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科技项目 东莞市总部企业认定
发布时间:2019-03-29 浏览量:231 收藏
第十四条 全力招引市外总部企业
(一)新迁入落户奖励
1.对新迁入的综合型总部企业,经认定后,年度相应主营业务收入、地方财力贡献等达到下述条件的,分别按照下列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相关奖励需在政策有效期内提出申请。
奖励资金高于500万元的,按照40%、30%、30%的比例分三年发放。其中,奖励资金的40%由企业及时统筹发放给高级管理人员,并及时向市投资促进局和市总部办反馈资金发放结果。
2.对新迁入的职能型总部企业,经认定后,年度相应主营业务收入、地方财力贡献等达到下述条件的,分别按照下列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相关奖励需在政策有效期内提出申请。
奖励资金高于200万元的,按照40%、30%、30%的比例分三年发放。其中,奖励资金的40%由企业及时统筹发放给高级管理人员,并及时向市投资促进局和市总部办反馈资金发放结果。
(二)新设子公司奖励
市外的总部企业、国内A股上市企业,在本市新设子公司或者将本市分支机构改为子公司,且当年在本市纳税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从设立当年起,且在政策有效期内,按照年度在本市新增地方财力贡献的80%给予奖励。其中,建筑业企业按照年度在本市新增地方财力贡献的100%给予奖励。
(三)新项目投资奖励
对新迁入总部企业,在我市新增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固定资产投资、关键性技术改造等投资,按其落户起2个自然年内完成的实际投资额(不含购置土地支出)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第十五条 大力培育本地总部企业
(一)认定奖励。市内企业经认定为综合型总部、职能型总部企业的,按其认定前5年在本市累计形成地方财力贡献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奖励资金高于200万元(含)的,按照40%、30%、30%的比例从被认定为总部企业当年起,分三年发放。其中,奖励资金的40%由企业及时统筹发放给高级管理人员,并及时向市总部办反馈资金发放结果。新迁入落户奖励和认定奖励不予同时享受。对原已获市政府认定的总部企业,新认定后不再给予认定奖励,但仍可申请针对所有总部企业的其他奖励或扶持政策。
(二)企业兼并重组奖励。本实施细则实施后,经兼并重组后符合总部企业认定条件并获认定的,对其在兼并重组过程中产生的印花税、个人所得税给予补助扶持。其中:在本市缴纳的印花税给予8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企业自然人股东在本市缴纳的资本利得对应个人所得税,按其市级留成新增部分的80%标准补助至个人,每人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六条 鼓励总部企业提质增效
(一)经营贡献奖励。对经认定的总部企业,自认定后第一个会计年度起,且在政策有效期内,按其在本市形成的地方财力增长幅度(与前3年最高年份对比)按照下列标准给予奖励。增长20%至40%(含)的,按增量的60%给予奖励;增长40%至60%(含)的,按增量的70%给予奖励;增长60%以上的,按增量的80%给予奖励。
(二)领军企业奖励。经认定的总部企业,首次被评定为广东省企业100强(广东省企业联合会、广东省企业家协会)、中国企业500强(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世界企业500强(福布斯)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奖励。同时获评以上荣誉的,不予重复奖励。同年获评上述荣誉的,按照就高原则给予奖励。不同年份获评上述荣誉的,按照补差额的原则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 加强总部企业发展要素支持
(一)建设用地支持
优先保障总部企业项目引入、增资扩产等用地需求,办理用地手续时,参照市重大项目享受“绿色通道”政策,优先列入年度土地出让计划。鼓励总部企业独立或联合建设总部大楼。总部大楼项目按商务金融业用地供应管理,总部企业在南城国际商务区、松山湖高新区、滨海湾新区、水乡新城等总部经济集聚区商务金融业用地上建设的总部大楼,对以自用为主,自用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60%的,土地出让起始价可参考土地估价报告的估价结果,按不低于地块所在地级别基准地价的70%集体决策确定。具体按照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办公用房支持
对新迁入总部企业购买或租赁办公用房的,结合企业地方财力贡献情况给予补助。
其中,迁入次年地方财力贡献达5000万元以上的,购置办公用房的,按购房总价的5%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从成功申请的当年起分5年等额发放。租用办公用房的,每年按自用办公用房租赁合同金额的50%给予补助,每年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连续补助时间不超过3年。
迁入次年地方财力贡献为1000万-5000万元(含)的,购置办公用房的,按购房总价的5%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500万元,从成功申请的当年起分5年等额发放。租用办公用房的,每年按自用办公用房租赁合同金额的50%给予补助,每年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连续补助时间不超过3年。
迁入次年地方财力贡献低于1000万元(含)的,不予补助。
购买办公用房补助和租赁办公用房补助,不予同时享受。购买办公用房5年内不得出租出售,不得改变用途。租用办公用房不得转租。
(三)人才配套支持
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按其当年度所缴纳工薪收入个人所得税以及科技成果转化形成的个人所得税市留成部分,全额奖励至个人。
对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我市无购房(含人才房)记录的,结合企业地方财力贡献情况实行住房货币补贴,购房补贴按照购房成交价格的50%补助,每人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从成功申请的当年起分5年等额发放。其中,企业上一年度地方财力贡献500万-1000万元(含)的,每家企业累计可申请人数不超过1人;企业上一年度地方财力贡献1000万-5000万元(含)的,每家企业累计可申请人数不超过2人;企业上一年度地方财力贡献5000万-1亿元(含)的,每家企业累计可申请人数不超过3人;企业上一年度地方财力贡献1亿元-5亿元(含)的,每家企业累计可申请人数不超过5人;企业上一年度地方财力贡献5亿元以上的,每家企业累计可申请人数不超过10人。企业上一年度地方财力贡献低于500万(含)的,不予补助。
对于尚未在本市购买商品住宅房,也未申请人才公寓的,可申请租房补贴租住商品住宅房,租房补贴为每人每月最高3000元,租房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购房补助和租房补贴,不予同时享受。所购住房须在企业获认定后,且购买人在本企业任职期间购买,5年内不得出租出售。所租住房租房人须在本企业任职期间租住,不得转租。
