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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已结束广东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

发布时间:2018-03-13 浏览量:16572 收藏

具体信息

  • 发布部门 :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 申报日期 : 2024-06-24/2024-07-31
  • 项目类型 :
      工程中心/技术中心/实验室/研发机构
  • 扶持方式 :
      资质荣誉

具体申报条件

  (一)机构设立情况。在广东省境内(不含深圳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已建立企业技术中心并正常运作一年以上。

  (二)组织体系情况。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管理规范,发展规划和发展目标明确,与高校或科研院所建立稳定的合作渠道;创新成果显著,知识产权管理水平较高,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品牌;技术标准体系完善,能将科技成果及时转化为技术标准。

  (三)规模效益情况。具有一定的规模和较好的经济效益,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1亿元。

  (四)研发投入情况。具有稳定、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企业技术中心经费纳入企业财务年度预算,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 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10亿元及以上的,其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3000万元;

  2. 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10亿元以下的,其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不低于3%且不低于800万元;

  3. 建筑业企业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不低于0.5%且不低于800万元。

  (五)研发人员情况。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50人(建筑业企业不少于60人)。

  (六)研发设备情况。具有比较完善、可靠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及研发用软件购置费不低于800万元(建筑业企业不低于1000万元)。

  (七)企业两年内(指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当年申请截止日期起向前推算两年)未发生下列情况:

  1. 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2. 由于企业技术或管理原因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环境安全事故的。


申报材料

  (一)系统材料

  1.广东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及数据表(系统填写,所需数据制造业及其他行业请参照附件3-1,建筑业请参照附件3-2)。

  2.项目承诺书(参照附件2编写,签字并加盖公章)。

  3.广东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报告(参照附件4编写,加盖公章)。

  4.企业“三证合一”工商营业执照。

  5.带统计局水印的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研发项目情况(107-1表《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情况》),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研发活动及相关情况(107-2表《企业研究开发活动及相关情况》)。未列入国家统计局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研发活动情况统计范围的企业,参照上述表格格式填报后提交(加盖公章,合并扫描)。

  6.企业报告年度(2023年)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如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未披露研发费用,则需同步提交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加盖公章)。

  7.企业报告年度(2023年)完税证明(需有税务部门公章)。

  8.企业技术中心成立相关证明文件。

  9.认定表及数据表相关指标的必要证明材料,包括:

  ① 企业职工总数证明材料

  ② 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证明材料

  ③ 从事研发的外部专家人员证明材料

  ④ 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及研发用软件购置费证明材料

  ⑤ 拥有的有效知识产权证明材料

  ⑥ 报告年度被受理的知识产权证明材料

  ⑦ 近三/五年主持和参加制定的标准证明材料

  ⑧ 拥有的国家级、省级研发平台证明材料

  ⑨ 其他奖项证明材料

  ⑩ 其他证明材料

  以上证明材料均为PDF格式,并需上传至系统指定位置。

  必要证明材料的相关要求制造业及其他行业请参照附件3-1(附表3-附表10),建筑业请参照附件3-2(附表3-附表9)中的填写说明。

  部分材料要求:

  1.企业职工总数证明提供2023年度12月份的个税缴纳人数汇总截图(需加盖公司章)或社保缴纳人数汇总证明材料(需带有省级或所在地市社保部门公章),以上两者择其一提供即可。

  2.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的社保证明建议提供带有省级或所在地市社保部门公章的个人缴费或参保证明文件;如为公司导出的全员社保名单,需带有省级或所在地市社保部门公章,并单独标记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姓名,否则不予认可。

  3.技术开发仪器设备与研发用软件购置费发票需与财务系统账面金额一致,且设备所有权必须属于申报单位;提供的发票需清晰、易识别。如存在已抵扣仍计算含税价、提供重复发票或模糊发票、未转固等,将剔除该设备。

  4.技术开发仪器设备若已购置10年或以上且未达到折旧年限的,需提供设备使用状况证明(使用部门,使用地点等)。

  (二)纸质材料

  企业提交的纸质材料应为所在地市初审通过后,申报单

  位从系统导出带水印的最终版申报材料,封面、认定表及骑缝加盖公章,书脊注明申报企业名称,一式两份。


申报时间

  系统于6月24日零时开放申报,申报单位须在7月31日24时前完成提交至地市审核,逾期不予受理。