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科技项目 广东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对外投资合作事项)
发布时间:2019-10-24 浏览量:814 收藏
(一)对外直接投资及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对外直接投资项目中方实际投资额不低于 300 万美元,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合同金额不低于 1000 万美元(其中,对外设计咨询项目合同金额不低于 50 万美元);且在支持期内正常运营或执行的(不含维保期),对境内主体及其境外控股公司用于境外项目所支出的相关费用按照以下标准和比例进行资助:1.前期费用、贷款利息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 60%;2.海外投资保险保费、对外承包工程保函及特定合同保险费用、安保费用、境外人员风险防范保险费用、权益资源回运运保费、项目物资出口运保费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 90%。每个境外项目获得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每个企业获得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
(二)省级境外经贸合作区项目1.合作区建设项目。对合作区境内投资主体及其境外控股公司用于合作区建设所支出的相关费用按照以下标准和比例进行资助:(1)前期费用、贷款利息、园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费用、公共服务费用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 60%;(2)海外投资保险保费、园区安保费用、境外人员风险防范保险费用、权益资源回运运保费、项目物资出口运保费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 90%。每个合作区获得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 2000 万元。2.入区投资项目。已开工建设运营的合作区入园投资项目,对境内主体及其境外控股公司用于入区投资项目所支出的相关费用按照以下标准和比例进行资助:(1)前期费用、贷款利息、土地/厂房租赁或建设费用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 60%;(2)海外投资保险保费、境外人员风险防范保险费用、权益资源回运运保费、项目物资出口运保费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90%。每个合作区入园投资项目获得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 800 万元。
(三)对外劳务合作项目1.对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为其派遣的劳务人员开展外派前适应性培训支出的培训费按每名劳务人员不超过 300 元的标准进行资助;2.对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为其派遣的劳务人员实际出资购买境外风险防范保险产生的保费按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90%的比例给予资助;每个企业获得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四)两种及以上项目类型同一申报主体及其关联企业申报对外直接投资、对外承包工程、省级境外经贸合作区和对外劳务合作中两种及以上项目类型或多个境外经贸合作区项目的,申报主体及其关联企业累计获得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 2000 万元。
(一)申请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
1.在我省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且纳入我省对外投资合作业务管理。
2.按规定已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资格的批准文件。
3.按照《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调查制度》《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调查制度》《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备案管理的通知》《商务部关于启用外派劳务人员基本信息数据库的通知》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所开展业务的统计资料及填报相关信息,配合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完成对外投资业务监测分析、信息咨询、商务对接工作。
4.企业(单位)承诺近三年无违反《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对外承包工程条例》《对外劳务合作条例》等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的行为;近三年未被“信用中国(广东)”平台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因安全生产事故或者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被县级以上地方应急管理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在本通知规定的申报截止日期前,无拖欠财政资金。5.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单位)及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单位)须已缴纳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二)申请项目须具备以下条件1.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登记、备案或核准,并已开展相关业务。2.在项目所在国(地区)依法注册或办理合法手续,项目合同或合作协议已依法生效,并购项目已完成交割。3.项目需完成向我驻所在国使(领)馆经商参赞处(室)报到登记手续。
4.项目适用时间:
(1)申请前期费用资助的,境外企业或合作区注册时间、并购项目交割时间或工程项目合同(协议)签订时间应在 2024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在申报截止日之前支付相关费用。
(2)申请贷款贴息、海外投资保险、安保、合作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合作区公共服务、入区投资项目土地厂房租赁或建设、资源回运运保费、项目物资出口运保费、保函及特定合同保险费用、境外人员保险等费用资助的,境外企业、合作区或工程项目在 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存续运营或正在执行,保单、保函、基建、回运等费用合同在此期间正在执行或有效,并在 2024 年内支付此期间发生的相关费用。
(3)申请对外劳务合作外派劳务人员的适应性培训费用、人员保险费用资助的,劳务人员应在 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12 月 31 日期间派出,此期间发生的相关费用应在 2024 年内支付。5.项目同一支付凭证未重复申报其他资金,且未得到同年度其他同性质财政资金资助。
(三)不予支持的情形
1.申报项目被我境外使领馆通报群体性事件、安全事故、重大纠纷等。省级境外经贸合作区项目未通过 2025 年年度考核或在考核中排名末位。
2.资金评审期间,申请企业拒不配合或无法补充提供评审需要的相关佐证材料,或正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调查。企业被审计部门定性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且尚未完成整改。
3.为防止资金使用“小,散”问题,单个境外项目实际资助金额低于 5 万元的不予支持。
4.商务主管部门认为其他不予支持的情形。
2 月 28 日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