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科技项目 广东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利用外资奖励事项预算(外资跨国公司总部及地区总部项目)
发布时间:2019-10-30 浏览量:522 收藏
对2019年在广东新设立的实际外资金额超过1000万美元的外资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按项目当年实际外资金额2%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奖励1亿元。
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
2019年在广东新设立的实际外资金额超过1000万美元的外资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
外资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境内投资或管理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不少于3家(其中在广东省范围内不少于1家),母公司在境外设立且2018年资产总额不低于3亿美元。
2.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广东省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
以上支持对象不包括房地产业、金融业及类金融业项目,行业划分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一)2019年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利用外资项目申报表。(请见附件1-1)
(二)申报企业批准文书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备案回执)、企业营业执照。
(三)由具备法定资质的境内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申报企业验资报告的复印件。
(四)申报企业承诺书(应注明申报奖励类别、具体金额,承诺申报材料属实,并自愿承担因申报不实带来的一切后果,同时须承诺获奖后3-5年内不减资(上市公司公开市场交易的情形除外)以及将新增资金投入到企业具体的建设或经营项目中的具体时间)。
(五)申报企业2019年实际外资到资证明的复印件(任一即可):外汇主管部门业务登记凭证、银行入账业务回单、银行收汇客户回单、FDI入账登记表及其他由第三方出具的且法律认可的入资证明。
(六)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或其他由税务征管机构确认的税务登记证明材料)。
(七)跨国公司注册登记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及2019年度审计报告的复印件(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证及转递,文件为外文的须翻译为中文并加盖翻译公司或申报企业的公章)。
(八)跨国公司同意在广东设立总部或地区总部并赋予相应管理职能的内部文件复印件(文件为外文的须翻译为中文并加盖翻译公司或申报企业的公章)。
(九)外资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在境内投资或管理企业的批准文书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备案回执)、企业营业执照。
以上材料需逐份加盖企业公章,并按现有排序装订。
11月1日上午下班前
请各镇(街道、园区)商务部门认真组织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准备申报材料,于11月1日上午下班前将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两份(需加盖公章)送至东莞市商务局对外经济合作科(地点:东莞市莞太大道33号东莞市商务局四楼),并将申请材料扫描件发送至investdg0769@126.com。
联系人:张聪、梁晓茵,联系电话:21668392、216683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