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科技项目 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 重点服务进口)
发布时间:2016-06-23 浏览量:1175 收藏
对申请企业 在规定期间取得付汇凭证的服务进口业务 ,以服 务进 口的付汇金额 作为计算贴息的本金 ,按照 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19年6月30日最近一期1年期人民 币贷 款基准利率给予贴息支持。
申请条件。
( 1 ) 申请企业应 当在试点地区 ( 即广州市 ) 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正常经营 ,且符合《资金办法 》 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 。
( 2 ) 进口的服务应列入商务部 、 发展改革委 、 财政部 、 生态环境部 、 知识产权局发布的《鼓励进口服务目录》 。
( 3 ) 进口服务应当在规定期间执行合同 ,并取得银行出具的进口服务付汇凭证 ,且付汇金额不低于50万美元。
( 1 ) 中央财政2019 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 ( 推动服务贸 易创新发展事项 ) 资金申请表 ( 附表 1 ) 。
( 2 ) 企业 营业 执照 复 印件。
( 3 )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的 申请文件内容包 括 :企业基 本情况、进口 用途 、预计可产 生的效益 等 ,企业 更名 的应 说明相 关 情况并附证明材料 。
( 4 ) 《2019年服务进口贴息事项申报说明 》 ( 附表 2 ) 及 电子数据。
( 5 ) 《2019年服务进口 贴息事项申请表 ) ( 附表 3 ) 及电 子数据。
( 6 ) 进口服务合同复印件。
( 7 ) 银行出具的付汇凭证复印件。
2019年8月20日-2019年8月27日
(一)请符合条件的企业和商协会严格按照申报指南的支持范围、申报条件、佐证材料等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填报本单位申报表(附件 1)、申报声明书(附件 2)和出访费用申请表(附件 3),提交所属地市商务主管部门。请各地市商务主管部门将初审后的申报材料于 2019 年 9 月 5 日前上报我厅,逾期不予受理。省属企业集团、省级行业商协会申请材料径报省商务厅审核。
(二)佐证材料包括实际发生费用明细、申请报告、人员护照首页、签证页、出入境记录页、住宿费、城市间交通费、签证费、保险费、防疫费单据等。其中费用单据以外币作价的,以单据日中国银行外币牌价(中间价)为折算基准折合为人民币。
(三)为加强对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和项目全面、实时、动态监管,各有关单位的资金申请,同步通过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网络管理系统 (zxzj.mofcom.gov.cn)上报。系统申报情况将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联系人:李国华,电话:83992247,电子邮箱:fumaoke@fscom.foshan.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