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科技项目 东莞市科技企业加速器
发布时间:2021-08-27 浏览量:313 收藏
一、东莞市科技企业加速器申报条件
申请认定为市级加速器的单位必须符合以下“八有”条件:
(一)有主体资格。应为东莞市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实际注册运营时间满1年,已进行登记备案。
(二)有加速场地。拥有可支配场地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上(属租赁场地的,应保证自申请之日起5年以上有效租期),其中用于加速企业使用的场地不少于总面积的60%。
(三)有投资案例。配备自有或合作设立支撑产业发展的加速孵化资金,资金规模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至少有1家加速企业获得投融资。投融资包括天使投资、风险投资、银行贷款、股票筹资、债券融资、融资租赁等多种形式。
(四)有管理团队。配有专职的经营管理团队,其中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占机构总人数的60%以上。
(五)有服务平台。产业服务功能完善,能够为高成长科技企业提供发展空间和公共服务平台、公共技术平台、投融资平台等深层次专业化服务,签约科技服务机构不低于5家。
(六)有知识产权。加速企业中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加速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50%。
(七)有加速企业。入驻的加速企业数量不少于5家,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加速企业占加速企业总数的40%以上。
(八)有加速机制。建立高成长科技企业(加速企业)的准入和淘汰管理机制,探索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孵化链条对接机制,优选加速企业入驻。
加速器还具备面向国外、港澳台创业团队和科技成果转化的专业孵化服务能力;与国外及港澳台的大学、科研机构、商会、协会或企业等机构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已申请知识产权的国外、港澳台在孵企业(团队)总数不少于5个;获得投融资的国外、港澳台在孵企业(团队)数量不少于1个;举办面向国外、港澳台创新创业人员的交流活动一年不少于2场次等条件的可按照国际化、港澳台科技企业加速器进行认定管理。国外、港澳台在孵企业(团队)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带头人须为国外、港澳台创业者。
二、企业准入机制要求
加速器应建立企业准入机制,优选加速企业入驻,入驻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载体场地内,主要产品(服务)应属于国家重点支持高新技术领域范围。加速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中的至少两条:
(一)入驻场地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
(二)连续两年营业收入累计达到600万元以上。
(三)近三年营业收入增长率达到10%或利润增长率达到5%。
(四)上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
(五)拥有至少1项有效Ⅰ类知识产权。
(六)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100万元。
三、企业定向退出机制要求
加速器建立企业定向退出机制,对成长较快、加速器空间不能满足其发展需求的入驻企业,加速器运营管理机构负责协助其进入专业园区或产业基地;对科技含量较低、成长性较差的企业,取消入驻资格,引导其离开加速器。
申请书
(一)载体网上申报提交截止时间:9月15日17:30(申报系统预计9月7日开通)。
(二)书面材料提交截止时间:10月15日17:00。
(一)网上填报。科技企业载体项目负责人登录东莞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http://dgstb.dg.gov.cn/egrantweb/)填写并提交申请书;载体管理员审核并提交至各镇街(园区)科技主管部门。首次申报需注册新帐号。
(二)网上审查。各镇街(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对属地载体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一致性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提交市科技局审核。市科技局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三)书面材料报送。经市科技局线上审核通过后,申报载体打印书面材料(一式五份,以A4规格按顺序合并用线装订成册,需对每一页面依序连续编写页码),企业法人签名并加盖企业公章后,提交至所属镇街(园区)科技主管部门(联系电话见附件2)。
各镇街(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对纸质申报材料进行核查,出具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提交至市科技局业务受理窗口。地址:东莞市民服务中心二楼综合一区;联系电话:22835972。可邮寄至东莞市南城街道鸿福路199号东莞市市民服务中心二楼综合服务一区(科技局业务);收件人:市科技局谢凤娟或李桂雯;联系电话:22835972;须用邮政快递EMS。
(一)市科技局高新技术科
地址:东莞市莞城街道汇峰路1号汇峰中心H座7楼
联系人:韩晓燕
联系电话:2283 1478
(二)市科技企业孵化协会
地址:东莞市南城街道寰宇汇金中心7栋508室
联系人:何安民、朱雨川
联系电话:8875 6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