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科技项目 松山湖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企业运营奖励)
发布时间:2019-09-30 浏览量:198 收藏
1、文化产品出口奖励
对企业文化产品在境外获得收入的,按境外销售收入总额的10%予以奖励,单个企业每年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2、财政贡献奖励
对落户松山湖的文化企业,自本次申报之日起前12个月内在松山湖纳税100万元(含)以上的,按对松山湖财政实际贡献额的50%给予该企业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原创影视动漫作品播出奖励
松山湖文化企业的原创影视动漫作品在中央、省级上星频道(动画片含省级少儿动画频道)播出的,按照制作成本的15%给予创作企业一次性奖励,且单个企业每年奖励总额分别不超过200万元和100万元。同一作品在多个电视台播出的,按“从高补差不重复”的原则奖励。
4、原创影视动漫作品出版发行奖励
松山湖文化企业出版发行原创影视动漫作品的,按其销售收入的1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每年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5、原创游戏产品上线奖励
松山湖文化企业创作的游戏作品经审核通过正式上线运行后,获得国家网信办、工信部、文化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等部门推荐的,按照制作成本的15%给予创作企业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6、品牌授权及工业设计成果转让奖励
松山湖文化企业将品牌授权、工业设计成果成功转让给在松山湖工商注册和纳税登记的各类企业,以销售收入的5%奖励给松山湖品牌授权企业、工业设计成果单位(以税务发票为准),单项奖励最高5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根据《东莞松山湖创意服务中心项目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获得授权费资助的企业,不再享受本条款的奖励。
7、其他原创版权作品运营(发行)奖励
园区文化企业运营(发行)的舞台剧、网络剧、微电影等其他原创版权作品,按其销售收入的10%给予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一、专项资金的申报对象必须满足下面条件之一:
1、在松山湖内依法登记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公共服务平台运营主体及其他中介组织,且主导产品或服务必须符合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分类规定,并且属于松山湖文化创意产业重点鼓励发展方向:创意设计服务、文化信息资源开发、网络视听节目技术研发与服务、动漫及网络游戏研发与创作、新媒体技术的研发与服务、虚拟现实技术的研发应用与服务。
2、经广东省、东莞市或松山湖认定的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的运营主体。(仅针对载体认定奖励或载体建设补贴的申请)
3、经松山湖管委会批准的其他扶持对象。
二、申报专题
1、文化产品出口奖励
(1)申报主体为在境外销售文化产品获得收入的松山湖文化企业;
(2)文化产品包括软、硬件产品及服务。企业有多个产品获得境外收入的,可统一计入奖励范围;
(3)本次申报仅统计自本次申报之日起前12个月内境外文化产品的销售收入。
2、财政贡献奖励
(1)申报主体为自本次申报之日起前12个月内纳税100万元(含)以上的松山湖的文化企业;
(2)必须是实缴税款达100万元(含)以上;
(3)本项奖励为一次性奖励,奖励总额最高200万元。
3、原创影视动漫作品播出奖励
(1)申报主体为有原创影视动漫作品在中央、省级上星频道(动画片含省级少儿动画频道)播出的松山湖文化企业,且企业必须为作品的独立制作单位或第一出品人单位;
(2)省级少儿动画频道仅指金鹰卡通、优漫卡通、炫动卡通、卡酷少儿和嘉佳卡通五个动画频道;
(3)原创影视动漫作品必须在本次申报之日起前12个月内已播出或在播的;
(4)本项奖励为一次性奖励,每年奖励总额最高200万元。奖励金额按申报主体本次申报的相应档次奖励标准减去已获得的较低档次奖励金额。
4、原创影视动漫作品出版发行奖励
(1)申报主体为出版发行原创影视作品及原创动漫作品并获得销售收入的松山湖文化企业,且企业必须为作品的独立制作单位或第一出品人单位;
(2)这里的原创影视动漫作品是指音像制品及书籍报刊;
(3)仅统计自本次申报之日起前12个月内出版发行作品所获的销售收入。
5、原创游戏产品上线奖励
(1)申报主体为游戏作品的创作企业;
(2)游戏作品须自本次申报之日起前12个月内通过审核正式上线运行,并获得国家网信办、工信部、文化和旅游部等政府部门推荐;
(3)本项奖励为一次性奖励,同一作品最高奖励30万元。
6、品牌授权及工业设计成果转让奖励
(1)申报主体为成功向落户在松山湖的各类企业转让品牌授权或工业设计成果、且没有依据《东莞松山湖创意服务中心项目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获得过授权费资助的松山湖文化企业;
(2)本次申报仅统计自本次申报之日起前12个月内实际到账的销售收入,以转让合同中转让费用相对应的税务发票金额为准;
(3)同一品牌或设计成果重复转让不同对象的,单次转让奖励最高5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7、其他原创版权作品运营(发行)奖励
(1)申报主体为运营(发行)舞台剧、网络剧、微电影的松山湖文化企业;
(2)本次申报只统计自本次申报之日起前12个月内实际到账的销售收入。
1、知识产权有争议的;
2、申报单位因其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依法处罚未满3年的;
