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科技项目 东莞市滨海湾新区支持港澳人才创新创业扶持
发布时间:2023-12-26 浏览量:43 收藏
三、港澳台人才创业企业启动资助相关事项
奖励类别 | 共同材料 | 其它材料 | 奖励标准 |
企业经营奖励 |
1《. 滨海湾港澳台人才创新创业暂行办法创业启动申请表》(附件 2)。 2.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和企业法人、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3. 近 3 年企业财务报表。 | 1. 企业创新创业计划书。 | 一次性给予 10 万元资助。 |
创新创业大赛奖励 |
| 1. 参赛团队成员报名表复印件。 2. 获得赛事等次奖励的凭证复印件。 3. 奖励资金入账凭证。 |
按其实际获得奖励金额不超过比例1:1给予配套资助,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
资助计划配比奖励 |
| 1. 获得资助凭证复印件。 2. 获得资助项目团队名单复印件。 3. 奖励资金入账凭 证。 |
按其实际获得资助金额不超过比例1:1给予配套资助,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
备注:累计符合两项以上条件的企业可享受叠加资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港澳台人才创业企业租金补贴相关事项
按租金标准不高于新区市场租金水平,享受实际租赁面私不超过100平方米的补贴,补贴时长为3年。按先缴后补的方式进行补贴,补贴标准为第1年80%,第2年60%,第3年40%。《暂行办法》发布前已享受新区场地租金补贴优惠的企业,或入驻港澳台青年创新创业基地且享受租金补贴的企业不可享受补贴。
五、港澳台人才创业企业培训补贴相关事项
按港澳台人才创业企业实际支付培训费5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累计获得培训补贴不超过10万元,且不可与新区其他培训补贴叠加享受。
六、港澳台人才创业企业成长奖励相关事项
给予港澳台人才创业企业一次性100万元奖励。
七、港澳台人才创业企业重点项目奖励相关事项
奖励类别 | 共同材料 | 其它材料 | 奖励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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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获评国家级的奖励 |
获评科技创新奖项 |
1《. 滨海湾港澳台人才创新创业暂行办法重点项目奖励申请表》(附件 6)。 2.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和企业法人、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3. 近 3 年企业财务报表。 |
1. 获评省级以上的奖励复印件。 2. 获得相应奖项资助入账凭证。 | 按照 1:1 比例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配套资助;获评省级奖励按照 1:0.8 比例给予 最高不超过 800 万 元配套资助。 |
入选创新团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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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入选市级以上人才团队凭证复印件。 2. 获得相应奖项资助入账凭证。 | 入选国家级创新团队按资助 1:1 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配套资助;入选省级创新团队按资助 1:1 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 800 万元配套资助; 入选市级创新团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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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资助 1:1 比例给 予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配套资助。 |
八、港澳台人才创业企业贷款贴息相关事项
1.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最高上浮3个百分点据实给予贴息,每家港澳台人才创业企业每年可享受贴息的贷款额度最高30万元,贷款贴息时长不超过2年。2·吸纳港澳台人才就业的企业,按15万元/人的标准增加贴息额度,每家港澳台人才创业企业每年可享受贴息的贷款额度最高300万元,贷款贴息时长不超过2年。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项目满一个完整年度(即12个月)后申请上一年度的贷款贴息,不满1年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项目计算贴息时以贷款实际天数作为计算依据,实际贷款利息以申请补贴时提供的银行流水等相关还款记录为准。
九、港澳台人才创业企业融资担保补贴相关事项
按港澳台人才创业企业担保费50%给予补贴,单笔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补贴。补贴时长不超过2年。
十、港澳台人才创业企业上市奖励相关事项
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十一、港澳台人才创业企业活动补贴相关事项
按活动实际支出的50%给予支持,每家单位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十二、港澳台人才创业企业参展补贴相关事项
按不高于实际支出的 50%给予港澳台人才创业企业补贴,每家企业每年累计获得最高 10 万元。企业申请市参展补贴与新区参展补贴总额不得超过企业参展实际支出总额。
十三、港澳台青年创新创业孵化载体建设奖励
港澳台青年创新创业孵化载体首次认定为国家、省和市级的创业孵化载体或港澳台创新创业基地等,一次性分别给予 300 万元、200 万元、100 万元奖励。根据就高补差原则给予港澳台青年创新创业孵化载体奖励。
十四、港澳台青年创新创业孵化载体运营奖励
(二)申报材料及奖励标准奖励类别 | 共同材料 | 其他材料 | 奖励标准 |
入驻企业获得创投机构投资 |
1.《滨海湾港 澳 台 人 才 创 新 创业 暂 行 办 | 1. 获得创投机构投资凭证材料,如投资协议、银行进账单等; 2. 近 3 年企业财务报表。 | 按每个港澳台人才创业企业实际获得投资到账金额的 2%,给予港澳台青年创新创业孵化载体 最高不超过 5 万元奖励。 |
| 法 孵 化 载 |
| 每成功认定一家国家高 |
| 体 运 营 奖 |
