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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

发表于:2016-01-08 关注 

  东莞市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

  东农〔2016〕3号

  2016年1月8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新时期的要求,大力推进我市农业产业化经营,促进我市农业龙头企业发展,规范我市农业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和监测管理工作,根据我市发展都市农业系列政策,参照《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办法》(粤农〔2014〕200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市农业龙头企业,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以农产品生产、加工和流通为主,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在经营规模、企业效益和辐射带动能力等方面达到规定标准,经东莞市农业局商相关职能部门审定,并报市政府确认的企业。市农业龙头企业可享受本市出台的有关优惠和扶持政策。

  第三条 对市农业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引进竞争淘汰机制,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二章 标准及考核办法

  第四条 市农业龙头企业标准

  (一)企业类型。依法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或农业科技推广类企业可以申报市农业龙头企业,包括国有、集体、私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等。为鼓励我市农业企业积极利用外地土地资源开展跨区域经营,保障我市农产品供应,在我市设立的母公司可与市内外的子公司合并报表申报我市农业龙头企业。

  (二)企业规模。分别按农产品生产型龙头企业,农产品加工、流通型龙头企业,农产品市场带动型龙头企业以及农业科技推广类企业四种类型企业,根据资产总值、固定资产、年销售收入等三项指标进行考核。

  (三)企业信用。企业是否守法经营,照章纳税,在金融机构是否有良好的信用。

  (四)企业资产负债率。

  (五)企业生产基地。企业是否具有与其生产规模相当的生产基地。

  (六)企业带动农户能力。企业是否通过与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或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经济合同、扶持协议或采购订单,以委托生产、产品收购、信息服务、技术指导、入股分红、利润返还、优惠供应农业生产资料等形式,明确企业与农户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增收。

  企业带动农户包括本市户籍农户、经市认定的供莞农产品基地农户和符合我市农业产业政策的新莞人农户。

  (七)企业竞争力。

  1、企业是否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

  2、企业的主营产品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

  3、企业的管理水平、产品质量或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是否在同行业中居领先水平。

  第五条 具体考核评分办法

  市农业龙头企业考核以百分制计分,综合得分80分以上,方可列入市农业龙头企业候选对象,具体考核计分办法如下:

  (一)企业规模(以具备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数据为准,35分)

  企业分四种类型计分。

  1、农产品生产型龙头企业。

  (1)年销售收入达到1000万元的计30分,达不到的计0分,每超过100万元增计1分,最高增计5分。

  (2)资产总值和固定资产:资产总值在50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在300万元以上;若两项指标中一项达不到的扣3分,两项均达不到的扣6分。

  2、加工、流通型龙头企业。

  (1)年销售收入:达到3000万元的计30分,达不到的计0分;每超过300万元增计1分,最高增计5分。

  (2)资产总值和固定资产:资产总值在50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在300万元以上;若两项指标中一项达不到的扣3分,两项均达不到的扣6分。

  3、农产品市场带动型龙头企业。

  (1)年交易(经销)额:达到5亿元的计30分,达不到的计0分,每超过5000万元增计1分,最高增计5分。

  (2)资产总值和固定资产:资产总值在200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在1200万元以上;若两项指标中一项达不到的扣3分,两项均达不到的扣6分。

  4、农业科技推广类企业。

  鉴于该类企业的特殊性,不作规模上的具体限定。对其认定与监测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进行考核。

  (二)企业信用(以相关部门证明为准,15分)

  1、企业依法纳税的计5分,欠税的计0分。

  2、企业不欠职工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的记5分,有一项不达标的扣2.5分,两项均不达标的计0分。

  3、企业开户银行出具证明企业在日常经济往来中守法、诚信、运行正常的计5分;在金融机构有不良信贷记录的,扣2分;未提供证明或证明不符要求的此项不得分。

  (三)企业资产负债率(以具备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数据为准,5分)。

  农产品生产型企业:50%及以下的计5分,高于50%低于70%(含70%)的计3分,高于70%的计0分。

  加工、流通型和农产品市场带动型龙头企业:60%及以下的计5分,高于60%低于80%(含80%)的计3分,高于80%的计0分。

  农业科技推广类企业:50%及以下的计5分,高于50%低于70%(含70%)的计3分,高于70%的计0分。

  (四)企业生产基地(指企业在市内的生产基地,以企业的产权证明或企业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土地或设施使用合同、协议为准,10分)。

  1、生产型企业:种植或养殖面积 100亩以上。

  2、农产品加工企业:有符合国家环保标准、产品加工卫生标准的加工基地或生产设施。

  3、农产品专业市场或流通型企业:有符合国家环保标准的交易场地或农产品运输、贮藏设施。

  4、农业科技推广类企业,须出具与其生产规模相当的生产基地证明。

  上述第1类企业中,不符合规定标准的不得评为市农业龙头企业;第2至第4类企业中,符合规定标准的计10分,低于规定标准的按照实际情况扣分。

  (五)企业带动农户能力(20分)

  1、带动农户数量。企业带动农户以企业与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或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经济合同、扶持协议或“订单农业”方式为准。企业带动农户50户的计5分;带动农户超过50户的,每增加10户,增计1分,最高增计5分。带动农户不足50户,不能申报。

  2、带动农户增收。企业所带动的农户从中增加收入1000元的计5分,达不到的计0分;增加收入超过1000元的,每增加100元,增计1分,最高增计5分。

  (六)企业竞争力(以企业提供的证明材料为准,15分)