3、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申报单位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仲裁的;
4、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支持中有严重违约行为或违反《办法》规定的;
5、未按规定进行工商年检或者税务申报的;
6、不积极配合各级政府单位提供相关数据及信息的;
7、松山湖管委会依法依规认定不宜资助的其他情形。
申报单位需按《办法》及《申报指南》的要求规定统一向松山湖高新区管委会宣传与社会工作局(以下简称“宣传与社会工作局”)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基础材料清单
1、东莞松山湖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书;
2、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三证/五证合一均可)或事业、社会组织登记证书复印件;
3、单位法人及项目团队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或港澳地区居民身份证、台湾同胞回乡证以及外籍人员的护照等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4、核心团队成员(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技术岗位负责人)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等证明文件复印件;
5、上年度及本年度(截至申报之日前一个月)的财务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
6、税务部门开具的上年度及本年度(截至申报之日前一个月)完税证明;
7、单位员工一年内缴纳社保证明(入职未满一年按实际时间出具证明);
8、银行开户证明;
9、纳入国家统计制度统计范围的企业,由市统计局出具报送统计报表情况的证明。
(二)其他材料清单
1、文化产品出口奖励
(1)文化产品出口奖励申请表;
(2)所销售产品相关的知识产权证明或授权文件;
(3)文化产品出口销售合同;
(4)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文化产品出口销售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2、财政贡献奖励
(1)财政贡献奖励申请表;
(2)由松山湖税务部门出具的自本次申报之日起前12个月内的完税证明。
3、原创影视动漫作品播出奖励
(1)原创影视动漫作品播出奖励申请表;
(2)作品相关的原创知识产权证明文件;
(3)播出作品的政府相关部门批文;
(4)作品的播出合同(协议);
(5)作品的相关图文介绍说明及播出图片;
(6)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制作成本专项审计报告。
4、原创影视动漫作品出版发行奖励
(1)原创影视动漫作品出版发行奖励申请表;
(2)作品相关的原创知识产权证明文件;
(3)出版发行作品的政府相关部门批文;
(4)作品的出版发行合同(协议);
(5)作品样品(截图)及介绍资料;
(6)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作品出版发行销售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5、原创游戏产品上线奖励
(1)原创游戏产品上线奖励申请表;
(2)作品相关的原创知识产权证明文件;
(3)作品通过审核、上线及获各政府部门推荐的证明文件;
(4)作品样品(截图)及介绍资料;
(5)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作品制作成本专项审计报告。
6、品牌授权及工业设计成果转让奖励
(1)品牌授权及工业设计成果转让奖励申请表;
(2)品牌或设计成果的原创知识产权证明文件;
(3)转让合同、转让发票及银行收款凭证;
(4)转让的品牌及设计成果图文说明材料;
(5)受让方企业营业执照。
7、其他原创版权作品运营(发行)奖励
(1)其他原创版权作品运营(发行)奖励申请表;
(2)作品的原创知识产权证明文件;
(3)作品样品及介绍资料(剧照或截图);
(4)运营(发行)作品的政府相关部门批文;
(5)运营(发行)作品的合同(协议);
(6)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作品销售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申报单位请于2019年10月8日至2019年10月18日期间访问松山湖官方网站(http://ssl.dg.gov.cn),在《网上办事》栏目的“政策申报”事项列表中选择“松山湖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按照要求进行预审申报。根据申报资助类别填写相应的申请表格(详见附件),并按照表格要求提交相关附件材料。预审材料需要按照申报指南要求盖章签名,并上传扫描件。
(一)材料预审。申报单位请于2019年10月8日至2019年10月18日期间访问松山湖官方网站(http://ssl.dg.gov.cn),在《网上办事》栏目的“政策申报”事项列表中选择“松山湖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按照要求进行预审申报。根据申报资助类别填写相应的申请表格(详见附件),并按照表格要求提交相关附件材料。预审材料需要按照申报指南要求盖章签名,并上传扫描件。
(二)纸质材料。企业需在2019年10月23日前,将通过预审的材料下载并按《申报指南》的要求打印装订成册,报送至东莞松山湖高新区礼宾路1号市民中心1楼28-29号窗口。提交资料时需现场核查材料复印件对应的原件,请注意携带。
咨询地址:松山湖高新区管委会A2栋309室文产办,联系电话:0769-22892292,联系人:吴先生、周小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