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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莞松山湖高新区企业研发机构建设资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东莞松山湖高新区企业研发机构建设资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松山湖发〔2018〕29号

  园区各单位:

  现将《东莞松山湖高新区企业研发机构建设资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东莞松山湖高新南区管委会

  2018年6月26日 

  东莞松山湖高新区企业研发机构建设资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科技创新平台体系建设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16〕363号)、《东莞市推动建设科技产业创新中心走在前列行动计划》(东创新办〔2016〕16号)、《松山湖建设珠三角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支持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松山湖”)企业积极建设更高水平的研究开发机构,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依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松山湖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企业研发机构是指在松山湖内由企业建立的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产品开发、工艺开发、科技服务等科技创新活动的研究开发机构。企业研发机构须独立核算,管理相对独立,有稳定的科技人员,有稳定的科技经费,有稳定的科技活动,在科技研发与成果转化、创新创业与孵化育成、人才培养与团队引进等方面具有一定成果。

  第三条 松山湖科技创新局是企业研发机构建设资助项目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申报受理、组织专家评审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需资金由东莞松山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中的科技发展资金安排,纳入松山湖财政预算管理。

 

  第二章 资助范围与条件

  第五条 申请企业研发机构建设资助的企业应是松山湖内发展速度较快、发展效益较好、带动能力较强的科技型企业,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松山湖依法登记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属于东莞市或松山湖实施重点企业规模与效益倍增计划试点企业;

  (三)属于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

  (四)上一年度的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净利润率不低于15%或毛利率不低于30%;

  (五)拥有国内外有效发明专利授权(或新药证书)不少于2件,或拥有有效专利数(或软件著作权)不少于10件;

  (六)企业已具备一定的科研实力,研发机构场地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拥有在用的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不包括生产用设备和软件)原值不低于500万元。从事研究开发工作的全职科技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拥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的人员不少于1人;拥有中级职称或硕士学位的人员比例不低于30%或不少于5人。企业研发机构或其依托企业近两年内承担有国家或省级或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且具备相应的组织管理与协调能力;

  (七)根据国家科技部火炬中心、国家统计报表制度要求按时保质完成企业统计报表的填报工作,并在近两年内没有拒报、漏报、瞒报统计报表的情况;

  (八)近3年内未发生工商、税务、环保、安全生产等方面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和经松山湖管委会研究认为不应予以资助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资助标准

  第六条 企业研发机构建设资助金额不超过项目建设投入的50%及企业在项目执行期对松山湖的经济贡献,最高1000万元。

  第七条 园区每年择优筛选不多于10个立项资助项目,同一企业最多资助一次。

 

  第四章 项目申请与审批

  第八条 申报周期本办法按年度组织申报,申报通知在松山湖管委会官网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九条 立项程序

  (一)申报通知。科技创新局根据当年松山湖重点工作和相关发展规划研究确定重点支持领域,提出项目申报要求。

  (二)企业申请。企业按照申报通知要求,报送项目申报材料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三)形式审查。科技创新局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根据实际情况,必要时可对申报企业进行现场核查或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对于申报材料不完整或不符合报送规范要求的,科技创新局通知申报企业进行补充和更正,申报企业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补充、更正并重新提交申报材料,逾期未对申报材料进行补充、更正的,该申报企业的本批次申报资格自动取消。

  (四)专家评审。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进入专家评审阶段,科技创新局按要求组织专家评审。

  (五)提出拟立项项目。科技创新局根据专家评审结果择优筛选不多于10个拟立项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必要时可向相关部门征求意见。

  (六)公示。科技创新局对拟立项项目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间有异议者须以书面形式向科技创新局提出,由科技创新局进行调查、处理、反馈。

  (七)审批。公示期满后,科技创新局向松山湖管委会提请审批。管委会审定同意后下达项目立项文件。

  (八)签约。项目立项文件下达后,松山湖管委会与项目承担企业签订项目合同书。项目承担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与松山湖管委会签订项目合同书,逾期未签订的,视为自动放弃项目立项。

  第十条 企业获得本办法资助的,应向松山湖管委会递交5年内不得将注册地搬离松山湖的书面承诺,该书面承诺与该企业和松山湖管委会签订的入园投资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章 项目管理与实施

  第十一条 项目合同书是项目管理的主要依据。项目实施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从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如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项目实施期限的,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十二条 项目合同书内容及填写要求

  (一)项目合同书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立项项目的主要目标以及项目建设内容;

  2.量化考核的绩效指标,包括经济效益、科技成果等指标以及其他绩效指标;

  3.项目经费预算、使用计划与项目进度安排;

  4.明确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主要参与人员等;

  5.合同签订各方需要明确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二)项目合同书所列各项内容原则上应与项目申报书对应内容保持一致,项目考核指标应遵循明确、量化、可考核的原则。

  第十三条 项目合同书的变更管理

  项目合同书不得随意变更。如确需对项目合同书进行变更的,参照《东莞市科技计划项目资助管理办法(修订)》(东府办〔2016〕18号)第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及松山湖管委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

  本办法实施项目监理制。科技创新局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监理机构按照监理合同约定,对项目建设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理,并每年形成年度监理报告递交科技创新局。项目监理具体参照《东莞市科技计划项目监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十五条 年度验收本项目按项目执行时间进度进行验收,在项目执行满一年、

  满二年、满三年分别进行年度验收,其中项目执行满三年的年度验收为项目结题验收。年度验收标准以合同书中约定的年度绩效指标为准。年度验收结果将作为拨付项目当期资助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验收组织与依据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执行期每满一年之日起一个月内向科技创新局提出年度验收申请及相关验收材料。

