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科技项目 东莞市知识产权保护项目
发布时间:2022-07-15 浏览量:328 收藏
(一)企业和个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资助项目;
(一)对本市企业或个人为维护自身专利权益而进行的国内专利侵权诉讼,经法院一审裁判胜诉且获得赔偿额超过5万元/件(含5万元),每个案件给予不超过1万元资助;经法院一审裁判胜诉且获得赔偿额超过10万元/件(含10万元),每个案件给予不超过2万元资助;经法院一审裁判胜诉且获得赔偿额超过20万元/件(含20万元),每个案件给予不超过3万元资助。每个企业或个人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
(二)对本市企业或个人为维护自身商标权益而进行的国内商标侵权诉讼,经法院一审裁判胜诉且获得赔偿额超过10万元/件(含10万元),每个案件给予不超过1万元资助;经法院一审裁判胜诉且获得赔偿额超过20万元/件(含20万元),每个案件给予不超过2万元资助;经法院一审裁判胜诉且获得赔偿额超过50万元/件(含50万元),每个案件给予不超过3万元资助。每个企业或个人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
(三)本项目为事后奖补项目,在年度预算内专项资金按申请顺序用完即止;对同一申报批次的资助项目,如果累计拟资助额度超过年度预算余额,按比例调整资助金额。
(二)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代理本市区域内企业和个人维权资助项目;
(一)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代理本市区域内企业或个人维权后,解决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经法院一审裁判胜诉且专利侵权案件达10宗以上(含10宗)或商标侵权案件达50宗以上(含50宗)的,每家服务机构给予不超过5万元资助。
(二)经法院裁判胜诉并被列入年度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件、广东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的,每家服务机构分别给予不超过30万元、20万元、10万元资助。同一案件先后列入广东省和国家典型案件的,按照新项目资助金额与已获得资助金额的差额进行资助。
(三)本项目为事后奖补项目,在年度预算内专项资金按申请顺序用完即止;对同一申报批次的资助项目,如果累计拟资助额度超过年度预算余额,按比例调整资助金额。
(三)维权援助中心工作站资助项目;
(一)对符合资助条件的维权援助中心工作站,每家每年给予不超过10万元资助。
(二)本项目为事后奖补项目,在年度预算内专项资金按申请顺序用完即止;对同一申报批次的资助项目,如果累计拟资助额度超过年度预算余额,按比例调整资助金额。
(四)知识产权保护重点企业认定资助项目;
(一)对被认定为知识产权保护重点企业的企业,每家给予不超过10万元资助。
(二)本项目为事后奖补项目,在年度预算内专项资金按申请顺序用完即止;对同一申报批次的资助项目,如果累计拟资助额度超过年度预算余额,按比例调整资助金额。
(五)知识产权保护重点市场认定资助项目;
(一)对被认定为知识产权保护重点市场的企业,每家给予不超过10万元资助。
(二)本项目为事后奖补项目,在年度预算内专项资金按申请顺序用完即止;对同一申报批次的资助项目,如果累计拟资助额度超过年度预算余额,按比例调整资助金额。
(六)知识产权保护重点展会认定资助项目;
(一)对被认定为知识产权保护重点展会的单位,每家每年给予不超过10万元资助。(二)本项目为事后奖补项目,在年度预算内专项资金按申请顺序用完即止;对同一申报批次的资助项目,如果累计拟资助额度超过年度预算余额,按比例调整资助金额。
(七)中国驰名商标资助项目;
(一)对获得行政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的商标注册权人,给予不超过100万元资助。
(二)本项目为事后奖补项目,在年度预算内专项资金按申请顺序用完即止;对同一申报批次的资助项目,如果累计拟资助额度超过年度预算余额,按比例调整资助金额。
(八)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资助项目。
(一)对企业开展的海外知识产权维权项目,按支出成本的20%给予资助,每个案件给予不超过50万元资助,每个企业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但知识产权保险已赔付的不再予以资助,对于维权项目中用于支付和解协议的和解金费用不予资助。
(二)本项目为事后奖补项目,在年度预算内专项资金按申请顺序用完即止;对同一申报批次的资助项目,如果累计拟资助额度超过年度预算余额,按比例调整资助金额。
(一)企业和个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资助项目;
(一)在东莞市登记注册的企业或东莞户籍居民。
(二)2022年2月8日至2023年7月19日期间在国内法院获得一审诉讼胜诉的裁判。
(三)近两年不存在被行政或司法程序认定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
此项目属于一次性申领资助,如已在2022年申领过的,不符合本批次受理。
(一)在东莞市登记注册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二)2022年2月8日至2023年7月19日期间在国内法院获得一审诉讼胜诉的裁判。
(三)近两年没有被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进行行政处罚。
此项目属于一次性申领资助,如已在2022年申领过的,不符合本批次受理。
(一)东莞市范围内经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认定的工作站。
(二)具有完善的知识产权工作制度。
(三)拥有固定的办公场所,面积达100平方米及以上并且配备工作人员3名及以上。
(四)本年度(下同)开展咨询、交流、走访等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50次以上。
(五)举办或承办相关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培训专场活动6场次以上(含6场次)。
(一)在东莞市登记注册成立3年以上的企业,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经营状况和成长性良好的企业。
(二)企业管理层重视知识产权工作,具有健全的知识产权管理体制,设立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设立知识产权工作专项经费,企业管理人员和研发人员积极参加知识产权培训。
(三)有效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以及有效专利拥有量达200件以上。
(四)近两年不存在被行政或司法程序认定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
此项目属于一次性申领资助,如已在2022年申领过的,不符合本批次受理。
