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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松山湖高新区欠薪应急周转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表于:2020-02-18 关注 

《东莞松山湖高新区欠薪应急周转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帮助解决劳动者因欠薪引起的临时性生活困难,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建立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东府办〔2017〕2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园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立初始规模为200万元的欠薪应急周转金(以下简称“周转金”),纳入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松山湖分局(以下简称“松山湖人社分局”)部门预算(该项经费不纳入年度预算执行效率考核),由园区财政分局足额安排,实行专账核算管理,专款专用。

  第三条欠薪应急周转金的主管部门为松山湖欠薪应急周转金管理工作小组。各相关部门依据部门职责和管委会相关规定,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 适用范围、标准与条件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园区内用工单位,建筑领域工程建设项目欠薪行为按照园区建设领域工人工资保证金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欠薪应急周转金用作因工资被拖欠造成劳动者临时生活困难,可能或者已经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由工作小组召集有关部门,协调物业出租方与员工代表协商垫付一定比例工资作为临时生活费。物业出租方已经与劳动者就工资垫付协商一致,但由于自有资金不足,不能及时向劳动者支付的,经厂房产权人提出书面申请,可以向其周转一笔资金用于垫付劳动者工资,周转金以我市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为上限,每人最多不超过 3 个月。

  第六条申请欠薪应急周转金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欠薪单位需取得合法经营证照;

  (二)欠薪人数达50人以上;

  (三)申请人已垫付劳动者工资50%(或以上);

  (四)欠薪单位经与物业产权人协商,由物业产权人、出租人、欠薪单位作为共同主体提出申请;欠薪逃匿的由物业产权人、出租人共同申请。

 

  第三章 周转金的申请与审批

  第七条 申请欠薪应急周转金的流程:

  (一)申请人提交《欠薪应急周转金申请审批表》(附件1,一式三份)以及其他证明文件,包括:物业产权人提供房产证明及所有人身份证(均验原件,收复印件)、出租人提供承包合同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均验原件,收复印件)、欠薪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均验原件,收复印件)。以上材料收齐后交至松山湖市民中心一楼松山湖人社分局业务办理窗口;松山湖人社分局接受申请材料即视为正式受理。

  (二)松山湖欠薪应急周转金管理工作小组各成员单位结合各自职能进行审核,成员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提交工作小组会议审议决定。

  (三)经审批同意的,由物业产权人与松山湖人社分局签订《资金周转协议书》(附件3),明确周转金资金总额、用途、借款期限、账户信息、违约责任等条款。

  (四)申请人提供包含劳动者本人银行账户信息、拖欠工资明细、已垫付工资金额、拟用周转金垫付金额、劳动者本人签名捺印等内容的《垫付工资确认表》(附件4)。

  (五)松山湖人社分局根据《欠薪应急周转金申请审批表》《资金周转协议书》《垫付工资确认表》等按照相关工作流程规定办理拨款手续。

 

  第四章 周转金的管理

  第八条 使用欠薪应急周转金垫付工资后,申请人必须在约定时间内足额偿还周转金。申请人从欠薪单位处追回的款项,包括拍卖欠薪单位剩余财产所得款项,须优先偿还申领使用的周转金。申请人逾期未偿还的,由工作小组牵头,宣传与社会工作局、松山湖法庭、公安分局、人社分局、财政分局配合,负责追回已使用周转金。

  第九条 因客观原因造成已使用周转金无法追回的,由工作小组填写《欠薪应急周转金核销审批表》(附件2),经成员单位签署意见,工作小组组长审批同意后,财政分局、人社分局应按照财务制度相关规定,依法逐笔核销,并做好账务处理工作。

  第十条周转资金余额不能满足周转需要时,由工作小组根据年度资金支出及核销情况做好预算补充申报工作,以便财政及时补充周转金。

 

  第五章 罚 则

  第十一条申请单位、劳动者合谋以垫付工资为名编造虚假材料、捏造事实骗取欠薪应急周转金的,由园区公安机关介入,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性质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松山湖欠薪应急周转金管理工作小组各成员单位工作人员在管理和使用周转金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存在违反廉洁纪律、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依法追究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松山湖欠薪应急周转金管理工作小组应加强欠薪应急周转金的管理,严格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挪用,并接受监察、审计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松山湖欠薪应急周转金管理工作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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