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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18年3502号)

发表于:2018-09-06 关注 

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18年3502号)

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18年第12号),涉及我市2家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茶山周永安鱼档销售的花甲

东莞市茶山周永安鱼档销售的花甲(采购日期:2018.4.19,规格:散装),氯霉素项目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经营户进行了立案调查,该经营户经营检出药品氯霉素的花甲和不能出示进货查验记录及相关凭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涉案货值较少,违法行为轻微,我局未发现其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处以罚款;3、给予警告。《行政处罚决定书》(东)食药监食罚〔2018〕35071803C号

该经营户进行原因排查:该批次花甲是从虎门富绅水产市场采购的,购入时间短,未曾添加氯霉素等任何物质,因此氯霉素项目不合格是养殖或批发环节添加氯霉素造成的,而不是该经营户导致的。

二、东莞市陈记水产店销售的白贝

东莞市茶山陈记水产店销售的白贝(采购日期:2018.4.16,规格:散装),氯霉素项目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经营户进行了立案调查,该经营户经营检出药品氯霉素的白贝和不能出示进货查验记录及相关凭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涉案货值较少,违法行为轻微,我局未发现其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处以罚款;3、给予警告。《行政处罚决定书》(东)食药监食罚〔2018〕35071802C号

该经营户进行原因排查:该批次沙甲是从虎门富绅水产市场采购的,未曾添加氯霉素等任何物质,因此氯霉素项目不合格是养殖或批发环节添加氯霉素造成的,而不是该经营户导致的。

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茶山分局

2018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