才激励和服务体系建设,合理界定高技能人才享受待遇的范围和层次,进一步提升高技能人才的待遇水平。对已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取得相关荣誉称号、获得相关奖项、取得相关业绩的高技能人才可按规定申请认定评定市特色人才,享受相关待遇。

 

第三章 申报条件和流程


第六条  高层次技能人才能力提升资助的申报条件和流程为:

(一)申报条件。

申报高层次技能人才能力提升资助的高技能人才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时,年龄不超过55周岁,在我市工作已满5年的非财政供养人员,以累计缴满5年社会保险(包含生育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工伤保险以及失业保险5个险种,以下简称“社会保险”)记录为准,且社会保险为正常缴费状态;

2、已获选为“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广东省技术能手”、“莞邑工匠”、东莞市“首席技师”、“东莞市技术能手”,或已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当层次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所申请的技术技能研修培训、交流学习、职业技能竞赛等资助项目有利于其个人技术技能提升,且与个人专业密切相关;

4、在我市未领取过类似资助或补贴。

(二)申报流程。

高层次技能人才能力提升资助分统一资助和个人资助两种实施方式。统一资助是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相关机构统一组织实施,并将资助资金拨付给受委托机构统一使用。个人资助是指由符合条件的个人申报,每人限申请1次能力提升资助,资助资金按总额控制、据实报销原则审核后拨付给个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每年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实施方式。

高层次技能人才能力提升资助参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临时出国和因公出差经费管理办法相关标准执行,其他相关费用如培训费、竞赛参赛费、会议费、入场费等据实列支。如相关费用已由工作单位或任何其他方支付或资助,则该项费用不能纳入资助范围。

统一资助方式按照以下流程执行:

1.选定项目。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拟定资助项目。

2.受理申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工作安排发布申请公告,接受符合条件的个人申请。

3.资格审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专家根据申请人的专业、从事岗位与资助项目关联情况、预期效果等进行综合审核和优先排序,确定资助名单。

4.名单公示。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资助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如公示期间接到异议,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调查核实并处理;经调查异议成立且确认不符合条件的,撤消其资格,从备选名单中择优替补。

5.组织实施。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规定委托相关机构统一组织实施资助项目。

6.资金拨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财政部门编制财政预算,并按规定将资金拨付给受委托机构。

个人资助方式按照以下流程执行:

1.受理申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工作安排,定期接受个人资助申请,个人资助项目实施起始时间于2018年1月1日之后,且该项目在申请之日已实施完毕。

2.申请初审。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项目进行初步审查。

3.申请复审。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专家根据申请人专业、从事岗位与资助项目关联情况、预期效果进行综合审核和优先排序,确定资助名单。

4.资助申请。在资助名单范围内的申请人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票据及材料。

5. 名单公示。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符合资助提交的申请人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如公示期间接到异议,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调查核实并处理;经调查异议成立且确认不符合条件的,撤销其资格。

6.资金拨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资助申请后,向财政部门编制财政预算,并按规定将资金拨付给申请人。


第七条  申报紧缺急需高技能人才引进综合补贴申报条件和流程为:

(一)申报条件。

申报紧缺急需高技能人才引进综合补贴的高技能人才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申请人在我市首个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起始时间在2018年1月1日之后,申请时申请人为非财政供养人员(男性不超过60周岁、女性不超过50周岁)、在我市现任职单位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至少满1年且社会保险为正常缴费状态;

2. 2018年1月1日之后在我市首次缴交社会保险前已取得《东莞市企业紧缺急需职业(工种)目录》中所列职业(工种)二级(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在现任职单位所从事的岗位工作内容与所申请补贴的工种密切相关且技能级别相符;

4.未享受过我市特色人才特殊政策待遇、劳动力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或其他人才引进综合补贴。

(二)申报流程。

1.受理申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工作安排发布申请公告,接受符合条件的个人申请。

2.申请审核。各镇街(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对申请人所提交资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复核。

3.汇总公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通过审核的申请人进行汇总,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上对申请人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调查异议不成立后,确定为补贴对象。

4.资金拨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市级负担的补贴资金划拨到各镇街(园区),由各镇街(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将市、镇街(园区)两级资金统一发放给申请人。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办法的牵头实施、组织协调和工作监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负责落实镇街(园区)承担的补贴资金预算安排,做好资金核拨、审核、监管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落实有关市财政资金预算安排,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各有关单位负责协助核查申请人的相关资格。


第九条  申请人应如实填报个人信息和提供申请资料,并对所提供信息和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申请人所在单位应如实向审核部门提供申请人身份、现实工作情况及其从事的岗位与所申请资助补贴的职业(工种)级别是否相符等情况。对弄虚作假、欺骗冒领的个人或单位,将列入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除追回补助款外,并按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相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被有关部门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的实施对象,包括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不纳入本政策实施对象范围。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2020年5月19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止。

 

(本规范性文件已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同意发布,编号为DGSRLZYHSHBZJ-2020-015)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20年5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