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科技项目 东莞市发明专利资助项目
发布时间:2020-02-18 浏览量:671 收藏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持续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2〕7 号)的有关规定,逐步减少对专利授权的各类财政性资助,每年至少减少 25 个百分点,直至在2025 年以前全部取消。因此,除维持有效年限超10年(含10年)的发明专利授权,2023年每件发明专利授权按照《东莞市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市场监督管理)管理办法》资助标准至少减少50%。具体如下:
1、国内授权发明专利,每件给予不超过1000元资助,获得过国家知识产权局费用减缓的,不给予资助;维持有效年限超10年(含10年)的,每件给予不超过3000元资助。
2、获美国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给予不超过5000元资助;获日本、欧盟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给予不超过2500元资助;获英国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给予不超过1000元资助;在设有专利审批机构的其它国家或地区(含港澳台)获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给予不超过750元资助。同一技术方案最多资助2个境外国家或地区的专利授权。
上述资助实行最高资助额限制,具体如下:
(1)同一人同一年度两项资助数量分别不超过5件;
(2)对事业单位和规上工业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市“倍增计划”试点企业、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市新型研发机构等名单的企业,同一年度两项资助额分别最高不超过120万元、200万元;对其它企业同一年度两项资助合计最高不超过20万元。
(3)申请人所获得的各级专利资助总额不高于其获得专利授权所缴纳官方规定费用的50%。
发明专利项目资助,对于被确认存在非正常专利申请、弄虚作假骗取资助等不规范行为的专利申请人,五年内不再给予发明专利资助。
(一)资助对象
发明专利资助需符合下列申请条件之一:
1. 本市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
2. 本市户籍的居民;
3. 非本市户籍居民的个人,至申请本项目资助时在本市工作且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 2 年;
4. 本市全日制中小学和高等院校在校学生。
注意:专利权(申请)人为两人或以上的专利,按第一专利权人申请资助。
(二)申请人条件
不存在《东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东莞市促进经济发展类专项资金不予资助范围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东财规〔2023〕2 号)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不予资助情况。
(三)受理范围
公告日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的国内授权发明专利;
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获得授权的境外发明专利;
维持有效年限超10年(含10年)且之前未获该项资助的,即授权公告日在2013年12月31日之前的国内有效发明专利。
国内外发明专利已经授权且符合上述资助范围(授权日期
以授权公告日为准),但系统显示不存在的专利,请履行建档和材料查验程序(此程序操作见附件1-1)。
符合本次项目受理范围的资助申请须在本批办理,今后将不再受理。以上国内外发明专利属于一次性申领资助,如已在2023年及以前申领过的,不符合本批次受理。
(一)东莞市发明专利资助申请表;
(二)申请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身份证等主体证明材料(需盖章或签字)。如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名称变更的,应同时提交核准变更登记通知文书;
(三)专利证书证明材料:
1.国内发明专利:上传国内发明专利证书(国内发明专利授权公告文本扉页)和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载有专利号的申请费、实审费、年费收据凭证(如无法提供申请费,请本人或企业签章提供说明情况)。尚未拿到证书的,上传相关授权证明、本人或企业签章说明。上述材料以每件发明专利作为单位,以PDF格式上传至系统。
2.境外发明专利:上传境外发明专利证书和翻译件(参照附件1-3),翻译件应当加盖清晰的申请人公章或个人申请人签名。尚未拿到证书的,上传相关授权证明及翻译件、本人或企业签章说明。上述材料应制作在一份PDF格式文档内上传至系统。
3.维持有效年限超10年(含10年)的:上传国内发明专利证书(国内发明专利授权公告文本扉页)和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载有专利号近10年的年费收据凭证(如无法提供近10年年费,请本人或企业签章说明)。
(四)申请人银行开户信息相关证明材料。
本项目申请无需提交纸质材料,申报单位应确保全部申报材料保证真实、完整、有效。一旦发现虚假信息,本次申请无效,并将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及其他所有不利后果。
2024年4月10日至2024年5月8日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