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申报通知  关于开展2015年度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备案的通知

申报已结束关于开展2015年度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备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2-26 浏览量:1191 收藏

具体信息

  • 发布部门 :
  • 申报日期 : 2016-02-26/2016-05-31
  • 项目类型 :
  • 扶持方式 :

通知原文

 关于开展2015年度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备案的通知

  各镇街(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国家税务分局、地方税务分局,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贯彻国家对企业进行研究开发投入的扶持措施,更好地推动我市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落实工作,经市科技局、市国税局和市地税局共同研究,现将2015年度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部门分工

  税务部门负责为申请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的企业办理备案和开展后续核查工作,科技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税务部门认为有异议的研发项目出具技术鉴定意见。

 

  二、优惠办理时间、方式及程序

  (一)办理时间:2016年5月31日前。

  (二)办理方式:2015年度汇算清缴,企业自行判断享受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优惠并办理备案,税务部门事后进行核查。

  2015年度汇算清缴起,企业办理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优惠不需事前办理研发项目鉴定。

  (三)办理程序:

  1. 自行判断符合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条件的企业可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直接申报享受该项优惠,并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随申报表一并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和研发项目立项文件完成备案;

  2. 汇算清缴期结束后2个月内,各镇街(园区)税务分局开展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优惠后续核查工作。主管税务分局对企业享受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要求企业提供异议项目备查资料,并汇总上交市税务部门;

  3. 市税务部门统一收集全市辖区内异议项目的备查资料后,统一转请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相关研发项目的书面技术鉴定;

  4. 市科技局将鉴定结果反馈给市税务部门,各镇街(园区)税务分局根据鉴定结果对相关企业作出处理。

 

  三、资料要求

  (一)备案资料。企业在汇算清缴期内向主管税务分局报送如下资料办理备案:

  1.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1式2份;

  2. 研发项目立项文件,1份。

  (二)备查资料。企业将下列资料留存备查:

  1. 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 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 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 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

  5. 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 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和研发项目汇总表(若主管税务分局要求,企业应进一步提供研发支出辅助明细账备查);

  7.除承担的省部级(含)以上的科研项目外,尚未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的,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备查,并至少满足以下其中一项:2015年1月1日(含1月1日)以后的查新报告,专利证书或专利受理通知书(发明或实用新型),科技成果鉴定或验收证书,评估或省(部)级相关部门或特殊行业审定、登记证明,各级科技计划合同书。

  企业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后,应一并保存在备查资料中。

 

  四、其他要求

  (一)无需转请市科技局鉴定的研发项目:

  1. 在研省部级(含)以上的科研项目;

  2. 以前年度已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

  3. 税务部门认为无异议的研发项目。

  (二)经主管税务分局确定需要转请市科技局鉴定的研发项目,相关企业需向主管税务分局提交备查资料1式3份。

  (三)各镇街(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和税务分局应积极进行宣传发动,协助辖区企业在汇算清缴期内完成备案工作。

  (四)执行中如遇到任何问题请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联系人及电话:

  市科技局 邓炜杰、罗洁恩 22831314

  市国税局 何 芳 22630453

  市地税局 谭惠芬 22887468

  附件:关于开展2015年度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备案的通知

  东莞市科学技术局 东莞市国家税务局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2月26日

历年申报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