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科技项目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未来电视”试点
发布时间:2023-09-05 浏览量:589 收藏
(一)申报主体
1.试点单位申报主体包括各级各类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机构、高校、科研院所或行业其他相关企事业单位等,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中央企业可为省级分公司),具有较高综合实力。鼓励广电视听基地(园区)内企事业单位参与试点。
2.申报单位以跨区域联合体方式申报的应确定一家牵头单位,牵头单位负责试点工作总体管理和实施,参加单位按照分工配合完成试点任务。
3.申报试点单位应具有扎实业务基础、较强科技创新能力和产业孵化能力。
(二)申报条件
1.包含“二、试点方向”中所列至少1个方向,开展“三、试点要求”所列至少1方面内容。
2.有明确的建设规划、合理的预期目标、清晰的工作计划,且三年内能够完成试点任务。
3.具备较好的实施基础,有开展试点工作所需的技术团队、硬件设施、资金保障。
4.具备完善的网络和信息安全保障措施,确保网络数据安全和个人隐私保护。
5.有明确的任务分工、相应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
试点单位的申报主体填写《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未来电视”试点申报书》(见附件),并报送属地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即组织申报部门)。申报部门对申请书与申请条件的符合性进行审核,通过后报送广电总局。广电总局直属单位、其他中央直属单位可直接向广电总局申报。
2023年试点申请材料受理截止日期为10月30日;自2024年起,试点申请材料受理截止日期为每年的6月30日。
广电总局对申报材料进行符合性审查并确认合格后,组织专家对照前款所列条件进行评审,按照总量控制、合理布局、择优设立的原则,进行综合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批准成为“未来电视”试点单位。
(四)过程管理
1.试点单位应及时总结并报送工作实施进展情况和取得的成效经验。
2.广电总局对试点单位实行动态管理,每年12月启动考核工作,试点单位根据年度工作开展情况形成报告材料,经组织申报部门审核,于次年1月底前报送广电总局。设立不足6个月的试点单位不参加当年度考核。广电总局组织专家进行材料审核、现场考察、会议评审,并重点从制度建设、研究成果、应用转化、示范效果等方面进行考核评分,对考核不合格的撤销试点单位资格,被撤销后的试点单位原则上不具备再申请资格;对亮点突出、成效显著的试点成果,在全行业推广。
3.广电总局将根据试点工作开展情况和技术发展趋势,及时修订试点方向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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