  1、有企业管理制度、财务制度和商标注册证的计3分,没有的计0分。

  2、有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保达标证明、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认证等其中一项的计3分,没有的计0分。

  3、拥有农产品原产地证明、无公害农产品证书、绿色食品证书、有机食品证书、省名牌产品证书、中国名牌产品证书、省著名商标证书、国家驰名商标证明文件等其中一项的计3分,没有的计0分。

  4、获得市级以上(含市级)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称号、市级以上(含市级)科技企业认定、市级以上(含市级)科技进步奖,拥有经认可认证的质量检测中心,获得专利证书,有上述其中一项的计3分,没有的计0分。

  5、获得“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文明诚信市场” 等称号其中一项的计3分,没有的计0分。

  (七)加分条件(以企业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员工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为准,10分)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依规加分,最高加10分。

  1、企业聘请本市农民作为企业员工,聘请10人,计2分。每增加2人,增计1分。

  2、企业聘请外地农民作为企业员工,聘请30人,计2分。每增加3人,增计1分。

  第六条 企业应提供的材料:

  (一)填写《东莞市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表》或《东莞市农业龙头企业监测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具备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审计报告;

  (四)企业开户银行出具企业在日常经济往来中守法、诚信、运行正常的证明;

  (五)生产基地的产权证书或企业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土地、生产设施租赁使用合同、协议等复印件;

  (六)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家庭农场或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委托生产、产品收购、信息服务、技术指导、入股分红、利润返还、优惠供应农业生产资料等形式带动农户的合同、协议和所带动农户的名册(姓名、住址、联系电话);

  (七)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分税种年度纳税情况证明;

  (八)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企业支付职工工资、职工社会养老保险等情况证明;

  (九)产品质量、环保、科技成果、商标、品牌、专利等方面的证明材料:

  1、企业管理制度、财务制度和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2、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保达标证明、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体系认证等证明材料;

  3、农产品原产地证明、无公害证书、绿色食品证书、有机食品证书、省名牌产品证书、中国名牌产品证书、省著名商标证书、国家驰名商标证明文件等复印件;

  4、科技企业和科技项目认定,质量检测中心认可认证文件,专利证书复印件;

  5、“守合同重信用企业” 、“文明诚信市场” 等证书复印件。

  (十)企业聘请农民员工的劳动合同、员工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

  以上材料根据企业情况据实出具,复印件需盖企业公章。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七条 申报程序

  (一)申报企业向所在地镇街农办(农林水务局)提出申请。市属农业企业按要求直接向市农业局申报市农业龙头企业。

  (二)各镇街农办(农林水务局)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材料真实、符合条件的申报企业,在申报表上签署审查意见并加盖印章,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名义向市农业局推荐。

  第八条 审核及认定程序

  (一)市农业局负责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查考核,并按第五条要求进行评分,形成审核意见后,征求市发改局、经信局、财政局、商务局、国土局、科技局、林业局、地税局、海洋渔业局、工商局、供销社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东莞支行等单位意见。

  (二)市农业局根据申报企业综合得分和各单位意见确定市农业龙头企业候选企业,并通过东莞市农业局网站向社会公示七天。公示期满如无异议,由市农业局报请市政府认定;如有异议,由市农业局牵头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后报市政府审定。经市政府认定的市农业龙头企业,由市农业局向社会公布并以市政府名义授予“东莞市农业龙头企业”证书和牌匾。

 

  第四章 运行监测与管理

  第九条 建立竞争和淘汰机制。对市农业龙头企业实行运行监测、动态管理,优保劣汰。

  第十条 实行市农业龙头企业每年一次的监测信息统计制度。市农业龙头企业在每年的3月1日前,分别填报《市农业龙头企业主要经营指标统计表》,并提交产业化生产经营工作总结和年度财务报表,送所在地农办(农林水务局)审核后报市农业局。

  第十一条 实行市农业龙头企业每三年一次的监测评审制度,具体程序参照申报认定程序。监测结果由市农业局报请市政府确认。对监测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东莞市农业龙头企业”资格,收回证书和牌匾。连续两次监测合格的市农业龙头企业,下一监测年度免予监测。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农业龙头企业,一经查实,采取一票否决,将报请市政府取消其市农业龙头企业资格。

  (一)被税务部门查实,有偷、逃、骗、抗税违法行为的;

  (二)由于防范措施不力或防范不当,致使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人民生命和财产重大损失的;

  (三)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经农业、工商、质检等部门查实并给予处罚的;

  (四)环保不达标,经环保部门查实并给予处罚的;

  (五)市农业局、财政局、审计局通过正式文件要求企业提供经营情况、财务报表,没有正当理由拒绝提供的;

  (六)在提供有关材料时存在严重的造假行为的;

  (七)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为的。

 

  第五章 职责分工

  第十三条 申报和监测企业要按照本办法及时提供真实和完善的申报和监测材料。

  第十四条 镇街农办(农林水务局)的主要职责是协调本级其他有关部门对企业的申报和监测材料进行审核,确保资料真实性,并对申报和监测材料出具审核意见后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名义上报。

  第十五条 市农业局的主要职责是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查考核,对申报和监测企业进行评分,并将审核情况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后报市政府确认。经市政府认定的市农业龙头企业,由市农业局通过市农业局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市相关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责,对申报认定和监测情况出具意见。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市农业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需要对其市农业龙头企业称号予以重新确认的,企业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由市农业局提出审查意见,报市政府确认后通过市农业局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月31日。2008年印发的《东莞市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