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科技项目 东莞市重大科技项目(国家、省重点研发计划及科技重大专项配套项目)
发布时间:2024-10-08 浏览量:4 收藏
1.单个单位牵头承担、参与或牵头承担子课题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及科技重大专项项目,并获资助总额500万元(含)以上的,在项目验收通过且在我市实现落地转化及产业化后,对牵头承担的,市财政按照国家实际到位资金不超过1:1的比例给予配套资助,同一项目最高配套资助额度1000万元;对参与或牵头承担子课题的,市财政按照国家实际到位资金不超过1:0.5的比例给予配套资助,同一项目最高配套资助额度500万元。
2.对单个单位牵头承担省重点研发计划及科技重大专项项目,并获资助总额500万元(含)以上的,在项目验收通过且在我市实现落地转化及产业化后,市财政按照省实际到位资金不超过1:0.5的比例给予配套资助。同一项目最高配套资助额度500万元。
3.对单个单位牵头承担、参与或牵头承担子课题之一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及科技重大专项项目,所获资助总额为200万元(含)—500万元之间的,在项目验收通过且在我市实现落地转化或产业化后,市财政按照国家实际到位资金1:0.1的比例给予配套资助;同一项目最高配套资助额度50万元。
(一)本次受理的配套项目为2023年4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验收通过,包括已在东莞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备案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及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省重点领域研发计划项目,项目实际验收日期或项目管理部门下达验收结论的日期属于该时间范围的均可申报。
2024年10月8日至2024年11月8日1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