  第十七条 项目验收方式

  (一)项目验收分为财务验收和技术验收。

  (二)科技创新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财务支出进行财务审核,并要求出具财务审核报告。财务验收是依据财务审核报告对项目经费使用的合理性以及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做出客观评价的过程。当发现以下行为时,财务验收不通过:

  1.未对专项经费进行单独核算;

  2.截留、挤占、挪用专项经费;

  3.违反规定转拨、转移专项经费;

  4.提供虚假的财务材料;

  5.未按照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

  6.其他违反财政纪律的行为。

  (三)科技创新局组织验收专家组对项目合同书中规定的考核指标进行技术验收。专家组根据项目的验收评价指标体系(包括财务指标与技术指标)对项目合同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进行打分,并计算出项目验收分值。项目验收分值与项目验收结论相挂钩,其对应关系如下:

  1.项目验收分值在80分以上的(含80分),项目验收合格;

  2.项目验收分值在80分以下的,项目验收不合格。

  第十八条 项目验收不合格的其他情形当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验收结论为不合格:

  (一)逾期未提交验收申请;

  (二)提供的验收文件、材料、数据不真实;

  (三)擅自修改项目合同中的考核目标、内容;

  (四)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但未能解决和做出说明,或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

  (五)财务验收不通过。


  存在特殊事项,导致项目需要暂缓验收、项目终止结题、强制终止结题的,其适用情形及处理由科技创新局分别参照《东莞市科技计划项目资助管理办法(修订)》(东府办〔2016〕18号)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验收特殊事项


  第七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 资金使用企业研发机构建设财政资助资金应严格用于与企业研发机构建设相关用途,包括研发用仪器设备购置、研发人员费用支出等,不得挪用于非研发机构建设用途。

  第二十一条 资金核算范围

  项目资金包括项目承担企业的项目自筹经费与财政资助资金。项目资金核算期间为申报通知发布之日起至项目合同结束之日。

  第二十二条 资金拨付

  企业研发机构建设资助采用后补助的方式,分三期拨付,当期资助资金的拨付与项目当年度的验收结论挂钩:

  (一)项目执行期满一年且经验收合格的,拨付第一期资助资金,资助金额以企业第一年自筹经费投入为限,最高不超过200万元;验收不合格的,不再拨付当期资助资金。

  (二)项目执行期满二年且经验收合格的,拨付第二期资助资金,资助金额以企业第二年自筹经费投入为限,最高不超过200万元;验收不合格的,不再拨付当期资助资金。

  (三)第三期资助资金根据项目承担企业在项目执行期累计自筹经费与累计经济贡献松山湖留成部分核算确定,标准如下:

  (1)若项目执行期企业累计经济贡献松山湖留成部分小于前两期已拨付资助金额的,不再拨付第三期资助资金;

  (2)若项目执行期企业累计经济贡献松山湖留成部分大于或等于前两期已拨付资助金额,且经验收合格的,第三期资助资金等于项目执行期企业累计自筹经费与累计经济贡献松山湖留成部分的最小值与前两期已拨付资助金额的差额。

  第二十三条 资金拨付程序

  (一)科技创新局根据项目年度验收结果提出拨付建议,并在松山湖管委会官网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间有异议者须以书面形式向科技创新局提出,由科技创新局进行调查、处理、反馈。

  (二)公示期满后,科技创新局向松山湖管委会提请审批。

  (三)松山湖管委会审定同意后,科技创新局按照松山湖管委会的相关规定办理拨款手续。

  第二十四条 项目资金的核算管理

  对于享受本办法资助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做好财政资助资金的核算管理。

  (一)项目承担企业应严格按照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做好财政资助资金的会计处理,落实专账管理制度,对每一个受资助项目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原则上应建立辅助明细台账,单独核算,确保项目请款和接受财务检查时能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会计资料。

  (二)项目承担企业应严格按照项目合同书规定的项目资金开支范围和相关标准,做好项目投资经费核算,各类费用的支出比例应当严格按照项目合同书的约定执行,严禁项目承担单位将与该项目实施不相关的业务接待费、行政管理费、办公费、用于生产的设备资产购置费、捐款、赞助费等纳入项目投资经费核算范围。

  (三)项目承担企业应规范项目资金支付管理,对单笔金额超过1万元的经费开支,必须通过开户银行转账结算,否则不予纳入项目投资额的核算范围。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限期整改情形

  项目承担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及时或不按要求进行整改的,须及时核减、停止拨付专项扶持资金或追缴已拨付专项扶持资金:

  (一)擅自改变项目主要内容和标准的;

  (二)不按照要求规范项目资金使用和核算管理,导致无法证明经费支出真实性的;

  (三)转移、侵占或者挪用专项扶持资金的;

  (四)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松山湖专项资金政策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违法违规情形

  项目承担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经查实,停止拨付并追缴已拨付的财政扶持资金,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罚,取消项目承担企业3年内申报松山湖财政扶持资金的资格,并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资料和凭证骗取财政专项扶持资金的;

  (二)将与实际支出内容不相符的票据入账骗取财政扶持资金的;

  (三)将同一笔经费支出多头记账,在不同的项目重复列支骗取财政扶持资金的;

  (四)将已获得国家、省、市有关部门立项扶持且获得松山湖财政配套扶持的项目,再次申请松山湖立项扶持的。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项目经费的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价按照松山湖管委会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松山湖科技创新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