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科技项目 广东省制造业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建设
发布时间:2024-10-14 浏览量:61 收藏
(一)项目总投资要求不低于6000万元,省财政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予以奖补支持,支持金额不高于2820万元。
(二)财政资金分批拨付,确定项目并签订项目承诺书后拨付部分启动资金;项目通过验收后视完成情况拨付其余支付资金。
(三)项目建设周期不超过2年,项目启动时间不早于2024年6月1日,完成时间不晚于2026年12月31日。核定的项目投入费用包括设备费(含软件和网络设备)、测试化验加工费、材料费、燃料动力费、会议费、差旅费、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人员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不含税。财政资金可用于设备费(含软件和网络设备)、测试化验加工费、材料费,不含税。
(四)支持数量为1个。
(一)申报单位(含联合体所有成员单位)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诚信经营,依法纳税,未被纳入失信惩戒主体名单、经营异常名录或其他失信主体名单,近三年在专项审计、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方面未出现严重违法违规情况。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环保、质量责任事故。
(二)申报项目在广东省内实施,应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
(三)项目允许联合申报,如联合申报,需明确申报牵头单位,牵头单位须承担申报文件、承担责任、接受指示和处理、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与本项目有关的所有其它必要事宜。
(四)申报单位或联合体单位须具有面向企业的工业互联网与数字化转型相关服务能力,包括但不限于评估诊断、转型咨询、平台适配验证、测试认证、人才培训、信息安全服务、行业数字化转型研究、标准制定等能力。
(五)申报单位或联合体单位在省内具备线下场地、不少于100人规模的本地化团队、良好的就近服务能力,能及时响应企业服务需求。项目负责人须为高级工程师且具备数字化和行业服务经验。
(六)申报单位或联合体单位承担过国家级或省级制造业数字化转型、工业互联网、数字经济等领域顶层规划、课题研究、指南指引等优先;参与过数字化、智能化等领域国家标准编制优先;具有国家级或省级制造业数字化转型、工业互联网等领域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经验优先。
2024年11月7日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