(一)在东莞市登记注册的企业,市场营业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入驻商家在100家以上。
(二)申报单位及其市场内商家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尊重知识产权和消费者权益,自觉树立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三)重视知识产权文化的培育,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相关宣传。
(四)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运行机制,设有知识产权保护办公室,有工作人员负责管理知识产权宣传及维权事务,并明确专人负责专利纠纷投诉及处理工作。
(五)建立商家进入市场的货品知识产权备案制度。
(六)与进驻商家签订《不销售侵犯知识产权的商品承诺书》,且签订率达100%;申报单位市场内适用专利侵权快速处理办法,并能有效配合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处理投诉或自
行调解侵权纠纷。
(七)市场内销售产品具有侵权易发性。对主要商品涉及商标、专利、版权等知识产权及其拥有的数量,优先选择知识产权数量多,侵权行为易发、多发的专业市场。
此项目属于一次性申领资助,如已在2022年申领过的,不符合本批次受理。
(六)知识产权保护重点展会认定资助项目;
(一)展会主(承)办单位或执行单位必须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且申报的展会已确定下届仍在我市举办。
(二)符合国家、省产业发展导向,与我市支柱产业、优势产业、特色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紧密相关,对推动产业发展、促进市场消费、填补市场空白具有积极作用。
(三)展览场地规模达到1万平方米以上(含1万平方米)、参展商在150家以上(含150家)。
(四)邀请到会采购商1000人以上(含1000人)或组织观众到会1万人次以上(含1万人次)。
(五)展会期间有设立知识产权维权工作站,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及其他违法案件,无重大责任纠纷,以及其他由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认为属于丧失展会信
用的事件或行为。
(六)展会有完善的管理制度,与参展商签订参展合同需有知识产权保护条款,并且展前需向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报备。
(一)2022年2月8日至2023年7月19日期间获得行政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的商标注册权人。
(二)拥有自有商标权,且无权属争议,商标注册人地址在东莞市行政区域内。
(三)申请人需为商标注册人。商标为共有的,其权利证书上载明的第一顺序权利人为资助申请人。
(四)该中国驰名商标属于初始注册商标,正在申请、审查及续展、变更、转让后的商标不属于资助范围。
(一)在东莞市登记注册的企业。
(二)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包含但不限于相关人员制度、知识产权维权应急处置制度等相关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三)2022年2月8日至2023年7月19日期间的知识产权维权项目有一审以上判决、仲裁裁决,或达成和解并已执行完毕。但申请人被认定构成侵权的,不予申请。
(四)知识产权维权项目完成不超过一年。
(五)知识产权维权项目对东莞市有关产业有一定借鉴和指导作用,对东莞市的政策制定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或
具有其他重要的社会意义和影响。
此项目属于一次性申领资助,如已在2022年申领过的,不符合本批次受理。
(一)企业和个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资助项目;
(一)《企业和个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资助项目申报书》。
(二)申请人为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三)国内法院一审判决书复印件。
(四)企业研发投入材料:
1.属于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申报单位,请提交属于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承诺书,并在国家统计局的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导出含有水印的2022年度“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情况”、“企业研究开发活动及相关情况”报表(即 107-1 和 107-2 表)电子文档(PDF 格式),同时加盖企业公章,作为规上企业研发投入情况的佐证材料。
2.非规上企业,请提交本企业非规上企业承诺(声明)书,并加盖企业公章。
(六)申请人银行开户信息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并盖章。
(七)近两年不存在被行政或司法程序认定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行为的承诺书。
(八)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自然人本人前来办理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
(一)《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代理本市区域内企业和个人维权资助项目申报书》。
(二)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代理合同复印件。
(四)代理案件的国内法院一审判决书复印件。
(五)代理案件经法院裁判胜诉并被列入年度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件、广东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的证明材料。
(六)企业研发投入材料:
1.属于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申报单位,请提交属于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承诺书,并在国家统计局的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导出含有水印的2022年度“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情况”、“企业研究开发活动及相关情况”报表(即 107-1 和 107-2 表)电子文档(PDF 格式),同时加盖企业公章,作为规上企业研发投入情况的佐证材料。