| 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 |
入驻企业被认定 | 励申请表》 | 1.国家、市有关部门同意 | 港澳台青年创新创业孵 |
为国家高新技术 企业的或瞪羚企 | (附件 15)。 2.加载统一 | 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或瞪羚企业的凭证材料; | 化载体 2 万元奖励;每成 功认定一家瞪羚企业,一 |
业 | 社 会 信 用 | 2.近 3 年企业财务报表。 | 次性给予港澳台青年创 |
| 代 码 的 营 |
| 新创业孵化载体 5 万元 |
| 业 执 照 和 |
| 奖励。 |
入驻企业首次在中国青创板挂牌 | 法人代表、经 办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 1. 港澳台人才创业企业上板证书复印件; 2. 近 3 年企业财务报表。 | 一次性给予港澳台青年创新创业孵化载体 1 万 元奖励。 |
入驻企业首次在 | 件复印件。 | 1.进入全国股转系统创新 |
|
全国股转系统创 | 3.企业入驻 | 层或广东股权交易中心 | 一次性给予港澳台青年 |
新层或广东股权 | 港 澳 台 青 | 科技创新专板挂牌的凭 | 创新创业孵化载体 3 万 |
交易中心科技创 | 年 创 新 创 | 证文件; | 元奖励。 |
新专板挂牌 | 业 孵 化 载 | 2.近 3 年企业财务报表。 |
|
入驻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 | 体 协 议 复 印件。 | 1. 企业上市凭证材料; 2. 近 3 年企业财务报表。 | 一次性给予港澳台青年创新创业孵化载体 20 万 元奖励。 |
十五、港澳台人才个税补贴
按港澳台人才在新区缴纳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已纳税额超过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的 15%的部分,由管委会给予财政补贴。
十六、港澳人才就业奖励
一次性给予港澳人才 5 万元奖励。
十七、港澳台人才实习补贴
1.本科生,每人每月 5000 元。2.硕士研究生,每人每月 8000元。3.博士研究生,每人每月 10000 元。
十八、港澳台人才综合补贴
1. 本科学历人才补贴 3 万元,一次性发放;2.硕士学历人才补贴 6 万元,分两年等额发放;3.博士学历人才补贴 20 万元,分三年按 3:3:4 比例发放。
1.建筑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拥有3年以上场地使用权;
2·入驻载体的港澳台企业或创业团队占比不低于总企业数的50%,且入驻的港澳台人才创业企业或创业团队使用场地面私不低于总面私的30%(港澳台人才创业企业或创业团队使用场地面私比例以每年末数据取平均值计算),
3·具有完善的管理运营团队,为入孵对象提供创业培训、创业实训、管理指导、项目推介、政策指引和信息咨询等专业化服务。
三、港澳台人才创业企业启动资助相关事项
奖励类别 | 共同材料 | 其它材料 | 奖励标准 |
企业经营奖励 |
1《. 滨海湾港澳台人才创新创业暂行办法创业启动申请表》(附件 2)。 2.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和企业法人、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3. 近 3 年企业财务报表。 | 1. 企业创新创业计划书。 | 一次性给予 10 万元资助。 |
创新创业大赛奖励 |
| 1. 参赛团队成员报名表复印件。 2. 获得赛事等次奖励的凭证复印件。 3. 奖励资金入账凭证。 |
按其实际获得奖励金额不超过比例1:1给予配套资助,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
资助计划配比奖励 |
| 1. 获得资助凭证复印件。 2. 获得资助项目团队名单复印件。 3. 奖励资金入账凭 证。 |
按其实际获得资助金额不超过比例1:1给予配套资助,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
备注:累计符合两项以上条件的企业可享受叠加资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港澳台人才创业企业租金补贴相关事项
1.《滨海湾港澳台人才创新创业暂行办法租金补贴申请表》(附件3)。2·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和企业法人、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3·近3年企业财务报表。4·企业创新创业计划书。5·港澳台人才创业企业场地租赁协议复印件。6·用于支付租金的转账凭证。
五、港澳台人才创业企业培训补贴相关事项
1.《滨海湾港澳台人才创新创业暂行办法培训补贴申请表》(附件4)。2·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和企业法人、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3·近3年企业财务报表。4·举办培训通知复印件。5·企业报名回执复印件。6·用于支付培训支出的转账凭证。六、港澳台人才创业企业成长奖励相关事项
(二)申报材料
1.《滨海湾港澳台人才创新创业暂行办法成长奖励申请表》(附件5)。2·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和企业法人、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3·近3年企业财务报表。4·机构(基金)与企业签订的投资协议复印件。5·投资款入账凭证。
七、港澳台人才创业企业重点项目奖励相关事项
奖励类别 | 共同材料 | 其它材料 | 奖励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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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获评国家级的奖励 |
获评科技创新奖项 |
1《. 滨海湾港澳台人才创新创业暂行办法重点项目奖励申请表》(附件 6)。 2.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和企业法人、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3. 近 3 年企业财务报表。 |
1. 获评省级以上的奖励复印件。 2. 获得相应奖项资助入账凭证。 | 按照 1:1 比例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配套资助;获评省级奖励按照 1:0.8 比例给予 最高不超过 800 万 元配套资助。 |
