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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东城街道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政策解读

发表于:2018-11-09 关注 

关于《东城街道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政策解读

政策文件:东城街道办事处关于印发《东城街道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我街道社区集体资产管理,保护集体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集体经济发展,根据《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东府〔2018〕40号),我街道对《东城区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东城府〔2013〕18号)进行了修订,于2018年11月7日出台了《东城街道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东城府〔2018〕137号)。现对新修订的文件解读如下:

 

一、修订的必要性

《东城区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自2013年5月起颁布实施,本次修订主要基于两方面的需要:一是《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于2018年3月进行修订实施,提出了一些新的要求,需要贯彻落实。二是近年社区基层在实践中探索出一些好的经验做法,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对原制度进行补充和调整。

 

二、修订的过程

(一)深入开展调研。我街道组织相关部门、社区座谈,在充分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多次召开内部会议研究制定本细则的可行性。

(二)制定征求意见稿。根据调研情况,参照《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实施办法》(东府〔2018〕40号)有关内容,结合我街道实际,制定了《东城街道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并征求了各相关部门及社区意见。根据各相关部门及社区的意见进行了多次修改,最终形成《东城街道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细则(送审稿)》。 

(三)提交审议。2018年10月,街道法制办对《东城街道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细则(送审稿)》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后,经街道领导班子联席会议研究决定通过后,正式发文。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增加了授权的规定:一是由股东大会决定的部分事项,股东大会可采取召开股东大会限期授权和在组织章程载明长期授权等方式向股东代表会议授权决定。二是经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授权,并报送街道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可提高理事会在项目投资、资产交易、土地款使用、长期及固定资产报废、非生产性开支等事项的决策权限。

(二)2016年修订的《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对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的职权作了修改,对理事会、监事会的职权也作了微调。为更好地衔接省的最新法规要求,本次修订调整了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理事会、监事会的职权表述。

(三)对需经股东代表会议、理事会决定的事项的标准进行了修改,如借出款项、应收款项减免、坏账核销、建设用地使用权、农用地使用权、物业资产交易项目、生产性项目投资、长期及固定资产报废、非生产性项目投资和固定资产购建、非生产性开支等事项。

(四)调低了经济社及分社提取公积公益金的比例。增加历年累积公积公益金较多、负债率较低的集体经济组织,经街道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可调低提取公积公益金比例。

(五)增加股东人均分红标准需同时满足的条件由原来的8个调整为4个。

(六)对集体经济组织的开支审批权限进行了修改,同时对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支出单据增加审核人签名,要求审核人由本集体经济组织财经干部、会计主管等与集体财务管理密切相关的人员担任。

(七)接待费开支的总量控制比例进行了调整,不区分经联社与经济社的标准。

(八)明确凡需股东大会及股东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均属重大事项,须报送街道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及相关机构进行审查。

(九)明确凡需股东大会及股东代表会议决定的经济事项所签定的合同均为重要合同。重要合同的签订在遵循一般合同的签订程序基础上,还需经征求意见、签名表决、报送审批三个流程。

(十)提高了需进行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劳务服务、物资采购等事项的标准,由原来的5万元以上提高至15万元以上。

(十一)增加了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集体资产的价值进行评估的情形。

(十一)关于土地款的分配,根据省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有关文件精神,在第六十七条增加一款:“集体经济组织在新增被征收土地及出让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过程中,应明确土地收益在集体和个人之间的分配办法,归集体所有的一般不少于70%”。

(十二)衔接矛盾纠纷调处制度,根据信访工作要求及《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本次修订对股东对集体经济组织公开事项的真实性、完整性有异议的或股东反映集体经济组织违反集体资产管理的情况补充了股东提出质疑和申请调处的指引程序,明确了投诉处理的救济途径,疏导基层矛盾纠纷,压实街道社区基层属地管理责任。

(十三)本次修订将责任追究办法整合入内,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应责令改正,情况较重的通报批评、扣减薪酬、情况严重的建议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处理并启动相应责任追究程序;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东城街道办事处农林水务局

2018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