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科技项目 常平镇节能与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
发布时间:2017-10-10 浏览量:327 收藏
绿色清洁生产奖励项目:
1.达标奖励。对通过标准审核程序完成清洁生产验收,被认定为市级清洁生产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通过标准审核程序完成清洁生产验收,被认定为省级清洁生产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已获得奖励的市级清洁生产企业,再通过验收被认定为省级清洁生产企业的,补足奖金差额1万元。
2.补助扶持。对通过简易清洁生产审核流程的企业予以每家企业0.3万元补助。
3.鼓励已通过简易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继续申请并完成标准审核程序清洁生产验收。其中,被认定为市级清洁生产企业的,补足奖金差额1.7万元;被认定为省级清洁生产企业的,补足奖金差额2.7万元。
根据《管理办法》,所有项目资助额度总额不超过99万元,如超过99万元的,按照获得市对应奖励资金的先后顺序进行分配;如出现项目实施时间相同的情况时,按项目申报先后顺序进行分配,对暂不能获得资助的项目,将顺延下一年继续申报。
绿色清洁生产奖励项目:对通过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予以奖励、补助。
按照《管理办法》,项目申报范围包括:以资金拨付通知日期为准,由2019年1月28日至今,已经获得市清洁生产项目相关奖励资金,符合《管理办法》申报条件的清洁生产项目。
(一)企业申请节能资金,除符合第七、八条规定外,还应配备具备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财务会计人员,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二)申报企业不存在《关于东莞市科技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具体范围的若干规定》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不予资助情况。
(三)申报企业或项目不存在《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办法》所规定的不得申报或不予资助的情况。
(四)申报单位在当年的节能考核中不得为未完成等级。
(五)资助项目需符合国家节能减排、循环经济、绿色制造产业发展方向。
申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节能资金:
(一)申报之日起,前三年节能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省、市、镇重点用能单位。
(二)因违反有关财经和节能、环保法律法规被行政处罚未满两年的。
(三)《管理办法》列明不予资助的其他情况;
1.节能与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2.项目申请报告;
3.市的立项通知和资金拨付通知或凭证;
4.银行开户许可证;
5.清洁审核验收资料,包含清洁生产审核绩效表(最终稿)、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验收意见表等资料。
6.与项目有关的其他资料,相关技术改造合同、改造前后节能数据报告等复印件,申报项目涉及节能量的,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经市审核机构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报告并承担责任;
7.企业营业执照、纳税凭证复印件等。
企业须将整套申报资料用A4规格纸装订成册,并编制好目录和页码。申报材料一式三份报送至镇经济发展局。项目申请相关资料可到镇经济发展局索取或在本页面下方附件下载。
报送纸质材料,截止日期为2021年11月15日
联系电话:0769-83912365
地址:常平镇荔园路10号外经大厦经济发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