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科技项目 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保企业、促复苏、稳增长政策资金融资租赁补助项目(融资租赁风险补偿)
发布时间:2020-10-09 浏览量:222 收藏
2020年融资租赁机构为东莞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提供融资租赁业务购置生产设备、医疗设备、检验检测设备、科研设备、教学设备等大型设备且发生坏账损失的,根据单笔业务损失额的50%给予风险补偿,每家融资租赁机构每年风险补偿额度最高不超过上年度对莞企新增融资余额的10%,且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以“企莞家”平台备案系统数据为准)。
一、备案登记
(一)备案方式
融资租赁机构通过“企莞家”(网址:http://im.dg.gov.cn)进行业务备案。登录“企莞家”,通过“企莞家”平台中的“金融服务”栏目,再进入“融资租赁信息备案”,根据业务开展情况,填写《融资租赁机构常规业务备案表》、《融资租赁机构不良业务备案表》。
首次使用平台机构需注册。账号生效后,融资租赁机构需先行完成机构信息录入,填写《在莞开展业务融资租赁机构信息表》,完善机构信息。机构信息登记路径:“金融服务”栏目—融资租赁信息备案—机构信息登记。
(二)备案要求
融资租赁机构,自2020年1月1日-12月31日,为我市企业的生产设备、医疗设备、检验检测设备、科研设备、教学设备等大型设备提供融资租赁业务,纳入风险补偿范围。机构需于每月10日前,完成上个月新发生业务的备案登记。业务需经备案才纳入风险补偿范围。
二、风险补偿申请
(一)风险补偿申请
融资租赁业务发生逾期,融资租赁机构就逾期付款一事提起诉讼(申请仲裁),在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式受理诉讼(仲裁)之日起,即可向市工信局提出风险补偿资金申请。机构登录“企莞家”平台,点击“资金申报”,填写《融资租赁机构风险补偿申请表》,连同租赁合同、销售合同、本金损失、追偿情况和结果等相关证明资料,一式两份,装订成册,提交至市工信局企业促进科。
(二)后续处理反馈
融资租赁机构需及时将法院(或仲裁机构)最终判决(裁决或调解)情况向市工信局汇报。如所拨付金额超出法院(或仲裁机构)最终判决(裁决或调解)金额计算的风险补偿金额,融资租赁机构应于判决(裁决或调解)生效起1个月内按赔付比例将多拨付资金退回市财政。融资租赁机构实际追回的资金须按赔付比例将多拨付资金退回市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