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科技项目 东莞市电子商务直播基地认定
发布时间:2020-10-23 浏览量:183 收藏
电子商务直播基地分为共享型电子商务直播基地和示范型电子商务直播基地两种类型。
申请认定为共享型、示范型电子商务直播基地应先符合以下基础条件:
(一)规划科学合理。有中长期发展规划,功能定位准确、建设主体明确、业务方向合理。
(二)基础设施先进。具备开展线上直播的基础设施。
(三)公共服务完善。具有共享功能,明确服务于东莞企业的直播区域和服务内容。
(四)辐射能力突出。在本地区具有明显的辐射带动或示范效应。
申请认定为共享型、示范型电子商务直播基地除符合以上所列条件外,还应分别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共享型电子商务直播基地
1、基地运营主体必须是在东莞市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
2、实际使用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
3、直播间数量不少于10间;
4、服务东莞企业数量不少于20家;
5、主播数量不少于10名。
(二)示范型电子商务直播基地
1、基地运营主体必须是在东莞市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
2、实际使用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
3、直播间数量不少于20间;
4、服务东莞企业数量不少于30家;
5、主播数量不少于20名;
6、镇街(园区)主管部门或者推荐单位同意推荐并出具推荐函。
申请认定为共享型、示范型电子商务直播基地时主办方只能选择其中一种类型进行申报。主办方申请认定示范型电子商务直播基地未达到条件但符合共享型电子商务直播基地的,市商务局可视情况调整其申报类型。
申请认定为电子商务直播基地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东莞市电子商务直播基地申报材料封面(附件1);
(二)东莞市电子商务直播基地认定申请表(附件2);
(三)东莞市电子商务直播基地认定申请书(附件3);
(四)对照本办法第二章所列认定条件逐项提供证明材料(附件4)。
具备认定条件的电子商务直播基地,按以下程序申报和认定:
(一)申报
1、基地运营主体填报第三章所列申报材料并胶装成册,一式三份送至镇街(园区)主管部门或推荐单位。镇街(园区)主管部门或推荐单位对企业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初步审查。
2、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申报材料,所在地镇街(园区)主管部门或推荐单位填写推荐意见后送东莞市商务局。对于示范型电子商务直播基地,每个镇街(园区)主管部门原则上只能推荐一家辖区内示范型电子商务直播基地。按照“1+N”总体布局建设电子商务直播基地,其中的“1”不受镇街推荐名额限制。对有利于促进莞港澳台合作并达到认定条件的项目,可由其对应的市级行业协会组织推荐。
3、东莞市商务局受理申报材料。
(二)评审
1、材料审查:东莞市商务局初审后,委托第三方组织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
2、现场审查:对示范型电子商务直播基地的认定,东莞市商务局在材料审查环节结束后,委托行业专家进行现场考察并出具评审意见。
(三)征求意见
经专家评审符合认定条件的,由市商务局就其主办方是否在两年内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命名是否符合规范等方面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
(四)公示
经评审符合认定条件,且市相关职能部门亦无不同意见的,由东莞市商务局在官方网站(www.dgboc.gov.cn)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五)认定
公示后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东莞市商务局报东莞市政府审定。东莞市政府审定后授权东莞市商务局正式公布名单并统一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