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科技项目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管理
发布时间:2020-02-28 浏览量:1246 收藏
纳入名单管理的企业可以享受的税收政策
(一)根据8号公告,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其中,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二)企业生产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范围,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具体范围的函》(发改办财金〔2020〕145号)执行。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国家发展改革委可予以动态调整。
申请纳入名单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疫情防控期间,从事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且合法合规经营的;
(二)对于从事多种经营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只有集团内生产第一条第二款规定范围内产品的纳税人才能纳入名单;
(三)如需享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相关政策,须说明已扩大或拟扩大产能新购置设备等情况。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通知。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确定符合条件的中央企业(含下属法人企业)名单。其中,属于国资委管理的中央企业由国资委统一审核后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其他中央企业可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报(申请表见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汇总后报送财政部、税务总局。
(二)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审核确定省级及以下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其中,属于省级国资委管理的国有企业由各省级国资委统一审核后报送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其他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程序向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申报。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核汇总后报送同级财政、税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