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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东城街道社区集体资产交易实施细则(试行)》的政策解读

发表于:2018-11-09 关注 

关于《东城街道社区集体资产交易实施细则(试行)》的政策解读

政策文件:东城街道办事处关于印发《东城街道社区集体资产交易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完善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工作,我街道对《东莞市东城区社区集体资产交易实施办法(试行)》(东城府函〔2013〕231号)进行了修订,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印发<关于规范性文件认定的指导意见(试行)>等管理制度》,现对新修订的文件解读如下:

 

一、修订的必要性

《东莞市东城区社区集体资产交易实施办法(试行)》自2013年7月颁布实施以来,我街道社区集体资产交易基本实现社区集体资产“全覆盖”上平台规范交易,取得了重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但在近来的工作运行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完善交易实施细则,规范集体资产交易行为。

根据《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和《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交易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街道实际,2018年11月我街道对交易办法进行了修订,特制定《东城街道社区集体资产交易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交易实施细则)。

 

二、修订的过程

街道农林水务局负责本《交易实施细则》的起草工作,在形成初稿后征求了相关部门的意见,在征求各方意见并形成定稿后,经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讨论通过,2018年11月7日,街道办事处印发此《交易实施细则》。

 

三、总体框架

《交易实施细则》共分为七部分。第一章总则,规定了《交易实施细则》的适用对象为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农用地发包,厂房、商铺、专业市场出让、出租、发包,以及其他集体资产的出让、出租、发包等流转行为。第二章明确集体资产交易的管理机构和交易机构。第三章规定交易的主体,新增细化有关共有权人及信用警示名单的规定。第四章规定集体资产交易的方式及标准,包括公开竞价交易(街道级交易、社区级交易)、小额、续约、磋商,细化各类交易的标准。第五章规定公开竞价交易的交易程序为完善信息、立项申请、审核资料、发布信息、受理报名、邀请见证、组织交易、确认成交等八个步骤。第六章规定责任追究,违反本细则规定进行集体资产交易的,按照《东城街道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第七章附则明确集体资产交易相关附属规定。

 

四、对几个重点问题的修订说明

(一)关于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农用地发包,厂房、商铺、专业市场出让、出租、发包,以及其他集体资产的出让、出租、发包等流转行为。

(二)关于交易主体

本实施细则完善了有关交易主体的规定,明确了集体资产属于两个或两个以上集体经济组织共有的,共有权人可以联合提出交易申请,也可以委托其中一个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明确规定东城街道公共资源交易委员办公室要及时收集、审查所辖区域内交易相关人的信用情况,根据审查结果,将信用记录不良的法人或自然人列入交易平台信用风险警示名单,法人或自然人被纳入交易平台信用警示名单的,从纳入名单之日起三年内,交易服务机构不再接受其参与集体资产交易的申请。

(三)细化交易方式

社区集体资产交易分为公开竞价交易、小额资产交易、续约交易和磋商交易。其中公开竞价交易分为街道级交易和社区级交易。

(四)增加交易模式

社区集体资产公开竞价交易新增“网上竞价交易”模式,意向竞投人可直接在网上参与项目的竞投,而原有的现场竞价交易可采取现场举牌竞价交易(明标明投)、书面报价交易(明标暗投)等方式进行。

(五)新增小额交易标准

本实施细则规定,小额资产交易包括小额物业类资产出租、短期零碎资产出租以及其他小额资产交易。根据交易方案设定的租期长短、租金大小划分不同类别,简化交易流程。

(六)明确续约交易的条件和程序

对于符合街道产业规划、诚信经营、按时交租的原承租方,符合一定条件的,可在合同到期前申请续约交易。申请续约先由集体经济组织向街道农林水务局提交申请,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批复同意后须经股东(代表)大会通过,方可续约。

(七)明确磋商交易的条件和程序

磋商交易是由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并经街道办事处书面同意,且须经股东(代表)大会通过,可不经公开竞价程序,集体经济组织直接与特定意向人磋商达成的交易。适用磋商交易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优质企业、“倍增计划”企业、更新改造、用于街道统筹发展项目、用于公益事业的其他不宜进行公开竞价交易的项目、符合市或街道产业导向规划政策等特殊需要所招商引资的特定项目。

(八)修改对流标交易项目的处理

原《交易办法》规定,交易项目连续3次未能公开交易成功的(每个交易日的时间间隔不少于15个工作日),可在最后一次组织交易后3个月内自行组织交易,现修改为无人竞投的,本次交易程序终止,集体经济组织可重新提出交易申请,或可在自交易终止之日起3个月内,在不改变原交易方案主要条件的基础上经街道农林水务局同意后与交易意向人达成交易,并报镇交易中心备案。超过3个月未能达成交易的,按本细则规定的程序重新组织交易。

东城街道办事处农林水务局

2018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