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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已结束广东省产业创新人才联盟(集聚中心)创建

发布时间:2023-12-05 浏览量:284 收藏

具体信息

  • 发布部门 :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 申报日期 : 2023-12-01/2023-12-30
  • 项目类型 :
      其他方向
  • 扶持方式 :
      事后补助

具体扶持方式

  (一)对人才联盟在技能人才评价、职称认定、人才政策等方面给予政策引导,支持人才联盟主导制定有关重点领域人才评价标准体系,开展人才自主认定评价,赋予省重大人才工程自主举荐权。

  (二)鼓励人才联盟承办工业和信息化职业技能大赛、“创客中国”(“创客广东”)等重大赛事。支持通过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省级工业设计大赛等重要活动开展人才交流提升、引进培育。

  (三)支持人才联盟主导建设现代产业学院,对联盟内参与建设产业学院的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可享受有关产教融合优惠政策,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现代产业学院。

  (四)对人才联盟面向行业、产业提供人才引进、培育、交流等人才服务形成示范效应的予以奖励性补助。

  (五)鼓励有条件的地市结合产业集群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需求,配套相关政策支持。


具体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

  1.牵头建设单位应为省级以上制造业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工业设计中心、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等重点创新平台,或者“链主”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等优质企业,或者战略性产业集群咨询机构、人力资源机构、行业协会等。

  2.牵头建设单位应已成立并正式运行不少于2年(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具备长期稳定投入和支持联盟运行的基础条件,具有辐射带动行业、产业、企业和人才的突出号召力和影响力。

  3.成员单位应包含相关产业领域内若干家具有较强影响力和号召力的“专精特新”等优质企业,以及科研院所、高校等主体。

  (二)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应具备可持续吸引投资的能力,有完善的组织架构和管理团队负责人才联盟的日常管理,能够确保人才联盟立足行业产业,按照市场规律自主运行。

  2.申报主体应具有吸引和培养各类创新型人才、团队的能力,有正在运行或计划实施的人才引进、培育、创新成果转化等项目,有能对外承担责任的能力或者依托主体。

  3.申报主体应具有较强的人才技术创新和扩散能力,丰富的成果转化和商业化经验,具备持续开展人才分析研究、引进培育和评价发展服务能力。

  4.申报主体应有合理可行的联盟建设和发展规划,具备或者已筹备建设面向本地区、本产业领域提供人才引进、人才培养、人才培训、人才交流等的服务平台或机制,具备推进产业人才工作的有效机制、抓手、渠道、资源等。

  (三)其他条件

  1.近三年单位或其主要负责人有严重违法行为被处罚或被政府部门列入失信名单的,不得作为牵头建设单位和成员单位。

  2.针对“卡脖子”关键领域、粤东粤西粤北地区人才联盟(集聚中心)的建设,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


申报时间

  12月30日前

申报流程

  (一)单位申报。符合条件的牵头建设单位,以自愿为原则,按照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包括人才联盟申报书、人才联盟建设方案,以及单位资质、投入能力证明、规章制度等相关佐证材料,统一提交到所在地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地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结合当地优势产业发展现状和急需紧缺人才需求,积极发动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申报。

  (二)审核审查。地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申报书、建设方案等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申报单位材料一致性、合规性、完整性从严把关。对于“卡脖子”关键领域、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单位提出优先支持的,需由地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经过专门论证、集体研究审议后,出具书面同意申报意见。

  (三)评审论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建设方案等申报材料进行审查,视情况组织属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申报单位情况开展进一步核实,并组织专家开展综合论证,通过评审的人才联盟将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网站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报有关部门备案。

  (四)入库培育。通过遴选的培育支持对象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报省委组织部备案后等纳入培育,进入为期一年的培育期。培育期满经审核合格,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授牌认定为省级人才联盟(集聚中心),并全面落实相关支持政策。

  (五)跟踪评估。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对人才联盟进行跟踪评估,对人才联盟实施的人才引进、培育、创新成果转化等运行发展情况,视情况组织属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开展不定期跟踪评估,评估内容根据人才联盟的功能定位有所侧重。跟踪评估情况将作为人才联盟推荐获得国家部委或省级政策支持的重要参考依据。

  如人才联盟存在申报主体被依法终止;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跟踪评估不合格;由于申报主体技术或管理原因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环境安全事故的任一情况,将撤销培育或认定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