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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莞城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发表于:2018-09-22 关注 

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莞城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2018年第36期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18年第205号),涉及我辖区1家食品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 东莞市莞城新创业副食购销部经营的“黄金蟹钳(膨化食品)”产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莞城新创业副食购销部2018年6月11日经营的“黄金蟹钳(膨化食品)”(生产单位:潮州市潮安区庵埠欣荣食品厂,生产日期:2018年4月16日) ,经检验酸价(以脂肪计)项目不合格。

(二)处罚情况。经调查,我分局认定东莞市莞城新创业副食购销部2018年6月11日经营的“黄金蟹钳(膨化食品)”(生产单位:潮州市潮安区庵埠欣荣食品厂,生产日期:2018年4月16日),经检验酸价(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东莞市莞城新创业副食购销部经营的涉案“黄金蟹钳(膨化食品)”是在潮州市潮安区庵埠镇明盛食品商行购入,已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现场检查未发现上述不合格批次的“黄金蟹钳(膨化食品)”(生产单位:潮州市潮安区庵埠欣荣食品厂,生产日期:2018年4月16日),调查中亦未发现其有在“黄金蟹钳(膨化食品)”添加违法物质的情况,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分局决定对东莞市莞城新创业副食购销部免于处罚,免予处罚决定书编号:(东)食药监食罚〔2018〕17071801AL号

(三)经进一步调查,发现东莞市莞城新创业副食购销部购进“黄金蟹钳(膨化食品)”(生产单位:潮州市潮安区庵埠欣荣食品厂,生产日期:2018年4月16日)的上游供应商是潮州市潮安区庵埠镇明盛食品商行。我分局已于2018年08月21日将潮州市潮安区庵埠镇明盛食品商行涉嫌销售违法食品的线索通报潮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 东莞市莞城新创业副食购销部经营的“虾子面(花色型膨化食品)”产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莞城新创业副食购销部2018年6月11日经营的“虾子面(花色型膨化食品)”(生产单位:潮州市潮安区东阳实业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8年5月20日) ,经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

(二)处罚情况。经调查,我分局认定东莞市莞城新创业副食购销部2018年6月11日经营的“虾子面(花色型膨化食品)”(生产单位:潮州市潮安区东阳实业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8年5月20日),经检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东莞市莞城新创业副食购销部经营的涉案“虾子面(花色型膨化食品)”是在深圳市南山区鸿盛商行购入,已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现场检查未发现上述不合格批次的“虾子面(花色型膨化食品)”(生产单位:潮州市潮安区东阳实业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8年5月20日),调查中亦未发现其有在“虾子面(花色型膨化食品)”添加违法物质的情况,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分局决定对东莞市莞城新创业副食购销部免于处罚,免予处罚决定书编号:(东)食药监食罚〔2018〕17071801AL号

(三)经进一步调查,发现东莞市莞城新创业副食购销部购进“虾子面(花色型膨化食品)”(生产单位:潮州市潮安区东阳实业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8年5月20日)的上游供应商是深圳市南山区鸿盛商行。我分局已于2018年08月21日将深圳市南山区鸿盛商行涉嫌销售违法食品的线索通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食品药品监管部门12331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2018年0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