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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已结束广东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应对贸易摩擦事项)

发布时间:2020-07-01 浏览量:458 收藏

具体信息

  • 发布部门 :
      商务部门
  • 申报日期 : 2021-12-28/2022-07-20
  • 项目类型 :
      商贸业/电子商务/交通/现代物流
  • 扶持方式 :
      事后补助

具体扶持方式

  1.参与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应诉,或对进口产品发起贸易救济调查的企业撰写应(起)诉研究报告的,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 40万元;获得最低税率或取得胜诉(含申请人撤诉、产品被排除出涉案产品的范围)的企业撰写应(起)诉研究报告的,支持金额不超过 50万元。支持费用均以企业实际支出费用为限;

  2.参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争端应对(以下简称知识产权争端应对)的企业撰写应诉研究报告的,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120万元;取得胜诉(含申请人撤诉)的企业撰写应诉研究报告的,支持金额不超过150万元。企业需提供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案件通报网页截图等有关材料。支持费用均以企业实际支出费用为限。

  3.其它情况:

  (1)新立案件的应(起)诉研究报告给予 1次支持;

  (2)同一案件多次复审的,每参与一次复审并撰写应(起)诉研究报告的,给予 1次支持;

  (3)同一案件的应(起)诉研究报告已获得市级同类资金支持但未超过企业实际支出费用的,可予以支持,但总支持金额不超过本申报指南支持标准的最高支持金额,支持费用以企业实际支出费用为限。

  (4)应(起)诉同一案件反倾销、反补贴调查并撰写 2 份应(起)诉研究报告的,按 2 份应(起)诉研究报告予以支持。

具体申报条件

  (一)我省依法登记设立的企业;

  (二)在支持时间内撰写贸易摩擦应(起)诉研究报告;

  (三)遵守国家和我省公平贸易工作规定,配合商务主管部门开展公平贸易工作,接受工作协调和管理;

  (四)具有健全的财务核算与管理制度;

  (五)申报项目资料齐全、真实,并按规定进行申请;

  (六)近三年无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无拖欠应缴付财政款项等。


申报限制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以资助并取消申报资格。

  1.应(起)诉研究报告需为涉案企业原创,不得抄袭、剽窃或存在其它弄虚作假的行为。

  2.应(起)诉研究报告所涉案件已获得过本专项资金资助的;

  3.应(起)诉研究报告所涉单独应诉案件实际支出费用合计小于 2 万元的。


申报材料

  1.应(起)诉研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近三年来基本情况及案件应对情况;公司近三年来涉案产品生产和销售情况;公司转型升级、市场多元化及全球布局情况;应对案件对公司提高风险防范意识的影响;涉案行业相关情况等方面的经验总结、案件应对的意见建议等,字数不少于 3000字);

  2.应(起)诉证明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案件立案公告、抽样证明、实地核查证明、裁决公告、在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或立案国立案机构官方途径可查询的案件通报网页截图等);

  3.符合有关要求的资金申报承诺书(见附件 1);

  4.中央财政 2022 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应对贸易摩擦事项)申请表(见附件 2);

  5.企业资质材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企业诚信信息记录(可在广东商务诚信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gdintegrity.com下载),企业如有处罚记录的,需提交已缴纳相应罚款等消除处罚记录的证明材料;

  (3)提供规范化的企业名称外文翻译。

  6.与案件直接相关的律师聘用合同、费用支付明细及相关凭证(包括银行水单、发票等)复印件,费用直接使用外币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 2021年 12 月 31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通过银行购汇支付的,则直接按购买人民币金额计算;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申报时间

       第 1期申报的,请各地市商务局初审后在 2022 年 1月 30日前汇总(明细表见附件 3)报送至我厅;第 2 期申报的,请各地市商务局初审后在 7月 20日前汇总报送至我厅,同时抄送当地财政部门备案。逾期不予受理。

申报流程

  各地市商务局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初审。第 1期申报的,请各地市商务局初审后在 2022 年 1月 30日前汇总(明细表见附件 3)报送至我厅;第 2 期申报的,请各地市商务局初审后在 7月 20日前汇总报送至我厅,同时抄送当地财政部门备案。逾期不予受理。

  各地市商务局收到企业申报材料后,要及时登录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网络管理系统(网址 zxzj.mofcom.gov.cn),录入企业申报信息。系统申报情况将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省商务厅按照独立、客观、公正和科学的原则,负责组织第三方中介机构和专家开展资金申报材料评审、抽查复核,并视情况开展现场复核,抽查原始申报材料,拟定资金分配方案,按程序进行项目公示、下达项目计划。省财政厅按财政预算级次国库管理规定办理预算下达和资金拨付手续。


联系方式

  联系人及电话:林菲静,020-38819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