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科技项目 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保企业、促复苏、稳增长政策资金(软件与信息技术服务企业增量奖励项目)
发布时间:2020-10-09 浏览量:201 收藏
(一)阶梯式奖励原则。对符合申报条件的我市软件与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按各子项目2020年对应计算周期新增营收部分(新成立企业2020年营业收入)予以阶梯式奖励。其中,营收增量(新成立企业2020年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含)以内的部分按不超过3%予以奖励,超出500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2%予以奖励;每家企业最高资助500万元。
(二)补差额奖励原则。企业获得2020年前三季度增量奖励资助后,符合全年增量奖励相关申报条件的,可继续申请;两次资助资金总和应在上限500万元范围内,按“补差额”方式进行奖励。
(三)择优择先拨付。市工信局综合考虑年度预算规模及项目库储备情况,在上述项目范围内,可按新增营收额(新成立企业2020年营收额)排名确定最终企业资助数量、奖励比例,制定资金使用计划。鼓励企业优先申报2020年前三季度营收增量奖励,整体预算资金用完即止。
重点资助市重点监测企业、东莞市“倍增计划”试点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以及其它总部在莞且增长势头较好的软件企业。
(一)申请资助的企业应满足以下共性条件:
1.申报单位须为我市注册、纳税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企业行业性质是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须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收入占本企业主营业务收入30%以上,而从事集成电路设计的企业其集成电路设计和测试的收入占本企业主营业务收入60%以上。相关软件业务收入核算参照《东莞市软件业务收入核算工作指引(试行)》(附件3)执行。企业已纳入工信系统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统计范围。
3.申报企业或项目不存在《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办法》(东府办〔2018〕3号)、《关于东莞市科技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具体范围的若干规定》(东财〔2017〕341号)、《关于东莞市科技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具体范围的补充通知》(东财〔2018〕265号)等相关文件所规定的不得申报或不予资助的情况。
(二)申报具体子项目的,应满足子项目对应的个性条件:
1.原有企业增量奖励子项目:2020年1月1日前已在莞注册成立的企业,2020年前三季度同比2019年前三季度新增营业收入达2000万元,或2020年度同比2019年度新增营业收入达3000万元,且营收增速达20%。存量企业2019年营收为零的,纳入新增企业增量奖励子项目管理。
2.新增企业增量奖励子项目:2020年1月1日(含)后在莞注册成立的企业,2020年前三季度营业收入达2000万元,或2020年度营业收入达3000万元。
申报材料要求(按下述顺序装订)
(一)封面及目录。封面统一标明为“2020年东莞市软件与信息技术服务企业增量奖励项目申报材料”,标明申报单位、申报方向、日期等,目录应列明所提交的各种文件材料及页码。(附件1)
(二)项目申请表。(附件2,网上填报)
(三)企业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
(四)自主知识产权证明材料。
(五)企业年度软件业务收入列表,对应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类、集成电路设计和测试类营收证明材料(合同、发票等)。(附件3附表)
(六)企业2020年1-8月(或2020年度)的财务报表,2020年前三季度(或2020年度)预计营收情况简要报告(内容须包括企业对比2019年同期营业收入增量、同比增速等),及最近一个月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以上申报材料前期需网上填报,项目审核完成后,根据评审专家在审核过程中提出的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完善后,按顺序依次编排并按A4纸张双面打印、胶装成册,加盖骑缝章,一式两份,连同电子档提交市工信局存档。
网上申报开始时间为2020年6月22日,
前三季度增量奖励申报截止时间为2020年8月20日,
全年度增量奖励申报截止时间为2021年1月15日。
(一)网上登记。市工信局发布申报通知和申报指南,镇街(园区)指挥部组织企业登陆“企莞家”(http://im.dg.gov.cn)进行网上登记。申报前三季度增量奖励的企业于2020年8月20日前须首次提交网上项目申请表,完成企业网上登记。已登记企业应于2020年9月15日前补充完善网上申报资料,并最迟于2020年9月15日前提交一份纸质申报材料至镇街(园区)指挥部。申报全年度增量奖励的企业于2021年1月15日前须完成网上登记,并提交相关申报资料,并最迟于2021年1月20日前提交一份纸质申报材料至镇街(园区)指挥部。
(二)镇街初审。镇街(园区)指挥部初审,将审核意见连同企业申报资料,公文报市指挥部。
(三)资格审查。市工信局对申报项目进行资格审查,明确企业行业性质、纳统情况,并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核查企业(项目)是否存在财政资金不予资助情况。
(四)核定增量。市工信局根据有关职能部门反馈情况,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核定企业规模及增长情况,必要时赴企业现场核查;企业营业收入增量主要参照第三方审计报告数据。市工信局分别于2020年10月初、2021年一季度各开展一次核定企业营收增量工作。
(五)社会公示。市工信局依据审核情况,拟定资助企业(项目)名单、奖励比例,并在“企莞家”平台将企业(项目)名单公示3天。
(六)资金拨付。公示无异议或经调查后异议不成立的,纳入资助计划,经市指挥部工业调度组审议资金使用计划,提交市指挥部批准同意后,市工信局按财政资金拨付程序办理拨款手续。受资助单位应规范各项费用支出的财务核算管理。
(七)后续管理。受资助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受资助单位须参与企业经济运行监测工作,根据市工信局的要求,配合提供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等数据信息,以便做好专项资金后续跟踪监督。
咨询电话:22228101,22381515。
联系地址:东莞市南城街道鸿福西路68号塞纳城市嘉园二楼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信息产业与软件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