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科技项目 国家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
发布时间:2019-03-11 浏览量:626 收藏
企业稳岗返还标准,可按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确定,对去产能企业,各省(区、市)可按规定提高标准。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标准,各省(区、市)可结合失业保险基金结余等情况,明确本省(区、市)返还标准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还是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应缴纳社会保险费50%的标准确定。
(一)失业保险统筹地区实施稳岗返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实施企业稳岗返还的统筹地区上年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应具备12个月以上支付能力,实施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的统筹地区上年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应具备24个月以上支付能力;失业保险基金使用管理规范。
(二)申请稳岗返还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申请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的,还需符合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的认定标准,并提供与工会组织协商制定的稳定就业岗位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