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科技项目 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支持设立境外展销中心)
发布时间:2017-11-30 浏览量:113 收藏
按场地租金费用的50%给予支持,每年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在东莞依法登记注册的行业协会(商会)、进出口代理商、商贸集团在境外设立的产品展销中心(实际展销1000平米以上),并符合以下条件:
1.经东莞市商务局核准(委托)设立,与市商务局签署合作协议;
2.已办理境外投资核准手续;
3.与超过50家东莞外贸企业签署合作协议,为我市企业提供投资意向、市场热点、贸易发展动态搜集,向境外客商展示东莞产品等服务,境外展销中心展示超过50家东莞企业的产品。
2018年4月3日-2018年4月30日
项目备案受理部门:东莞市商务局公平贸易科;
联系地址:东莞市莞太大道26号市商务局口岸大楼四楼公平贸易科;
联系人:金丹平、殷怡然; 联系电话:0769-21668935,21668155;电子邮箱:gongpmy@dg.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