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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松山湖高新区促进基金业发展的实施办法

  东莞松山湖高新区促进基金业发展的实施办法

  [2018]10号

  2018年2月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松山湖高新区(以下简称园区)基金业发展,引导社会资金投向实体经济和创新型企业,进一步提高企业直接融资比重,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53号)、《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发展新兴金融业态推动实体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东府【2017】48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

  本办法所需资金统一纳入园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中的科技发展资金安排,纳入园区财政预算管理。

 

  第二章 适用范围及条件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及条件为:

  注册地在园区,承诺5年内不迁出园区的各类基金和基金管理企业,主要包括: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证券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其它基金及基金管理企业,符合以下条件的,适用于本实施办法:

  1、各类基金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获得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或授权管理部门认可合法的各类资质。

  2、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实缴资金规模不低于8000万元,其他类基金(含私募证券基金)的实缴资金规模不低于2亿元。核定实缴资本规模的时点标准,由申报指南作具体指引。

  3、基金管理企业认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250万元,且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形式。其管理的基金实缴资金总规模不低于本章第2 点所述标准。

  4、各类基金、基金管理企业累计投资在松山湖园区注册的企业规模达到500万元以上的。

  5、各类基金、基金管理企业需在工商登记注册后完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手续,并把相关注册、登记及备案情况向园区科技教育局报备。

  6、各类基金、基金管理人需在园区注册的银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

  7、公司制及合伙制私募基金企业、私募基金管理人,在章程或合伙协议中应明确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募集和发行基金。

  8、本办法适用于以下企业:在园区新注册并符合以上条件的基金及基金管理企业;从外地迁入并以独立法人在园区注册且符合以上条件的基金及基金管理企业;本办法实施前已在园区注册,进行增资扩股时,实缴资金规模的新增规模达到本章第2点所述规定,并符合以上其他条件的基金及基金管理企业。本办法实施前已在园区注册,未进行增资扩股但符合本条第1至第7点相关条件的基金及基金管理企业 ,仅适用第五条经济贡献奖的相关奖励。

  9、市园两级财政参与出资的各类基金和基金管理企业,计算其实缴资金规模时应扣除财政出资部分;对合作协议中规定财政出资部分已经进行收益让渡的基金,不再给予租金补贴。财政出资的计算方法由申报指南作具体指引。

  10、私募证券基金包括本办法实施后在园区新注册的私募证券基金、从外地迁入并以独立法人在园区注册的私募证券基金、本办法实施前已在园区注册的私募证券基金,且符合本条款除第4、8点外的其它条件的,仅适用第五条经济贡献奖的相关奖励。

  本办法不予资助的范围:不符合国家、省、市对基金业的规范性要求或通过资料审查的申请项目在园区管委会官网上向社会集中公示期间,接到相关部门、单位或个人经核实的对申请企业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况反馈,经园区管委会决定不适合给予资助的。

 

  第三章 补贴、奖励标准及其他配套政策

  第四条 租金补贴

  基金管理企业注册地址与实际办公场所一致,在本政策实施期内在松山湖园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且已达到本办法第二章各相关条件的,自到位之日起,按实际租赁面积,连续5年给予房租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30元/月。其中,管理规模低于8000万元的,补贴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管理规模8000万元(含)以上的,补贴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享受租金补贴的办公用房,享受补贴期间不得对外租赁。符合条件的基金管理企业,以先缴后补的方式享受有关租金补贴。市园两级财政租金补贴总额不超过企业实际支付租金总额。

  第五条 经济贡献奖

  (一)在园区设立的各类基金及基金管理企业自其完成工商注册之日起5个会计年度,对当年经济贡献达到100万元至1000万元以下的企业,按该企业当年形成的经济贡献园区留成部分的70%给予奖励;对当年经济贡献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按该企业当年形成的经济贡献园区留成部分的80%给予奖励。

  (二)各类基金管理企业经济贡献达到100万元,其聘任的高管,包括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经理、投资经理、财务负责人等,个人缴纳的生产经营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按其个人当年形成的经济贡献园区留成部分的70%给予奖励,对每家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政策有效期内共给予5个奖励名额。各类基金管理企业聘任的各类基金专业人才,个人缴纳的生产经营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达20万元(含)以上,按其个人当年形成的经济贡献园区留成部分的70%给予奖励。如同一个人同时符合两个条件的,只能选择其中一类进行奖励,不得重复。

  各类基金管理企业及个人,以其最终对园区形成的经济贡献成果为依据进行奖励。本条中各类基金及基金管理企业形成的经济贡献是指企业在会计年度内向园区税务机关缴纳的实际入库税收收入(不含免抵调库税、进口环节的关税及增值税、个人所得税);本条中个人形成的经济贡献是指个人(含自然人合伙人)在会计年度内向园区税务机关缴纳的生产经营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

 

  第四章 促进银行与基金业的集聚融合发展

  第六条 鼓励在园区注册的商业银行开展基金托管业务,在政策实施期内新开展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其托管的资金金额达3000万元(含)以上的,按其托管的资金金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家银行最高不超过50万元。在政策实施前已开展托管业务的银行,在政策实施期内新增的托管资金达到以上标准的同样适用该奖励。本条中商业银行托管的资金金额不包含政府引导基金委托管理机构的托管资金。

 

  第五章 资金申请、审批与管理

  第七条 本办法中的租金补贴及经济贡献奖的奖励每年申报一次,申报时间为每年8月份(即8月1日至31日)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补贴、奖励标准的各类基金或基金管理企业向园区科技教育局提出申请;符合第五条奖励标准的高管及各类基金专业人才,委托其所在的基金管理企业向园区科技教育局提出申请。

  第九条 园区科技教育局受理后,对有关申请资料进行审核。

  第十条 通过审查的申报单位,由园区科技教育局按受理批次在园区管委会官网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任何组织和个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或认为申请企业存在违法违规情况,不宜进行奖励的,可向园区科技教育局反映或投诉,园区科技教育局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和处理,并将核实结果和处理情况公开答复反映或投诉方。

  第十一条 公示期满后,园区科技教育局集中报批,经审批同意后,将批复意见下达给申报单位。

 

  第六章 罚 则

  第十二条 获资助的项目承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园区科技教育局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对于整改不及时或不按要求进行整改的,将通知园区财政分局及时核减、停止拨付专项资助资金或由业务主管部门追缴已拨付的专项资助资金:

  (一)不按照要求规范项目资金支付管理和台账管理,导致无法证明经费支出真实性的;

  (二)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园区专项资金政策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十三条 获资助的项目承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经查实,由园区科技教育局通知园区财政分局停止拨付财政资助资金,并追缴已拨付的财政资助资金,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对项目承担单位处被骗取相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相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取消项目承担单位5年内申报园区财政资助资金资格,并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相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资料和凭证骗取财政专项资助资金的;

  (二)将与实际支出内容不相符的票据入账骗取财政资助资金的;

  (三)将同一笔经费支出多头记账,在不同的项目重复列支骗取财政资助资金的;

  (四)将已获得国家、省、市相关部门相关资助且获得园区财政配套资助的项目,再次申请园区资助的。

  第十四条 获得奖励类资金资助的单位或个人如被发现存在提供虚假数据、材料,或以其他手段骗取或协助他人骗取财政奖励资金的情况,一经查实,将撤销其奖励,追回奖金,并取消其5年内园区申报财政资助资金资格,同时向社会公布处理情况。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如符合本市市级相关优惠政策的,可与本办法叠加适用。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园区科技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中相关业务涉及的币种为人民币。

  第十八条 有关申报指南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本办法将对执行情况进行中期评估,如有需要将再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