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科技项目 谢岗镇倍增计划试点企业贷款贴息专项资金
发布时间:2019-08-05 浏览量:278 收藏
对倍增计划试点企业,镇财政按企业贷款实际年利率(最高不超过7%)对企业贷款项目所支付的贷款利息给予50%的补贴,每个项目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每家企业贷款贴息总额不超过200万元。即为项目贷款贴息金额=贷款额*年贷款利率(7%及以下按照实际贷款利率计算,7%以上按照7%计算)*50%。
一、申报对象
倍增计划试点企业贷款贴息支持的对象为经市、镇认定的倍增计划试点企业以及协同倍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二、申报条件
申请企业贷款贴息项目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属于市级和镇级倍增计划试点企业以及协同倍增企业,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以及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依法纳税,其申请倍增计划试点企业贷款贴息的项目在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的范围内。
(二)企业经济实力较强,信誉好,还款及时。
(三)企业已获得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的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及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的贷款。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该项资金用于支持企业发展地区总部,鼓励企业增加总部要素,建设厂房、办公楼等基建项目,实施增资扩产,加快发展总部经济;
2、支持企业设立研发机构,引导企业加大对基础研究、应用开发技术创新;
3、支持企业加大技术改造的投入力度,实施机器换人,购买或更新生产设备,发展智能制造生产等;
4、生产经营活动所需的流动周转资金;
5、其他有利于企业增强自身经济实力,加快实现倍增的企业发展项目。
已经列入其他同类性质财政资金扶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自申报年度前一年起至申报期结束止,企业期间出现如下情况的,不予奖励。
(一)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违反有关财经、税务、工商、环保、节能、劳动、社保、安全生产、住房公积金、食药监等方面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被相关部门给子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罚没产品的。其中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单次处罚中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没产品价值金额合计5万元及以上的。
(二)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累计受到3次及以上行政处罚的(但不含单次1000元及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走私犯罪或者走私行为而被海关部门认定为失信企业的。
申请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具体以申报通知为准。
(一)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
(三)企业申请资助项目的担保贷款合同(复印件,加盖企业和担保机构公章)、企业贷款收款凭证和银行利息支付凭证(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贴息项目的银行贷款合同(复印件)、银行划款凭证(复印件)等资料;
(四)与项目有关的其他参考材料。
(一)项目的受理。镇工业信息科技局在每年下半年受理企业贷款贴息项目的申请,企业将整理好的申报材料报送至镇工业信息科技局,由镇工业信息科技局汇总。
(二)项目的审查。镇工业信息科技局受理企业申请资料,经受理审查合格的项目,由镇工业信息科技局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评审。
(三)项目的拨付。镇工业信息科技局依据评审意见,拟定立项项目和贴息额度,报送镇财政分局审核,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再上报镇党政联席会议通过后实施拨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