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科技项目 广东省制造业当家重点任务保障专项企业技术改造资金项目入选项目
发布时间:2024-03-26 浏览量:288 收藏
一、设备奖励方式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设备更新项目按珠三角地区不超过新设备购置额(不含税)的20%进行奖励,粤东粤西粤北地区(惠州市惠东县、博罗县、龙门县,江门市台山市、开平市、鹤山市、恩平市,肇庆市四会市、广宁县、德庆县、封开县、怀集县按粤东粤西粤北地区支持政策实施)不超过新设备购置额(不含税)的30%进行奖励,单个支持项目奖励额度不超过1500万元;各地级以上市根据当年度奖励资金预算额度与本地区实际项目申报情况等按规定自主确定奖励比例,原则上同一地市当年度奖励比例保持一致。入库项目不等同于最终省级财政资金给予支持的项目。
二、银行贷款贴息方式
贷款贴息采取事后补贴方式,对符合条件的技术改造完工项目,按已支付利息额不超过30%给予补贴(具体比例可结合当年预算额度及入库项目情况确定),单个项目贴息期不超过3年,单个企业单个自然年最高贴息200万元。
三、保险增信补贴方式
保险增信补贴采取事后补贴方式,对符合条件的技术改造完工项目,按其完工日前5年(含完工日当年度)中的任一年度已支付保险费用的不超过50%比例给予补贴(具体比例结合当年预算额度及入库项目情况确定),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贴40万元,同一笔保险增信贷款只能享受一次补贴政策。
四、融资租赁补贴方式
融资租赁补贴采取事后补贴方式,对符合条件的技术改造完工项目,按设备融资租赁合同额不超过合同签订时的银行同期(五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给予一次性补贴(具体比例结合当年预算额度及入库项目情况确定)。单个项目补贴期最高不超过3年,不足1年的部分按实际月数核算,单个企业单个自然年补贴额最高200万元。同一设备融资租赁合同只能享受一次补贴政策。
一、设备奖励方式
1.项目在广东省内实施,项目承担单位为在广东省内登记注册且在广东生产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的工业企业。
2.项目应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和项目所在地地级以上市重点产业发展方向。具备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核准或审批等文件。
3.项目在2023年4月1日(含)至2023年12月31日(含)期间完工,且完工日期在项目备案证建设期内。备案证发生变更的,企业提交变更时间不超过前备案证明确的完工日期。
4.奖励的项目设备为自项目原始备案通过日后至完工日期间购置的设备(以发票等合法票据的时间为准,票据不含税),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项目备案后2年内未开工申请延期的,自申请延期通过日后算起。
5.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500万以上,其中,珠三角地区企业项目符合条件的新设备购置总额(不含税)不低于700万元;粤东粤西粤北地区企业项目符合条件的新设备购置总额(不含税)不低于400万元。
6.项目及申报奖励的设备投资未获得过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财政资金的支持。
7.项目投资按规定纳入技术改造投资统计。
二、银行贷款贴息方式
1.项目在广东省内实施,项目承担单位为在广东省内登记注册且在广东生产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的工业企业。
2.项目应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和项目所在地地级以上市重点产业发展方向。具备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核准或审批等文件。
3.项目承担单位从银行获得固定资产贷款,且贷款额度不低于(含)100万元,在贴息期内无不良信贷记录,贷款资金用于申报的技术改造项目建设。
4.项目在2023年4月1日(含)至2023年12月31日(含)期间完工,且完工日期在项目备案证建设期内。备案证发生变更的,企业提交变更时间不超过前备案证明确的完工日期。
5.贷款利息是指该技术改造项目固定资产贷款在2021年4月1日(含)至2024年3月31日(含)期间实际支付的利息。
6.项目未获得过省级技术改造资金以外的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财政资金支持。
7.项目投资按规定纳入技术改造投资统计。
三、保险增信补贴方式
1.项目在广东省内实施,项目承担单位为在广东省内登记注册且在广东生产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的工业企业。
2.项目应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和项目所在地地级以上市重点产业发展方向。具备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核准或审批等文件。
3.项目承担单位通过保险增信方式从银行获得固定资产贷款,在补贴期内无不良信贷记录,贷款资金用于申报的技术改造项目建设。
4.项目在2023年4月1日(含)至2023年12月31日(含)期间完工,保险费用应已完成支付(以保单、支付凭证等为准)。
5.项目未获得过省级技术改造资金以外的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财政资金支持
6.项目投资按规定纳入技术改造投资统计。
四、融资租赁补贴方式
1.项目在广东省内实施,项目承担单位为在广东省内登记注册且在广东生产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的工业企业。
2.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应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和项目所在地地级以上市重点产业发展方向。具备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核准或审批等文件。
3.项目承担单位通过直接融资租赁方式购入生产及生产配套设备(不含家具电器、办公耗材、车辆、非专用电脑等日常办公设备),设备应用于申报的技术改造项目。
4.项目承担单位在规定时间内签订设备融资租赁合同,在补贴期内无不良信贷记录,单个项目设备融资租赁单个合同额不低于500万元。
5.项目在2023年4月1日(含)至2023年12月31日(含)期间完工,且完工日期在项目备案证建设期内。备案证发生变更的,企业提交变更时间不超过前备案证明确的完工日期。
6.项目融资租赁补贴期以完工日期往前核算,最长不超过3年。
7.项目未获得过省级技术改造资金以外的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财政资金支持。
8.项目投资按规定纳入技术改造投资统计。
6月10日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