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科技项目 国家新型信息消费示范项目
发布时间:2019-03-12 浏览量:1900 收藏
二、示范内容
(一)用户过亿信息消费大平台。用户过亿信息消费大平台是指上一年度平均月活用户数量不低于1亿,且通过多元化的网络服务连接消费者和生活服务行业,为公众在网络销售、生活服务、社交娱乐、信息资讯、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等方面提供智能化、数字化、便利化信息消费服务、具有促进消费作用的互联网行业大平台。
(二)信息消费体验中心。信息消费体验中心是集展示、体验、销售、培训于一体的沉浸式体验消费场所,应用智能感知设施、5G+XR、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对城市内具有一定消费力、集聚力和辐射力的生活空间赋能升级,满足消费者数字化体验及服务需求的消费载体,应具备较强的科技研发能力、专业运营能力和持续投入能力。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消费体验商圈、信息消费体验街区和信息消费体验店等,其面积原则上不低于300平方米。
三、申报要求
(一)示范项目申报主体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较好的技术服务和融合创新能力,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积极维护公共利益。
(二)示范项目应具有行业或区域特色,具备较强的示范性、创新性和可推广性,能充分发挥辐射带动作用,有助于探索形成各具特色的信息消费发展和治理经验,推动信息消费健康发展。
(三)各示范项目申报主体向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中央企业集团公司提交申报材料时,需同步在新型信息消费示范项目申报系统(www.xinxixiaofei.com/sfxm)注册登录,并在线提交申报材料电子版。
2023年9月8日前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企业(以下统称推荐单位)负责组织本地区、本集团内项目申报组织及推荐工作,并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合规性进行严格审查。
(二)“用户过亿信息消费大平台”方向不作推荐数量要求,力争做到可报尽报。“信息消费体验中心”方向各推荐单位推荐项目数量不超过5个,各信息消费示范城市(见附件1)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额外推荐项目不超过2个。信息消费示范城市(除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额外推荐的项目需提交所在省(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统一上报。
(三)请各推荐单位于2023年9月8日前将推荐项目申报材料和正式推荐函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对入选的示范项目组织开展宣传推广,鼓励地方配套支持资金,引导和推动社会性投资基金等共同加大投入。
(四)项目承担主体如发生兼并重组、破产清算等重大变化,应及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书面报备。对于存在监督检查不合格、申报材料有重大虚假信息、严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违法失信等行为的示范项目,取消其示范项目资格并予以通报。
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7号院8号楼
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技术发展司,1008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