2.非规上企业,请提交本企业非规上企业承诺(声明)书,并加盖企业公章。
(七)申请人银行开户信息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并盖章。
(八)近两年没有被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进行行政处罚的承诺书。
(九)非机构法定代表人本人前来办理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
(一)《维权援助中心工作站资助项目申报书》。
(二)工作站经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认定的文件复印件。
(三)认定主体的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知识产权工作制度。
(五)拥有100平方米及以上固定办公场所并且配备3名及以上工作人员的证明材料。
(六)开展咨询、交流、走访等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50次以上的证明材料。
(七)举办或承办相关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培训专场活动6场次以上(含6场次)的证明材料。
(八)企业研发投入材料:
1.属于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申报单位,请提交属于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承诺书,并在国家统计局的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导出含有水印的2022年度“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情况”、“企业研究开发活动及相关情况”报表(即 107-1 和 107-2 表)电子文档(PDF 格式),同时加盖企业公章,作为规上企业研发投入情况的佐证材料。
2.非规上企业,请提交本企业非规上企业承诺(声明)书,并加盖企业公章。
(九)申请人银行开户信息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并盖章。
(十)非认定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本人前来办理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
(一)《知识产权保护重点企业认定资助项目申报书》。
(二)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知识产权管理制度;设立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并由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的文件复印件;知识产权专职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和任命文件复印件;设立知识产权工作专项经费的文件复印件;企业管理人员和研发人员参加知识产权培训的证明材料。
(四)有效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拥有200件以上有效专利的批量专利法律状态证明材料。
(五)企业研发投入材料:
1.属于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申报单位,请提交属于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承诺书,并在国家统计局的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导出含有水印的2022年度“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情况”、“企业研究开发活动及相关情况”报表(即 107-1 和 107-2 表)电子文档(PDF 格式),同时加盖企业公章,作为规上企业研发投入情况的佐证材料。
2.非规上企业,请提交本企业非规上企业承诺(声明)书,并加盖企业公章。
(六)申请人银行开户信息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并盖章。
(七)近两年不存在被行政或司法程序认定侵犯他人知
识产权行为的承诺书。
(八)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本人前来办理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
(一)《知识产权保护重点市场认定资助项目申报书》。
(二)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市场营业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入驻商家在100家以上的证明材料。
(四)相关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包括商家进入市场的货品知识产权备案制度、专利侵权快速处理办法、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调解办法等内容;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
(五)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相关宣传的证明材料。
(六)与进驻商家签订《不销售侵犯知识产权的商品承诺书》且签订率达100%的证明材料。
(七)市场内销售产品的情况说明(包括销售产品的主要种类,主要商品涉及的商标、专利、地理标志、特殊标志、版权等知识产权的统计分析情况说明等)。
(八)企业研发投入材料:
1.属于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申报单位,请提交属于规模
以上工业企业承诺书,并在国家统计局的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导出含有水印的2022年度“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情况”、“企业研究开发活动及相关情况”报表(即 107-1 和 107-2 表)电子文档(PDF 格式),同时加盖企业公章,作为规上企业研发投入情况的佐证材料。
2.非规上企业,请提交本企业非规上企业承诺(声明)书,并加盖企业公章。
(九)申请人银行开户信息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并盖章。
(十)非市场的法定代表人本人前来办理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
(一)《知识产权保护重点展会认定资助项目申报书》。
(二)展会主(承)办单位或执行单位的法人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申报的展会已确定下届仍在我市举办的证明文件。
