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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发表于:2018-10-09 关注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的通告》(2018年第21号),涉及我市2家经营企业。现将不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黄江温俊忠蔬菜档销售的“长豆角”农产品

(一)东莞市黄江温俊忠蔬菜档销售的“长豆角”农产品

(购进日期:2018年7月3日,单价:7元/公斤,规格:散装),水胺硫磷项目不合格。

(二)我局已依法对该单位进行立案,该单位经营不符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但鉴于该单位能够提案食品的进货单据、供货商的资质证明材料和《检验合格证明进货时不知道涉案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该单位销售的食品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已做好了涉案食品的召回公示书对买涉案食品的消费者进行食品召回,我局没有收到消费者任食用该单位销售的涉案食品后身体出现不适的报告;且该单货的涉案食品共计的货值较小,查明涉案食品被检测不合格因不在该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ニ十四条第(-)项规定,我局决定对其不予行政处罚。

二、东莞市黄江军记蔬菜档销售的“芹菜”农产品

(一)东莞市黄江军记蔬菜档销售的“芹菜”农产品(购日期:2018年6月11日,单价:10元/公斤,规格:散装),百克威项目不合格。

(二)我局已依法对该单位进行立案,该单位经营不符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但鉴于该单位能够提案食品的进货单据、供货商的资质证明材料和《检验合格证明进货时不知道涉案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该单位销售的食品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已做好了涉案食品的召回公示书对买涉案食品的消费者进行食品召回,我局没有收到消费者任食用该单位销售的涉案食品后身体出现不适的报告;且该单货的涉案食品共计的货值较小,查明涉案食品被检測不合格因不在该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我局决定对其不予行政处罚。

三、广大消费者如发现视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食品监管部门12331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2018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