入选创新团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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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入选市级以上人才团队凭证复印件。 2. 获得相应奖项资助入账凭证。 | 入选国家级创新团队按资助 1:1 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配套资助;入选省级创新团队按资助 1:1 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 800 万元配套资助; 入选市级创新团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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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资助 1:1 比例给 予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配套资助。 |
八、港澳台人才创业企业贷款贴息相关事项
1.《滨海湾港澳台人才创新创业暂行办法贷款贴息申请表》(附件7)。2·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和企业法人、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3·近3年企业财务报表。4·金融机构与企业签订的贷款协议复印件。5·贷款资金入账凭证。吸纳港澳台人才就业的企业,除上述申报材料外,还需额外提供:1.港澳台人才劳动合同复印件。2·港澳台人才参保凭证复印件。
九、港澳台人才创业企业融资担保补贴相关事项
1.《滨海湾港澳台人才创新创业暂行办法融资担保补贴申请表》(附件8)。2·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和企业法人、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3·近3年企业财务报表。4·金融机构与企业融资贷款协议的复印件。5·融资担保机构与港澳台人才创业企业提供担保协议复印件。6·贷款资金入账凭证。7·担保费用实际支付凭证。
十、港澳台人才创业企业上市奖励相关事项
1.《滨海湾港澳台人才创新创业暂行办法上市奖励申请表》(附件9)。2·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和企业法人、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3·近3年企业财务报表。
十一、港澳台人才创业企业活动补贴相关事项
1.《滨海湾港澳台人才创新创业暂行办法活动补贴申请表》(附件10)。2·《滨海湾港澳台人才交流活动支持备案登记表》(附件11)。3·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和法人代表、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4·活动方案。5·证明活动人数的签到表及现场照片。6·发票及支付凭证复印件。7·活动宣传报道。
十二、港澳台人才创业企业参展补贴相关事项
1.《滨海湾港澳台人才创新创业暂行办法参展补贴申请表》(附件 12)。2.《滨海湾港澳台人才创新创业暂行办法参展活动备案登记表》(附件 13)。3.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和法人代表、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4.获准参加行业展会通知材料复印件。5.现场布展实景图。6.参展费用支付凭证。
十三、港澳台青年创新创业孵化载体建设奖励
1.《滨海湾港澳台人才创新创业暂行办法孵化载体建设奖励申请表》(附件 14)。2.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和法人代表、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3.港澳台青年创新创业孵化载体申请认定材料复印件。4.场地租赁合同复印件。
十五、港澳台人才个税补贴
1.《滨海湾港澳台人才创新创业暂行办法个税补贴申请表》
(附件 16)。2.港澳台人才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3.港澳台人才与新区企事业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4.港澳台人才在新区个人所得税纳税凭证。5.港澳台人才在新区缴纳社会保险凭证。6.年度工资薪金总额凭证。
十六、港澳人才就业奖励
1.《滨海湾港澳人才创新创业暂行办法就业奖励申请表》
(附件 17)。2.港澳人才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3.港澳人才毕业证复印件。4.港澳人才与新区企事业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5.港澳人才取得的香港或澳门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6.港澳人才在新区缴纳满 12 个月社会保险凭证。
十七、港澳台人才实习补贴
1.《滨海湾港澳台人才创新创业暂行办法实习补贴申请表》(附件 18)。2.港澳台高校生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学生证复印件。 3.新区企业事业单位实习凭证复印件。
十八、港澳台人才综合补贴
1.《滨海湾港澳台人才创新创业暂行办法综合补贴申请表》(附件 19)。2.港澳台人才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3.港澳台人才与新区企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复印件。4.港澳台人才学历证书复印件。5.港澳台人才及其父母、配偶与未成年子女房屋登记查询结果。6.港澳台人才在新区缴纳社会保险凭证复印件。
受理时间:2023年12月29日-2024年1月31日
(一)发布公告
滨海湾新区管委会通过官网及其他公众传播媒介向社会发布申报公告。
(二)接收材料
企事业单位、创新创业孵化载体及港澳台人才应对照本公告要求准备证件原件及纸质申报材料,申报材料一式两份,由新区政务服务中心惠企政策兑现窗口统一审核及接收。如申报材料不完整或不符合报送规范要求,新区将通知申报单位或个人进行补充和更正,申报单位或个人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完成补充、更正并重新提交申报材料,逾期未对申报材料进行补充、更正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批次申报资格。申报主体为新区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及创新创业孵化载体,个人由所在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申报。
东莞滨海湾新区管理委员会经济科技金融局,东莞市滨海湾新区湾区 1 号 4 楼,26889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