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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7年度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评定工作的通知

发表于:2017-08-17 关注 
为贯彻落实相关文件要求,持续推进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建设工作,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开展2017年度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评定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十三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持续推进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建设工作,按照《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管理办法》(国知发管字〔2016〕87号)(以下简称《办法》)要求,我局将开展2017年度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评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示范城市评定

(一)示范城市申报资格

截至2017年7月31日示范培育满1年,且满足《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相关申报条件的副省级或地级试点城市具备申报资格。

(二)示范城市评定工作安排及要求

1.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省局”)按照《办法》第十八条关于示范城市申报条件的规定,对本省(区、市)具有申报资格且拟于今年提出示范申报的城市进行审核和指标测评。《评定示范城市指标体系》中客观实力评价指标的测评,由省局于8月31日前提出申请,我局专利管理司提供支持。

2.经过审核和测评,满足《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城市,由省局根据《办法》第十九条的要求统一提出申报。申报截止时间为9月30日。

3.试点城市建设时未确定特色主题的,请于申报示范时选择特色主题,并在工作总结、考核指标等相关申报材料中体现。

(三)示范城市申报材料

1.省局推荐函,包括对城市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审核结论、城市测评得分情况以及推荐意见等。

2.申报城市人民政府向省局提出的申报函。

3.城市知识产权工作基本情况表(见《办法》附件1)。

4.省局对推荐城市进行测评的原始资料及测评分数,包括测评后的评定示范城市指标体系得分表(见《办法》附件2)。

5.《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申报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试点及示范培育期间的城市知识产权工作总结。

以上材料应同时提供纸件和电子版光盘。

二、试点城市评定

(一)试点城市申报资格

满足《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相关申报条件的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城市、直辖市所辖的区具备申报资格。

(二)试点城市评定工作安排

1.符合《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申报条件的城市,根据试点城市工作要求,结合城市工作实际,确定试点工作特色主题,制定试点城市建设工作方案(3年期),经城市政府原则同意后报省局。试点城市建设工作方案要对严格知识产权保护、专利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利质量提升等重点工作作出明确部署。

2.考察推荐。省局依据试点城市申报条件和申报城市提交的有关材料,择优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推荐。对于拟推荐的城市,省局要组织专家对试点特色主题、试点城市建设工作方案进行论证,指导城市进行修改完善。

3.由省局对省(区、市)内有关申请统一提出申报。申报截止时间为9月30日。

(三)试点城市申报材料

1.省局推荐函,包括对城市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审核结论以及推荐意见等。

2.申报城市人民政府向省知识产权局提出的申报函。

3.试点城市建设工作方案。

4.城市知识产权工作基本状况表(见《办法》附件1)。

5.《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申报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相关工作要求

(一)各省局要高度重视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评定工作,认真组织具备申报资格的城市进行申报。在考核推荐过程中,要按照《办法》要求突出对严格知识产权保护、专利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利质量提升等重点工作的考察。

(二)各省局重点承担对申报材料的审核责任,要确保申报材料完整、真实、准确。对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经查实后,取消申报资格;已取得试点、示范城市称号的,予以取消;同时对城市知识产权局和相关省局进行通报批评。

特此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2017年8月14日


联系人:专利管理司 刘 杰

电 话:010—62086573

传 真:010—62083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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