(四)申报的展会的情况说明(应包括符合国家、省产业发展导向,与我市支柱产业、优势产业、特色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紧密相关,对推动产业发展、促进市场消费、填补市场空白具有积极作用等内容)。
(五)展览场地规模达到1万平方米以上(含1万平方米),参展商在150家以上(含150家)的证明材料。
(六)邀请到会采购商1000人以上(含1000人)或组织观众到会1万人次以上(含1万人次)的证明材料。
(七)展会期间有设立知识产权维权工作站的证明材料。
(八)展会的管理制度;与参展商签订的参展合同包含知识产权保护条款的证明材料;展前已向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报备的文件复印件。
(九)企业研发投入材料:
1.属于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申报单位,请提交属于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承诺书,并在国家统计局的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导出含有水印的2022年度“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情况”、“企业研究开发活动及相关情况”报表(即 107-1 和 107-2 表)电子文档(PDF 格式),同时加盖企业公章,作为规上企业研发投入情况的佐证材料。
2.非规上企业,请提交本企业非规上企业承诺(声明)书,并加盖企业公章。
(十)申请人银行开户信息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并盖章。
(十一)非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本人前来办理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
(七)中国驰名商标资助项目;
(一)《中国驰名商标资助项目申报书》。
(二)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该中国驰名商标获得行政认定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该中国驰名商标的商标注册证书复印件。
(五)该中国驰名商标为初始注册商标,不存在正在申请、审查及续展、变更、转让等情形的承诺书。
(六)非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本人前来办理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
(一)《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资助项目申报书》。
(二)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应包含相关人员制度、知识产权维权应急处置制度等)。
(四)知识产权维权项目一审以上判决、仲裁裁决文书复印件;或和解文书复印件以及已执行完毕的证明材料。
(五)知识产权维权项目的情况说明(包括对东莞市有关产业有一定借鉴和指导作用,对东莞市的政策制定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或具有其他重要的社会意义和影响等内容)。
(六)企业直接用于本知识产权维权项目的支出成本的证明材料。
(七)企业研发投入材料:
1.属于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申报单位,请提交属于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承诺书,并在国家统计局的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导出含有水印的2022年度“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情况”、“企业研究开发活动及相关情况”报表(即 107-1 和 107-2 表)电子文档(PDF 格式),同时加盖企业公章,作为规上企业研发投入情况的佐证材料。
2.非规上企业,请提交本企业非规上企业承诺(声明)书,并加盖企业公章。
(八)申请人银行开户信息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并盖章。
(九)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本人前来办理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
2023 年 7 月 20 日起至 8 月 8 日
(一)网上申报 1.申请单位登录东莞市知识产权项目申报系统(http://120.1 97.146.233/ujet/),按要求注册后,在“2023 年项目”选择对应项目”,按要求填报项目申报书,上传所有申报附件材料后点击“提交”,完成网上申报。 2.申报时间从 2023 年 7 月 20 日起至 8 月 8 日截止,逾期将不接受申报。为避免申报截止前系统网络繁忙耽误申报,申报单位请及时做好填报工作,尽早提交,逾期未提交申请的不予补报。 3.线上填写及材料上传操作遇到技术问题时,点击进入“常见问题解答”或求助系统技术 QQ 号:2995777475 寻找解决方法。
(二)线上审核各市场监管分局于 2023 年 8 月 15 日前对属地申报材料进行线上初审,初审应审查: 1.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完整,材料不齐的立即退回并通知申报单位补齐及重新提交; 2.是否属于对应项目申报要求的要件,不属于的退回处理。初审通过后提交市市场监管局审核,市市场监管局在 2023 年 8 月 22 日前完成线上审核。项目申请人应随时关注系统审核信息,如退回修改,请及时完成修改并确认提交,未在期限内重新提交的,视为放弃申请。如审核时间即将届满,但尚未审核或退回修改后再提交的,请务必来电提醒分局工作人员审核。
(三)提交纸质材料经市市场监管局线上审核通过后,系统审核状态显示“科室网上复审通过”的申报单位,应在系统点击“生成 PDF”并下载带编码水印的申报书,申报书以及相关附件佐证材料须统一使用 A4 规格纸双面打印,并按顺序编制目录和页码,加封面后胶装装订成册(请勿使用非纸类封皮和夹套、装订扣、装订条)。 项目纸质材料一式两份(复印件加盖公章)交所属市场监管分局盖章推荐,于 2023 年 8 月 28 日下午 5:30 前报送到我局知识产权保护科,地址:东莞市南城街道东莞大道南段 112 号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505 室。未按时提交视为放弃申报。
(四)形式审查合格的,市市场监管局审核确定拟资助项目及资助额度,征求有关市直部门意见或采取其他更有效的方式收集相关信息,并在市市场监管局网站公示,公示期为 7 个自然日。
(五)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市场监管局下达项目资助通知并拨付资助资金。
(联系人:知识产权保护科刘俏伶,电话:0769-26986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