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科技项目 国家工业遗产认定
发布时间:2019-04-16 浏览量:1380 收藏
申报主体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满足《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八条、第九条所列有关条件。
2024年2月29日前
请各省级工信主管部门、中央企业集团根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组织申报主体填写《国家工业遗产申请书》(附件1)并进行初核,择优确定推荐名单。
联系人及电话:周岚 010-68209901
赵薛忆 010-68205207
电子邮箱:zhoulan@miit-icdc.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