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配偶愿意在本市就业的,按照双向选择的原则,有关部门及用人单位积极做好协调服务。允许其配偶、父母、子女等以灵活就业人员的方式参保。其子女入学直接安排到市一级以上(含市一级)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就读,享受免费义务教育待遇。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享受市“特色人才”同等医疗待遇,每年享受一次健康体检服务(为期三年),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可在我市二级(含按二级管理)以上的定点医院享受优先窗口服务,快速便捷就医。
(四)发展融资支持
结合企业地方财力贡献情况,给予贴息和融资奖励支持。
给予总部企业贴息补助,对总部企业上一年度新增的流动资金贷款,按金融机构当期(上一年度)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金额的30%给予补助。其中,企业上一年度地方财力贡献1000万元-5000万元(含)的,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上一年度地方财力贡献5000万-1亿元(含)的,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上一年度地方财力贡献1亿元以上的,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上一年度地方财力贡献低于1000万元(含)的不予补助。
给予总部企业直接融资奖励,对于拟上市的总部企业,在境内外主要证券市场首发上市融资的,按首发募集资金额度给予0.5%的奖励,每家企业最高奖励800万元。非上市总部企业成功发行直接债务融资工具(企业债、公司债、资产证券化、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的,按其直接债务融资额的2%给予贴息,每家企业累计最高贴息100万元。
第十八条 优化总部经济发展环境
(一)员工入户便利措施。允许总部企业开设集体户,解决总部企业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技术骨干(须在该总部企业购买社保一年或以上)等人员落户问题。总部企业集体户按照一般居民户籍政策同等待遇,办理婚姻登记、计生、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户口挂靠等。
(二)人员出入境便利措施。总部企业员工因商务需要出国、赴港澳台地区的,可享受加急办理出入境证件等便利服务。为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家属开放快速绿色通道,快速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居留许可等相关证件,相关业务在其提交申请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居留许可有效期可放宽至2年以上。
一、申请综合型总部企业认定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本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本市汇总纳税,符合本市产业发展导向,对一定区域内的企业行使投资控股、运营决策、集中销售、财务结算等总部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企业。
(二)在本市以外投资或授权管理和服务的企业不少于3个,主营业务收入来自本市以外下属分支机构的比例不低于20%。相关证明材料由企业通过第三方专业机构提供,报市总部办审核。
(三)上一年度在本市的营业收入、税收贡献等指标按照行业分类,符合以下条件:
1.工业。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5亿元,纳税额不低于5000万元。其中: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新能源、生命科学和生物技术等五大领域十大重点新兴产业,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1亿元,纳税额不低于1000万元。
2.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一级以上(含一级),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5亿元,纳税额不低于5000万元。
3.金融业。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10亿元,纳税额不低于1亿元。
4.商贸服务业、现代物流业。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20亿元,纳税额不低于2亿元。
5.教育、卫生、文化旅游业。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2亿元,纳税额不低于1200万元。
6.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1亿元,纳税额不低于1000万元。
7.其他行业。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5亿元,纳税额不低于5000万元。
二、申请职能型总部企业认定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我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总公司(母公司)授权,承担总公司(母公司)在包含本市在内的一定区域内的销售、运营、研发等部分总部职能的企业。
(二)属销售中心职能总部的,还须在本市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5亿元,纳税额不低于3000万元。
(三)属运营中心职能总部的,还须在本市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3亿元,纳税额不低于2000万元,且管理和服务的市外分支机构不少于3个。
(四)属研发中心职能总部的,还须具备完善的研究、开发、实验条件,且具有稳定的研发经费来源,上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总额不低于5000万元。
三、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在我市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综合型总部(含区域性总部)、职能型总部企业,可直接认定为综合型总部企业或职能型总部企业。
1.上一年度公布的“世界企业500强”(福布斯)、中国企业500强(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中国服务业企业100强(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等企业。
2.国家确定的大企业(集团)(指国务院确定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家出资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国务院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
四、新引进迁入的企业,承诺注册迁入次年在本市主营业务收入、纳税额等不低于我市总部企业相应认定条件的,可于注册迁入当年申请认定为总部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